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ESG 对公司社会责任之超越及制度建设展望
芶泓森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500
引言
ESG 是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 (Social) 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 的缩写,狭义指衡量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性指标。“环境”包括气候变化、水资源、土地利用等问题;“社会”包括员工权益、人权、供应链责任、客户以及消费者权益问题;关于“公司治理”,考虑到当前ESG 承担重要的投资引导角色,宜作拓展理解,除公司治理外,还包括政府治理,更强调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市场制衡。作为市场规制机制,ESG 较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优势在于其市场性的投资引导角色定位,这使得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差别。ESG 评价体系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强大主观能动推力与客观强制约束等诸多市场特性的集合效力正使其完成对 CSR 的超越,同时随着 ESG 理念在世界范围内上市公司中普遍适用,已因缺少法律规制显露弊端。
一、ESG 中投资者的主导地位
从 ESG 领域发展的脉络上可看出其为投资者在市场把关的角色定位。2004 年联合国契约组织首次在其发布的报告《Who Cares Wins》中提出了 ESG 概念,强调了 ESG 对资本市场和金融业的重要性。“负责任投资原则”倡议 ESG 因素在投资决策中的重要性,鼓励投资者考虑 ESG,并将其纳入决策过程融入投资战略、决策及积极所有权中。同时国际金融公司(IFC)和国际贸易中心(ITC)促进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的集合,推动企业在全球贸易中遵循ESG 原则。
1.1 ESG 的引导作用:作为一种理念——可持续发展
ESG 的具体概念常存争议空间,是作为具体制度存在抑或宏观理念发挥作用?从广义上使用“ESG 理念”相对准确合适,既概括其整体内涵,也体现其价值理念属性。ESG 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等非财务因素而非单一财务因素的可持续发展观。“理念”与原则、标准相比,前者更为抽象,与精神、价值具有相同的地位,更具有包容性;原则、标准则相对固定,更接近于制度,由制度来加以确认。如果仅用原则、标准或指标来描述 ESG,都会过于狭窄,无法反映其整体理念内涵。正因为ESG 是一种具有引导作用的倡议性理念,要求企业在制定战略和日常运营中,不能只考虑追求利润最大。ESG 既需要企业自身经营理念的转变,也影响投资者基于 ESG 来考量不同企业,最终推动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其核心是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试图改变传统的经营思路,引导投资理念,后续衍生出各种原则、标准和指标体系。
1.2 投资者在ESG 引导作用中的主导地位
投资者关注ESG 从投向上实际就是关注投资对象的ESG 表现。良好的ESG 表现可以帮助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的利润,对投资回报有着积极的影响,ESG 也就成为投资者对作为投资对象的标的公司的要求。投资者对 ESG 投资的评估也很自然会演变成针对标的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方面的状况和绩效的评估,其评估标准也会具体化为标的公司的评估指标,促使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获得融资在自身的运营管理中贯彻 ESG 理念并遵守 ESG 原则,以此来提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的 ESG 表现与公司融资和发展构成正相关关系。如果不符合 ESG 评估标准的要求,公司就可能难以获得融资。反之,ESG 表现越好的公司,越有可能在市场上获得融资,也可能赢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由此使 ESG 的应用溢出和超越了最初的金融投资领域。加上其中的环境直接与全球正在积极推进的“碳中和”“碳达峰”应对气候变化等国家战略紧密相关,ESG 成为商界的一种共识并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同、应用和推广,也成为政府和各种组织评价公司表现、指导投资决策的重要工具,许多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都发布了相关的标准和指引。
ESG 概念最早的产生是基于投资方面,后面才逐步扩大到企业经营。在 2010 年代,ESG 投资快速增长,投资者对企业 ESG 表现的考量推动企业重视可持续发展。到了今天,ESG 已经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不可或缺的部分,实现了从投资决策到企业经营理论到模式的转变。对投资者而言,ESG 提供了评价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长期发展能力的额外指标。对企业而言,ESG 要求企业在制定战略和日常运营中,不能只考虑追求利润最大。故 ESG 既需要企业自身经营理念和决策的转变,也影响投资者基于ESG 来选样和考察不同企业,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ESG 的市场规制: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超越
ESG 与 CSR 有显著差异。其一,表现形式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直接以法律规范为表现形式,《公司法》《民法典》对其从概念定义到具体内容上都有直接明确的规定。ESG 目前主要出现在政策和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如证券交易所规则),涉及的 ESG 多为倡导性宣示性的内容。其二,应用的范围不同。CSR 的应用范围较确定,ESG 的应用范围则并不止于公司,且不包括中小型的封闭型公司。其三,对公司的约束力不同。公司社会责任和 ESG 都是一种义务性的要求。CSR 由于其软法性质,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机制,单向度的公司自律和“利他”还难以保持持续性的驱动力。ESG 则来自投资者传导的义务,虽尚缺乏直接法律规范,但其对投资者的导向已对公司产生他律性外部约束。
2.1 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局限性:应然层面二分的立法逻辑
公司社会责任不完全是公司自律行为,可将公司社会责任的约束力以主观性与客观性二分,承认其主观意志性与外部期待性兼存。应然层面,对于公司社会责任,既不能采完全主观规制,也不可均归于法律责任,而应采主客观相结合的立场。[1] 主观性体现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之条文呈现出“宣示性规范”的形式,客观性体现在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应为其提供一定的行为规范、标准等内容。这种行为法属性在立法层面并未达到“外部期待性应决定内在道德性”的应然性要求。实然层面,主观自律仍旧优于客观他律,且《公司法》中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仍显模糊,[2]难以实现公司社会责任有效落实的立法图景。可以说,此种立法模式下单纯依靠现行法律规制公司社会责任明显具有局限性。
公司社会责任在应然层面上兼有宣示法与行为法特性,但在实然层面上很难完成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绝对立法二分,客观性规制较弱、主观规制动力不足,主客观难以产生集合效力。而 ESG客观上依靠投资者为主导、多方主体参与的市场规制,主观上以融资需求保证企业自律动力,可填补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模式中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中间的空白地带,以市场监管的驱动力在实然层面上达到主客观的统一合力。
2.2 ESG 的超越: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的交互性
公司的营利目的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毕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绝大部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并不一定是自愿的。[3]CSR 起源可追溯到 20 世纪初,当时企业家展现出对慈善和社会福利的强烈支持,但这只是个人情怀体现,未发展到现代 CSR 的社会责任层面。二战之后,企业发展带来日渐增多的社会与环境问题,推动了对公司责任的新思考,公司不再只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实体,而是对相关利益相关者负有更广泛的责任。如公司管理层、公司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社区等的利益考虑愈来愈不可忽略,公司社会责任应运而生。然而,公司不会主动追求社会责任的承担,所以在既有营利模式中,承担社会责任越多,所付出的成本就越大。要通过协调公司社会责任承担与公司利润取得的矛盾,仅靠鼓励、倡导以法律规制的方式来号召公司更多的考虑社会层面上“利益共同体”之利益,有悖于以利为先的商业逻辑。
突破了 CSR 演进中无法剥离的伦理性特征,ESG 更强调交互性,使得企业在支持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自身更好的可持续发展。[4]ESG 内含着公司自我利益的驱动力,[5] 出于政策指引和可持续发展的考虑,若不能满足投资者要求就可能难以融资或丧失发展机会。公司基于自身长远利益的考虑完全可能自觉履行ESG 信息披露义务,实现一种良性、可持续、螺旋式上升的互动模式。法律只能将主体调整到不违法的程度,所以ESG 作为社会强制手段有其存在的空间及意义。
三、ESG 制度建设:营利追求下的强制披露要求
ESG 优势虽然在于其发挥市场监管的作用,但由于其对上市公司与众多大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融资相关,切实影响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ESG 亟待相关法律制度支持。从 2018 年证监会修订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 95 条、第 96 条,2020 年深交所修订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看,未尽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亟待建立与完善。
3.1 ESG 披露的法律强制与引导作用
要将 ESG 的市场规制赋予法律强制的效果,在相关法律制度建构中,又不宜将其解释为完全
CSR 的法律规制属性,以保持跟随市场的灵活性,从公司营利本位的角度探寻 ESG 信披的法律强制力就极具意义。自2021 年至2023 年,沪深交易所通过一系列监管指引文件,对于钢铁、煤炭、电力、建筑、化工、食品及酒制造等重点行业发生的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2023 年国资委向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下发《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ESG 专项报告编制研究》,统一了央企上市公司发布的 ESG 报告框架,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国内企业 ESG 信息披露标准。央企首先响应国家号召,再带动民营企业主动履行信披义务,有助于资本市场和投资者更加全面评价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价值。
发挥国企的引领作用则是从 CSR 发展进路中借鉴的经验。在 CSR 的时代,有观点认为:国企就是全民所有企业,实质投资者是全国 14 亿人民。全民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提高国企透明度的指南针。[6]
ESG 高披露率还可对民营公司有激励作用,基于其市场引导作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会进入投资市场,为广大公司注入发展动力。并且,ESG 的信息披露还可以倒逼众多有融资需求但是股权结构混乱的民营企业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并使广大民营公司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规之规定,以绿色环保补贴来激励其有限度地利用生态资源。
3.2 ESG 强制披露需适度
A股上市公司的 ESG 信披率逐年提升,加大 ESG 信息强制披露力度是大势所趋,但基于不同的国情、国家经济体制与市场发展阶段,我国 ESG 的法律规制体系构造不应全盘借鉴国际标准。如果没有控制好ESG 法律规制的力度,就不可避免地再次导致某些公司为了减少成本而虚假陈述。
上市与否不宜作为判断 ESG 信息披露必要性的标准,因为某些融资规模大、牵涉社会利益广泛的公司,可能因为某些经营策略而不选择上市,如字节跳动、华为,并且此类公司后续同样可能存在调整战略而选择上市的可能性。如果以上市作为前提条件,那么 ESG 强制会失去其稳定性,产生标准模糊性,在适用上导致随意性,就难以为投资者把关的重要作用。故应针对性制定相关的披露指标才能加强 ESG 报告投资引导功能与法律强制力间的适配性。基于此,信披义务人宜扩至全部公众公司、国有公司、大型非上市公司、环境资源密集型企业与公众福祉敏感型企业。
3.3 建立规范的 ESG 评价体系
2023 年,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正式发布首批两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意在确定全球可适用的准则。同年,欧盟委员会审批通过了首批 12 项《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加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提升和标准化》提案。至此,ESG 披露标准已逐步显露出三驾齐驱之势,未来也可能会实现进一步融合。
为避免 ESG 沦为上市公司的“商业广告”,应对上市公司的 ESG 信息披露加以法定标准。目前我国各部门对 ESG 信息披露规定在宣导重点、报告指南、披露要求、监管条款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别,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对环保部门要求重点管控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强制披露环境信息,而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则没有该规定。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ESG 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形式沦为企业自主决定,就当然导致整个ESG 评价体系标准不同、报告的内容不同,当然实质上对公司产生的强制力也不同。
进言之,法律对 ESG 的制度供给应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别:一是明确 ESG 的要求,设定若干标准或指标;二是对公司 ESG 信息披露作要求,这种要求可以是强制性的规范,包括对公司 ESG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的要求和中介机构审计认证的程序。ESG 需要有中介机构提供 ESG 评级指数并通过审计认证程序来提高标的公司 ESG 信息的公信力和可信度,帮助投资者识別具有良好 ESG 表现的公司,从而有助于投资者为正确的投资决策。可见,ESG 有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基础,有基于国家战略的政策导向指引,有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内在需求和市场驱动力,其理念、原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前景可期,比公司社会责任有着更为广阔的制度发展空间。
结语
ESG 与 CSR 都是法律法规对公司的非财务性的义务要求,体现公司的社会价值,最终追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对 CSR 的继承与发展,ESG 自诞生即带有促进投资。ESG 依靠其投资引导功能,可为投资者做市场把关并迎合公司追求营利的目的,完成了对以往公司社会责任模式的超越。该转变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也对后续的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与之附随而来的是,相关主体具有愈来愈强的信息披露强制义务:应坚持中国视野,不照搬国外标准,按照公司规模及融资需求而非上市与否来作为确定信披义务主体的标准;以CSR 发展优劣为镜鉴,发挥央企带头作用,构造 ESG 信息披露体系,保障 ESG 报告可靠度,来实现公司企业营利目的与相关者利益、绿色治理理念的交互式繁荣。
参考文献:
[1] 李建伟 , 李亚超 . 论公司社会责任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建构 [J]. 交大法学 ,2023(05):38-52.
[2] 李传轩 . 上市公司绿色治理的法理逻辑及其实践路径 [J]. 清华法学 ,2023,17(05):146-161.
[3] 周友苏 , 张虹 . 反思与超越 : 公司社会责任诠释 [J]. 政法论坛 ,2009,27(01):57-63.
[4] 叶榅平 . 可持续金融实施范式的转型 : 从 CSR 到 ESG[J]. 东方法学 ,2023,(04):125-137.
[5] 朱慈蕴 , 吕成龙 .ESG 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 [J]. 中外法学 ,2022,34(05):1241-1259.
[6] 刘俊海 . 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