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廉政风险点及防范对策
沈肖
大竹县财政局 四川 大竹635100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运用公共资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施以来,为满足公共需求作出了很大贡献,成绩不容忽视,但也逐渐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下面就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点入手,探索其廉政风险防范对策。
一、政府采购的廉政风险点及其成因
(一)政府采购预算力约束不强。近年来,政府采购预算逐步纳入了部门预算,但基本上都是按照上级专项资金的文件匡算下达的,项目预算的前期论证调研不充分,经常发生采购预算和编制预算不相符的问题,导致采购活动与业务活动相互脱节,采购执行过程中频繁变更采购内容和需求。这样很不利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甚至会导致政府采购失败。
( 二) 采购形式与方式选取随意。首先在采购形式上,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可操作空间不大,但分散采购可采取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此采购形式本意是为方便采购需求量少、价值低的物品,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以及减少供应成本,但监管不严可能会增加采购人的可操作空间。比如故意将本应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截留,换成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形式。其次在采购方式上,《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六种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方式最能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平等竞争原则,因而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三)供应商资格审核不严。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依法依规,严格查询核实。而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为达中标目的,可能通过弄虚作假, 伪造材料, 或者通过挂靠有资质公司等等方法,获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而一些政府采购人员为牟取私利,让那些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进入供应商信息库或为其提供参与具体项目的机会。
( 四) 采购合同履行刚性不足。《政府采购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只有在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这是唯一的法定变更情节。但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的案例并不少,变更主要原因是商家意图通过更换产品型号、降低产品质量或者增加产品数量等手段达到利益最大化。商家明知这种变更不合法,为了使不法行为合法化,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达到变更合同的目的。这种违规更改、变通合同条款的行为,不仅大大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 五) 采购信息发布不够透明。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在法定媒体公开发布。如果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薄弱,采购当事人为谋求自身利益, 可能不公开发布项目信息、模糊发布项目信息,或者在关注度较低的时间段发布信息,然后将信息透漏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或借口项目工期紧而缩短信息发布与开标的时间差,使得采购当事人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非关系投标单位难以有充分时间准备及参加投标,其产生的结果是将招标采购变成了“定点”采购,导致腐败寻租的可能。
二、政府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多个利益相关方,腐败滋生风险也较大。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健康、公平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也为了保护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从主、客观方面着手防控风险。
( 一) 强化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意识。现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呈现多样化,出现消极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如果不着力加强廉政教育,一些干部职工难免出现世界观的偏差、人生观的迷失、价值观的错位,导致行为上的出轨越界。因此,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不懈地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和促进干部职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个人价值的实现、幸福指数的提高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在政府采购本职岗位上忠实履行职责结合起来,从心底里对廉政产生坚定、持久的认同。
( 二) 完善采购形式与方式的管理制度。 首先,在采购形式上,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议增加集中采购目录项目,扩大集中采购的范围,增强集中采购机构实力和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规范采购行为中的引领作用,对应纳入集中采购而未纳入的项目,一经查实, 责令其重新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其次,在采购方式上,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制度规范,严防采购单位以肢解项目或者隐匿辅助项目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应由直接负责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上报上级并获得批准。
(三)完善对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起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供应商的质量决定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对供应商的规范程度也就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规范程度。因此,建议健全供应商名单制度,将遵纪守法的优质供应商纳入政府采购库,与政府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减少招标手续, 优化进入政府采购的程序。对于违法违规的供应商,应探索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比如将信用记录不佳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一定期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现重大事故或者构成犯罪的供应商,除追究其刑事责任. 还应终身禁入政府采购活动。将供应商投标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投标资格的必备条件,在可能行贿的单位和个人与可能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架起防护网,有助于预防行贿犯罪的发生,其经验值得借鉴。
(四)加大采购合同监管力度。 首先 ,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向采购单位告知中标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及提供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使采购单位能全面了解采购的产品和售后服务等信息,加强其对供应商的监督。其次,严格合同变更审核程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合同法》,将《合同法》的精神体现到采购合同中,对采购使用单位和供应商双方形成约束力。采购合同原则上不能变更,对出现法定事由,确需变更的合同,要求采购单位、监管部门、代理机构、供应商四方到位,形成变更决议,经专家重新评审变更事项后方可变更。
(五)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度。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建议将统一的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用来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程序、内容等信息。信息公开需要做到两点:一是要全面公开,尽可能详细公开项目信息,以满足社会公众与供应商获得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二是要及时公开,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促进采购活动的公平与公正。
(六)加强代理机构内部控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利用岗位职责分工的方式加强代理机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流程,强化主体责任,严控廉政风险。要实行分段式管理模式,将项目受理、招标文件编制和开标、专家抽取和信息发布、保证金缴退、评标现场管理等环节划分到不同业务科室分工负责,做到各岗位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要建立招标文件五级审核制,对招标文件层层把关,源头控制风险。制定廉洁清单,列出各环节各岗位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点,提出应对措施。
(七)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 建立主管部门监管、审计监督定期通报交易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定期组织开展针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