缩略图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的法律制度完善路径

作者

金雪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264000

一、问题的提出:有序流转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需求

(一)现实需求的迫切性

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战略协同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土地要素的核心议题。一方面,农村人口非农化转移导致大量宅基地闲置,而城市资本下乡与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催生了宅基地多元利用需求;另一方面,农民对财产性收入的诉求日益强烈,宅基地作为重要资产,其潜在价值亟待通过市场化流转实现。传统封闭的宅基地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要素自由流动的时代要求,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现行法律体系对宅基地流转存在系统性障碍:1. 权能限制导致使用权财产属性弱化。《土地管理法》对流转对象、用途的严格限定,使宅基地使用权难以实现抵押、入股等权能,这不仅限制了农民的融资渠道,也抑制了宅基地作为资产的流动性和价值实现;2. 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 农民集体” 的法律定位模糊,导致宅基地流转决策权、收益分配权行使失范,增加了流转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风险;3. 流转规则体系残缺。程序性规范缺失、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登记公示制度滞后等问题,使得市场交易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了交易成本与法律风险;4. 权益保障机制缺位。农民居住权保障不足、增值收益分配失衡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削弱农民参与流转的积极性。上述制度缺陷已成为制约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深层次障碍。

二、理论基础:宅基地“ 三权分置” 的制度逻辑

(一)“ 三权分置” 的法学解构

宅基地“ 三权分置” 理论是对传统“ 两权分离” 模式的突破性创新。其核心在于将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进行结构性分离:集体所有权作为基础性权利,体现土地公有制本质;资格权作为成员权属性权利,保障农户初始取得使用权;使用权作为市场化权利,承载财产权能。三者通过权利边界清晰化与权能分层化设计,实现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与财产功能的平衡。这一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该法规定:“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享有使用权。” 这为三权分置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表达

《民法典》第363 条虽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预留空间,但需配套制度明确细化。《土地管理法》修订应明确“ 三权分置” 框架,通过立法界定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使用权的权能边界及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路径。具体而言,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细化条款,明确资格权的认定应考虑家庭成员的户籍状况和对宅基地的实际需求,使用权的权能应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同时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时应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此外,需完善相关法律条款,确保资格权与成员身份的动态关联机制,以及使用权市场化流转的法律效力和监管规则。这可以通过建立资格权与成员身份变更的自动适应机制,并制定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标准范本,确保流转过程公开透明,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

三、制度完善的三维路径:赋权、规制、保障

(一)赋权维度:释放使用权财产权能

1. 拓展流转范围。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允许使用权向符合条件的非集体成员流转,探索宅基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抵押担保等实现形式,激活土地资本价值;2. 强化居住权保障。通过立法确立“ 流转不损居住” 原则,建立宅基地流转后的居住权保障机制,可引入居住权登记制度或住房保障基金制度,防范农民失宅风险;3. 创新收益实现机制。构建使用权流转收益的“ 农民-集体-政府” 三级分配体系,明确比例基准,确保农民获得合理增值收益。

(二)规制维度:构建流转规则体系

1.确立流转条件与程序。制定差异化的区域流转政策,明确城乡结合部、传统农区等不同类型地区的流转准入标准。针对城乡结合部,应考虑到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以防止土地用途的随意变更。对于传统农区,则应注重保护耕地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流转条件,以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2. 规范流转程序。建立民主决策前置机制,在宅基地流转前,需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表决,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合同的审查权,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村民利益。推行标准化合同文本,减少因合同不规范引发的纠纷;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设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配备专业的仲裁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构建“ 调解-仲裁-诉讼” 多元解纷体系,将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仲裁作为中间环节,诉讼作为最终保障;4. 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宅基地流转价格指导制度,根据市场行情和土地价值,制定合理的流转价格区间,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禁止资本无序炒作,通过严格的审查和监督机制,限制投机资本进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保障维度:筑牢权益保护屏障

1.构建风险防控体系。通过立法明确流转后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建立宅基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并对土地复垦的标准、程序和监管等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 完善社会保障衔接。将流转农户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住房保障资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3. 优化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动态调整的收益分配比例模型,保障农民长期利益,并加强对收益分配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益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制度实现

(一)所有权行使机制的实体化

1. 明确主体定位。通过立法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设立专门机构行使所有权管理职能;2. 规范决策程序。建立宅基地流转的“ 成员大会表决-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政府备案监督” 三级决策机制;3. 强化收益管理。设立集体土地收益专项账户,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

(二)权力约束机制的构建

1. 完善监督制度。建立由政府、村民、第三方机构组成的监督网络,对所有权行使过程进行全程审计;2.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处置宅基地的行为,依法追究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责任;3. 推动数字监管。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宅基地流转全流程追溯系统,确保权力运行透明化。

五、配套制度的协同完善

(一)市场建设:构建城乡统一交易平台

1. 设立区域性农村土地交易中心,整合宅基地流转信息发布、价格评估、交易鉴证等功能;2. 建立跨区域流转协调机制,探索“ 指标交易 + 实物交易” 双轨模式;3. 培育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价值评估等专业服务。

(二)登记制度:夯实产权管理基础

1. 推进宅基地“ 房地一体” 确权登记,明确权利边界与空间范围;2. 实行流转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3. 建立登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

六、总结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是破解城乡土地要素配置失衡的关键突破口。本文提出的“ 三权分置” 框架下赋权、规制、保障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既强调产权赋能的充分性,又注重交易秩序的规范性,更突出农民权益的根本性。未来需以法律修订为牵引,以数字化监管为手段,以市场建设为支撑,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集体主导、农民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这一制度创新必将为乡村振兴注入新动能,为城乡融合发展开辟新路径,为中国特色土地管理制度现代化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