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路径选择
曹利霞
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450000
行政诉讼的核心宗旨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传统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核心,判决方式多为维持、撤销或是变更行政行为,虽能实现司法监督作用,但往往难以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背后的利益矛盾,且存在审理耗时久、当事人对抗程度高等问题。伴随“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司法理念的倡导,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慢慢走进公众视野。我国《行政诉讼法》仅针对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对“可以调解”作出原则性内容规定,未构建系统的和解规则体系,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和解适用混乱、协议效力欠缺等问题。基于这一情况,探索科学可行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建设路径,成为推进行政审判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议题。
一、完善立法支撑,明确和解适用边界
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规范运转,首要前提是凭借清晰立法依据划分“可实施”与“不可实施”的界限。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和解遭遇的核心难题之一是法律条款的模糊属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虽承认特定案件的调解余地,却未清晰界定和解的适用条件、范畴及协议效力,导致部分法院因“担忧担责”规避和解,部分案件还因“缺乏依据”出现和解滥用现象。立法完善应聚焦“明确适用范畴”与“划定合法性底线”两大核心方向,为和解制度构建稳定的规则体系。
立法维度的完善工作可从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修订《行政诉讼法》条文或制定司法解释文件,清晰界定和解的适用案件类别,把“行政机关具备自由裁量权”这一核心判定标准细化,比如将行政许可里裁量性条款的适用场景、行政处罚中处罚幅度的调整情形、行政给付里的标准争议问题等纳入和解范畴。二是严格设定禁止和解的“界限”,针对涉及公共利益、身份关联事项(如行政确认中的婚姻登记)、法律强制要求条款(如税收征收标准)的案件,清晰规定禁止和解,防止当事人协商一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主体合法权益。
2023 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行政诉讼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借助地方规范性文件先行探索,建立“正面清单 + 负面清单”的适用框架。正面清单清晰将“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等6 类案件归入和解范畴,负面清单则剔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涉及生态环境重大保护的案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变更的行政行为案件”等 4 类案件。该意见施行后,当地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率从12% 提高到 28% ,未出现一起因和解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二、规范和解程序,保障当事人实质平等
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先天存在“地位不均衡”,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职权、信息优势及专业资源,相对人往往处于弱势处境。和解流程缺少规范,容易产生“行政机关以权压人”“相对人被迫让步”等问题,导致和解协议背离公平公正。构建和解制度要以“程序正义”为核心,通过规范和解的启动、协商、审查完整流程,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参与权利与自主意愿,防止和解变成“形式化手段”。
2022 年某市政府与被征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涉及 120 户农民的征地补偿争议,农民以“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区域”为由起诉当地市政府。法院立案后没有直接启动庭审流程,先组织双方开展和解前的“信息公开会”,要求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的核算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周边区域补偿标准等信息,打消农民对“补偿不公”的疑虑。协商时法院指定2 名具备行政法专业背景的人民陪审人员参与,引导双方围绕“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展开讨论。最终市政府同意将补偿标准提高 15% ,还为农民提供“就业培训 + 社保衔接”的配套举措,120 户农民全部撤回起诉申请。案件达成和解后,法院通过“书面核查+ 实地走访”确认协议内容未损害公共利益,农民也均系自愿签署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和解协议有效履行
和解协议的执行是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体现实际效用的“最后一公里”。协议达成后仅依靠当事人自觉执行,容易产生“签而不履”的问题,行政机关或许会以“内部审批流程复杂”“换届交接”等缘由拖延执行,相对人也或许会因“利益诉求未完全满足”而拒绝协作。搭建和解制度务必同步搭建“全链条监督机制”,借助法院监督、第三方评估与责任追究相融合的方式,保障和解协议“落地见效”,防止制度沦为“纸面空文”。
2021 年某市住建局与某小区业主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撤销争议”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住建局要在 3 个月内重新核验小区预售条件,符合规定就维持许可资格,不符合则依法撤销,业主方暂停信访申诉并配合核验工作。和解约定生效后,法院搭建“双周回访”机制,要求住建局每两周提交核验进展报告,还组织 3 名业主代表参与监督。法院委托当地房地产法律服务中心作为第三方,对核验流程合法性与结果合理性开展评估。最终住建局在期限内完成核验,确认小区预售条件符合规定并维持许可资格,业主方也撤回起诉申请。该案件中法院监管与第三方评估的结合,保障了约定顺利执行。
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平衡“行政效率与司法公正”“公共利益与个体权益”的重要探索,核心是通过“立法定界、程序保平、监督落地”的路径,实现制度的规范化与实效化。完善立法支撑为和解制度提供清晰规则指引,避免适用混乱;规范和解程序弥补当事人地位不对等的缺陷,保障和解公平性;强化监督机制确保和解协议从“纸面”走向“实践”,真正化解行政争议。未来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推进,行政诉讼和解制度需进一步与行政复议、信访等纠纷解决机制衔接,构建“多元联动”的争议化解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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