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视域下劳动者新型劳动维权的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研究
何国龙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00
一、研究意义
(一)理论价值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传统劳动关系理论面临挑战。新型就业形态中,劳动者与平台关系复杂,难以简单套用传统“从属性”理论界定劳动关系。研究新型劳动维权困境,能推动劳动关系理论创新,重新审视雇佣关系本质,构建契合数字时代特征的理论框架,如引入“算法控制权”“经济依赖性”等新要素完善从属性判断标准。同时,该研究有助于丰富劳动权益保障理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多基于传统用工模式,对数字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空白。深入探讨新型劳动维权,能为完善劳动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明确劳动者在数据权益、算法知情权等方面的权利边界,促进劳动权益保障理论与时俱进。
(二)实践意义
从劳动者角度看,研究新型劳动维权困境与实践路径,能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指引。帮助劳动者清晰认识自身权益,掌握应对算法控制、社会保障缺失等问题的策略,增强维权意识和能力,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对企业而言,有助于规范用工行为。明确企业在新型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引导企业优化算法管理,合理分配任务,避免过度压榨劳动者,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社会层面,该研究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新型劳动维权问题,能减少劳动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劳动者、企业与社会的多方共赢,为数字时代的社会治理提供有益参考。
二、数字经济视域下劳动者新型劳动维权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劳动关系认定难
传统劳动关系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包括固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和稳定的工资收入等。但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变得异常复杂。新业态用工模式涉及多个主体,如招聘主体、实际管理主体、报酬发放主体等,且这些主体可能并不一致[1]。如平台企业可能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而第三方公司又与从业者签订合同,这种复杂的用工关系使得从业者在确定用工主体时面临巨大困难。在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用工主体认定困难成为普遍现象。一些平台企业通过算法管理、分包转包等手段模糊用工主体,导致传统“从属性”标准失效,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关系认定分歧显著。申请工伤认定时,因难以确定与平台或相关外包公司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受阻,维权陷入困境。
(二)社会保障覆盖不足
现行社保体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率较低。由于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许多劳动者无法纳入传统社保体系,职业伤害保障缺失问题尤为突出。以外卖骑手为例,他们在工作中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交通事故频发,但职业伤害保障不足导致工伤认定难、赔偿低。相关统计显示,外卖配送员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比例较高,且在高温、寒冷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工作时,一些职业病的发生率也有所增加。然而,仅有部分骑手能通过商业保险获得一定赔偿,其余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这给骑手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尽管人社部已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并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取得一定成效,但试点范围有限,保障水平仍有待提高。部分平台企业虽然为骑手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条款往往存在诸多限制,难以满足骑手的实际需求。
(三)平台算法控制加剧权益侵害
平台算法控制是数字经济下劳动者面临的新型问题。算法分配任务、考核绩效的“黑箱”操作导致劳动者超时工作、收入不稳定。以外卖行业为例,平台算法根据订单数量、距离、时间等因素为骑手分配任务,并设定严格的配送时间限制。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骑手不得不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规则,这不仅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也影响了骑手的身心健康。骑手们虽然对算法规则存在诸多不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申诉机制,只能被动接受算法的安排 [2]。此外,算法考核绩效的方式也缺乏透明度,骑手难以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是如何得出的,这进一步加剧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矛盾。
三、数字经济视域下劳动者新型劳动维权的实践路径
(一)立法创新: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权益保障框架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灵活性特征,需通过立法创新建立“三分法”劳动关系分类体系。如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引入“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将非标准劳动关系纳入保障范围 [3]。立法应进一步细化此类关系的认定标准,将算法控制权、经济依赖性、平台规则接受度等纳入从属性判断指标。此外,需完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规,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最低工资、工时上限、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底线权益,避免平台通过“去劳动关系化”规避责任。
(二)监管升级:构建穿透式与协同化治理模式
数字经济的跨地域、虚拟化特征要求监管模式从线下转向线上,从单一部门监管转向多主体协同治理。一方面,推广“互联网 + 监管”技术,利用大数据监测平台用工行为。另一方面,建立“政府 + 平台 + 社会”协同治理机制,强化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4]。此外,需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限制平台对劳动者工作数据的过度采集,赋予劳动者删除错误评价、纠正不准确用工信息的权利,避免消费者压力过度传导至劳动者。
(三)技术治理:推动算法向“良治”转型
算法作为数字劳动的核心控制工具,其透明性与公平性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需建立算法治理规则,明确算法设计应遵循“劳动者友好型”原则。例如,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算法取中”,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同时,推广算法解释权制度,要求平台向劳动者说明算法决策逻辑,并提供人工干预渠道。
结语
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因劳动关系模糊、算法控制强化等特征,使劳动者维权面临多重困境。优化新型劳动维权路径需从立法、监管、技术治理、社会保障及纠纷解决机制等多维度协同推进,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谢建社 , 谢宇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认知及其权益保障——基于 GH 区的调查 [J]. 学术研究 ,2023,(03):62-67.
[2] 谢鹏鑫 , 屈萌 , 冯娇娇 , 杨付 . 新时代我国劳动关系的研究综述与展望 : 基于劳动关系主体的视角 [J].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22,39(04):96-109.
[3] 李超海 . 技术赋权如何消解新业态中新生代劳动者的集体性行动 [J]. 学术论坛 ,2019,42(05):9-17.
[4] 肖蓓 .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国家权力保护 [J]. 中南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1,17(05):108-116.
作者简介:何国龙(2005-),男,汉族,安徽安庆人,本科生,法学院法学专业。
基金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助 --《数字经济背景下劳动者的新型劳动维权模式》;项目编号:202410378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