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研究
刘宇晖 李庆保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 071003
一、新时代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紧迫性与重要性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法学学科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法律职业不仅要求坚实的理论素养,更强调熟练的实务能力。然而,传统法学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导致毕业生在面对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出现知识与应用脱节,难以迅速适应岗位要求。因此,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已成为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模式改革、促进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关键举措。2023 年 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推动院校与法治工作部门在实习实训等环节深度衔接,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这一政策为基地建设提供了明确指引与制度保障。从现实需求看,法学教育必须服务于法治实践,职业化与实务化是必然走向。与医学教育中成熟的实习规培模式相比,法学实践教学仍显薄弱。加强实践基地建设,能够使学生尽早接触实际法律业务,有效提升法律职业技能,缩短就业适应期,增强就业竞争力。因此,加快推进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回应中国式现代化法治建设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必然选择,也是为法治中国提供坚实人才支撑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实践教学基地数量不足
近年来,高校法学专业持续扩招,学生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实践教学资源日趋紧张。现有校外实践基地以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为主,然而这些单位办案压力大、编制有限,难以系统接纳大量学生实习。与此同时,律所因其营利属性和律师工作的独立性,接收实习生的积极性有限,合作规模难以扩大。企业方面则普遍顾虑实习生可能影响正常运营,缺乏参与合作育人的动力。多种因素共同导致实践教学基地总量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学生需求,制约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
(二)现有实践教学基地利用率低
尽管实践教学基地总体稀缺,但已建成的基地中却普遍存在利用率不高的问题,部分甚至成为“僵尸基地”——挂牌后缺乏实质运作。校方与接收单位在初期共建时往往仪式隆重,但后续缺乏有效机制推进深度合作,使学生实习机会落空。[1]此外,一些高校仍采用“放羊式”实习管理模式,要求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缺乏统一派遣与过程监督,导致实习安排随意、分散,进一步降低了基地的实际使用效率。
(三)实践教学基地整体质量堪忧
目前,许多基地管理机制不健全,高校内部校院两级管理脱节、职责不清,影响了实践教学的组织与效果。在内容方面,学生实习多从事文书整理、卷宗归档、庭审旁听等辅助性工作,难以接触核心法律业务,限制了其职业能力与法律思维的培养。校内实践如模拟法庭等也往往流于形式,学生参与度低,演练成分大于实际训练,无法有效达到实践教学目的。整体而言,实践教学环节尚未形成规范、系统、深度的培养模式,严重影响人才培养质量。
三、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高校方面。
首先,对实践教学重视不足。高校法学课程安排过度强调理论指导性,忽视实践能动性,理论教学的课时与学分占比过高,实践教学比重严重偏低。尽管多数法学院校在形式上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实践教学课时要求,但普遍仅满足最低标准[2]。其次,实习时间安排欠妥。以重庆市高校为例,法学专业实习普遍安排在大三暑假及大四上学期,恰逢学生集中备战考研与法考的关键时期,时间冲突导致学生难以全身心投入,实习效果大打折扣[3]。再次,实践基地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法学实践基地经费主要依赖财政拨款与高校自筹,但实际保障存疑。国家及地方政府支持有限,且经费使用限制较多。例如,北大法学院教改即面临资金短缺,财政拨付经费不仅额度小,使用要求亦不合理,如规定在短期内用完,否则收回[4]。最后,实践基地体制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多数高校法学实践基地建设仍处于自发、零散、无序状态,缺乏系统规划。实习常被视为阶段性任务而非系统社会实践课程。实习单位与高校交流呈单向流动,实务部门入校机会少。即使建立了实习基地,其功能单一封闭,未能成为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深度互动的有效平台[5]。另一方面,校基管理脱节,职责不明。双方缺乏有效反馈机制,难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实践教学问题,导致基地建设与发展缺乏持续改进动力。学生实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建议难以及时反馈,影响实习成效。
(二)合作单位方面。
一是协同育人机制缺失。当前校基合作模式单一,主要为签订协议、提供实习岗位,难以满足双方对人才培养的需求与合作要求。基地单位常因学生非正式员工,不愿过多投入经费,仅解决基本餐费,甚至将学生视为免费勤杂工,未让其实质参与法律实务核心环节。二是未能实现互利共赢。司法机关、律所或企业均有自身繁重工作,接收实习生易与其日常业务冲突。由于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合作单位难以从实习中获得直接经济效益或实质性回报,导致参与积极性不高。实习基地建设多基于人情关系而非互利共赢,易因双方人员变动而关系脆弱[6]。
(三)学生方面。首先,实习时间冲突与形式化倾向。因学校实习期设置不合理,与考研、法考、求职时间冲突,学生难以保证充足时间进行有效实习。部分学生选择假期短期实习,但仅从事卷宗整理、文件归档等重复性工作;另一部分则可能通过非正规渠道,在有熟人的律所、企业或司法机关直接盖章获取学分,实习流于形式。其次,校内实践课程实效性不足与引导偏差。校内实践类课程占比低,易使学生轻视。模拟法庭等活动常沦为“角色扮演”,学生未能深入案件实质,忽视沟通、材料阅读、谈判等必备实务技能训练。加之部分学校综测规则更侧重志愿服务、社团活动(加分多,利于评奖评优),导致学生对此类活动积极性高,而对专业实习缺乏热情。然而,多数社团活动对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关联甚微。
四、当前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对策
(一)对内重视实践教育基地建设。
高校应重视法学实践教育,摒弃传统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首先,科学优化实践教育计划。一方面,要增强专业实践活动的吸引力。高校可提高校内外实践活动的学分占比,并将实践参与次数、时长纳入奖学金评定体系且提高权重,以此引导学生积极参与。例如,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开设企业合规、审判实务等实务课程,通过模拟场景培养学生执业能力,同时将实习评价纳入保研、奖学金等指标体系,形成闭环管理,提升实习质效[7]。另一方面,要科学地规划实习时间。鉴于大三、大四实习与考研、法考、求职存在冲突,应取消硬性实习时间规定,实行机动实习。高校与实践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让学生的实践贯穿本科四年,且嵌入学业规划。可依据理论学习进度安排:第一学期末参观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第二学期结合民法学习开展合同审查等实践;第三学期配合民事诉讼法课程进行庭审观摩,期末组织模拟法庭,假期到民事审判庭短期实习;第四学期依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安排相关实践;后续课程较少的学期,学生可按职业倾向选择实习基地。例如,扬州大学法学院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知识水平,将模拟法庭等实践模块分学年渐进实施[8]。其次,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均需充足资金支持,高校要保障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投入。要拓展资金来源,争取政府专项经费。高校可申请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例如依据教育部相关通知,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建设的实践基地可获中央财政每个 20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也能获得省级财政相应支持。学校也可以利用自筹资金,设立专项经费,加大投入力度。例如,吉林财经大学规定校外实习基地收取的建设费,由学院与基地单位协商预算,经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按财务制度支付。当然,优化经费管理模式也很关键。高校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审批流程等,确保专款专用。例如,浙江工业大学规定实践基地建设经费由专人管理,报销须经基地负责人审批。其次,完善实践基地管理机制。校外法律实践因学生分散、形式灵活,管理难度较大,需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因此,高校应制定实践管理制度,涵盖指导教师职责、学生考勤请假制度及考核评价制度。确立小组实习机制,将学生分组,由组长负责与双方指导教师日常联络,双方教师保持及时沟通。实践结束后,由实践单位指导教师为学生出具评价,作为获取学分的重要依据。此外,鉴于授课教师任务繁重,可设置专职实践管理教师,对接相关工作,关注学生实习动态。如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除专业课教师参与外,还指定专人负责安排法律实践,确保其与培养方案衔接,形成系统机制[9]。
(二)对外推进合作单位与高校的深度合作。
学院需与合作单位开展持续性合作,加强双向交流,协同推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首先,高校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沟通协作,争取政策支持。法院、检察院等传统实践基地的合作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如东南大学法学院与南京市江宁区政府等部门签署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协议,校地共建,实现优势互补,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清华大学法学院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在全国建立 30 个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含7 个校级基地),学生社会实践覆盖全国[10]。其次,拓宽实践基地种类,打破传统司法机关的局限。例如,武汉大学法学院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共同推进法学教育与实务协同发展。东南大学法学院还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科大讯飞等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建设 30 余个校外实践基地,促进法学理论与实务结合,既为社会机构提供实习生资源,也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
(三)创新实践教学合作模式与机制。
首先,建立协同育人机制。高校可与合作单位开展联合培养项目,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实施 “双导师制”,为学生配备高校导师和合作单位导师。合作单位为学生提供实习和就业推荐,高校为合作单位输送人才。例如,上海政法学院与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共建基地,实现资源互通;西北政法大学与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学生提供实习指导和就业支持。其次,构建深度参与机制。高校可与合作单位签署《渐进式能力培养协议》,明确各阶段能力目标。以律所合作为例:初级阶段(1-4 周)完成法律文书归档和庭审观摩日志(占比 20% );中级阶段(5-8 周)完成案例检索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草拟(占比 50% );高级阶段(9-12 周)参与案件讨论会和模拟法庭对抗(占比 30% )。通过该协议,将法学实习从 “文档处理岗”转变为“法律人才培养站”。最后,构建“双赢”模式。长期深度合作需以互利共赢为基础。合作单位业务能力较强但理论研究能力有限,急需理论支持参与司法调查和课题研究。因此,应建立共赢机制:针对企业,高校可在相关法律修订后开展讲座,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针对律所或法院,高校可作为智囊团提供疑难案件解决方案,并助力其提升科研水平。例如,河南辉县人民法院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合作,法院选派法官担任兼职教师,高校为法院提供理论支持,实现资源共享与互动交流。
五、结语
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高校推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有效建设与发展,需从资金管理、培养计划优化、协同育人机制等多个维度进行系统设计和管理优化。同时,应注重与司法机关、企业、律所等不同主体的深度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各方应共同努力,以培养出适应新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为目标,不断探索和实践,推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迈上新台阶,实现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实务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 陈伟.规范化法学教育实习基地的改革与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2] 李奕奥.关于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创新的思考[J].课程教育研究,2019(44).
[3] 陈伟.规范化法学教育实习基地的改革与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4] 潘剑锋.肩负使命,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2010—2024 年)报告[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5(02).
[5] 陈伟.规范化法学教育实习基地的改革与完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6).
[6] 沈玉忠.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2).
[7] 尹飞,殷秋实.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J].民主与法制,2025(14).
[8] 王承堂,马辉.分布式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应用[J].中国大学教学,2023(07).
[9] 李菊丹,杨积堂.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探索研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3(01).
[10] 周光权.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探索与经验[J].中国大学教学,2023(09).课题:本文是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新时代法学实践教育德法二元融合模式研究”(2023GJJG42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刘宇晖(1977.12-),女,副教授,法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区域法治与司法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李庆保(1973-),男,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