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信息公开制度下的被执行人权利保护问题
单妍彤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武汉 430000
当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尚未健全,从而导致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助生社会信用危机,对此法律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进失信名单正式确立为一种制度,凭借信用惩戒的方式迫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社会上形成信守不渝,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虽说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执行问题,但也内涵了信息公开制度下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成为侵害基本权利的一个隐患。如何处理好信息公开和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失信惩戒实际执行中的一个难题。
1.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理论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的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实际应用中执行难的问题,规范并严格限制各级人民法院对信用惩戒制度的运用,在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确定义务的前提下保障其人身权利不受过度侵犯,积极发挥信用体系的功能和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这部司法解释,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初步建立。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加之互联网时代下信息传播之迅速,就体现了审判机关司法公开制度的重要性。执行公开不仅有利于更多人认识法律尊重法律树立司法权威,更有利于各级各地司法机关相互交流指导意见,确保执行准确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严格控制使其生活陷入受限制状态,迫使其履行义务。并且信息的公开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看到,让失信被执行人产生道德上的愧疚与谴责感,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改正。
2. 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司法实践及权利保护问题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和修订,使得各地法院在信用惩戒方面采取了各种手段和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由于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着漏洞与不足,加之执行难度上的客观事实,从而引发失信被执行人权利保护方面的各类隐患。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的界定不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不规范;对其信息公开范围不限制;执法人员粗暴执法对其人身自由权不重视等执法方式干扰其正常生活。
《民法典》第 991 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识和个人不得侵犯。第 999 条规定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主要侵犯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即自然人作为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首先,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能否受到公平对待,其民事权利能否正常行使与其名誉不可分割。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惩戒措施通过公布失信名单信息使其利害关系人知晓其信用体系,降低社会可信度及社会评价,对其名誉产生消极影响,最终导致其丧失交易机会,社会待遇低于其他自然人。其次,在失信信息公开时不注意限度信息过于详细,可能会对其隐私、肖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最后,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自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现如今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之广,而传播出的信息要想保护难度也随之增加,因此对信息的处理更要慎重。
3. 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权利保护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我国对民事执行的规定大多是强硬教条的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司法部门在民事判决后是否能顺利执行关乎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需要一套完整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来加以约束,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体现的强制执行法,因此应尽快将民事执行法提上议程以保障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
在《国家赔偿法》第 38 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民事执行错误导致国家赔偿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第一,有诉讼当事人或案外人的损害事实;第二,行为或者不作为属于职务执行过程;第三,行为或不作为具有违法性;第四,因果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职权造成失信被执行信息处理不当,损害失信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属于民事执行错误行为,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寻求相应赔偿。此外,人民法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也应尽快纳入《名单信息规定》中。
结束语:
本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下的权利保护的探究是初步的且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该制度的探讨以及如何权衡制度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之间还需要更深入的研究。虽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不能短时间内消除,但是只要中央地方齐心协力,及时解决问题,一步一个脚印,构建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这个制度框架,终将推动其走向现代化、法治化、体系化,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会反过来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终将建成一个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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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单妍彤(2000 年),女,汉,武汉市,(法商学院,法学,2023,硕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