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利用校园文化资源创新高中体育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

傅卫权

陕西省三原县北城中学

引言:校园文化是学校在长期教育中所创造的独特个性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包含了办学理念、价值观念、传统习俗、行为规范等多方面内容。高中体育教学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教学形式,与校园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运用校园文化资源创设体育教学新方式,不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体育素养,而且有利于传播发扬校园文化。

一、结合学校历史文化,开发特色体育课程

每一所学校都有着它自己的文化内涵和历史积淀,蕴藏着无限发展能力以及无可替代的软实力 [1]。将学校的传统历史文化、传统历史体育运动等特色文化同学校的体育教学有机结合,创设适合高中生体育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吸引高中生的兴趣和注意力,激起高中生学习的积极性。对学校体育教学而言,可将独具武术文化特色的相关内容“健身气功八段锦”相融合,并充分利用体育领域的各类社团活动。例如:健身气功八段锦社团、篮球社团、排球社团等等。把这些元素融入学校的体育教学体系,对学生开展体育素质教育,大力宣传并传承学校体育教学的特色课程,让师生在参与的体育活动过程中,去强化他们对学校文化的认同与归属之感。通过学校特色的体育文化教学内容的普及和发展,让学校传统文化逐渐内化为每一位师生的自身素养和能力,成为学校最具有感染力的文化资源和课程开发的宝库。

二、利用校园环境资源,开展户外体育活动

学校是体育教学的重要阵地,也是开展体育活动的有效场所,用好校园这一重要体育资源能很好地丰富体育教学时空、提升学生机体能力和体育运动综合素质。教师要充分利用校园自然和体育活动场所,设置体育教学活动场地,如设置校园的林荫路、操场旁边等的运动健身场地,以慢跑为主、以弹跳、攀爬、平衡的体能训练方式来锻炼体能,让学生在自由轻松的环境中参与富有趣味性和群众性的活动。也可以将教学活动开展在教学之外,利用学校周边的公园、山体、河岸等地所形成的自然条件,组织开展以徒步、登高、定向越野等形式的体育综合拓展活动,让学生走进大自然,感受大自然、锻炼自己、提升学生的耐力体能、团队协作能力及适应自然的能力。这种以校园自然为背景,活动场地设在自然环境中的体育课,改变了以往体育课教学单一模式和教学内容,又可以以运动方式有效引导学生运动兴趣,激发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活动并促进健康,也标志着体育教学向生活化、情景化发展,进而对建立高中体育教学多元化、开放性的教学环境奠定有力基础 [2]。

三、引入校园体育文化活动,增强学生的参与感

校园体育文化活动是校园文化建设的一部分,是激励学生积极地参与到体育活动中的强大动力,是彰显学生精神风貌的重要途径。高中学校在体育教学活动中,除了体育课堂教学和各种体育能力的培养锻炼之外,还应该通过丰富多彩的体育文化活动来引导学生充分认识体育的价值、感受体育带来的魅力,增强对体育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宿感。如每学期开展体育知识竞赛活动,在竞技中学习体育技巧、掌握体育运动的原理、懂得如何科学地健康地运动,与人和谐共处。开展体育摄影活动或体育话题征文演讲活动,促使学生记录摄影或以文字的形式呈现出体育之美、体育之精神、运动之快乐等,提高学生的学习鉴赏能力和表达交流能力等。同时加强与兄弟高中的体育教育文化互动,如参加体育比赛、举行体育友谊赛、体育联赛等活动或者是体育教学参观、交流、学习、讲座等活动等,在双向互动中提升学生的体育能力与体育水平。

四、发挥体育教师的引导作用,传播校园体育文化

在校园体育文化营造的过程中,体育教师有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教师是学生运动知识的学习者和体育运动技能和体能素质的训练者,他们由在校开展体育教育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实施者转变为校园体育文化传递和培养的引导者;另一方面,体育教师具备了合理的体育教育知识和理念、丰富的体育知识底蕴,他们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体育知识的讲授以及体育运动项目内容的讲解过程中,应重点了解本校的体育文化、学校发展的历史等,使自己的体育课开展得具有一定的文化深度,以此来加强学生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同时,体育教师还应具备一定的榜样示范效应,他们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言行在培养学生体育习惯、促进团队意识和提高学生体育竞技精神方面的作用,起到潜移默化的体育运动习得、体育价值意义的传播者作用。

新形势下,应用校园文化资源进行高中心理健康教学,可以有效进行教学,是很好的一种教学形式。在实践过程中,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丰富教学内容,对学生的体育精神进行培养,助力校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相信在校园文化资源的支持下,高中体育健康教学拥有一个更加美好的前景,为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林小路 . 高中体育教学与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优化融合 [J]. 求知导刊 ,2025,(08):143-145.

[2] 刘泽光, 王伟. 高中体育教学推动校园体育文化建设的路径研究[J].甘肃教育研究 ,2024,(1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