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经济法原则的再论
梁加宜
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49
1.经济法原则的既论
我国学界对于经济法原则的叙述存在差异,具有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李昌麒教授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说理的逻辑起点,将经济法原则归纳为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史际春教授从经济法价值的角度出发,将经济法原则归纳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权责利相统一原则[];单飞跃教授通过对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提供的范例进行归纳研究,认为经济法原则包括社会公平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促进市场效率原则、政府经济行为正当原则[];江帆教授认为适度干预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合理竞争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高度抽象了经济法制度的精髓,直接体现经济法对法律价值的回应[];漆多俊教授将经济法原则归纳为注重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原则。[]通过对上述各家所述原则寻求最大公约数,主要都包含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2.经济法原则再论之现实需求
2.1 数字经济下实质公平原则的主体限
数字化、智能化背景下传统经济法的问题非但没有被妥善解决,反而以一种复杂且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形态存在,数字经济的技术性、创新性使得部分主体边缘化,竞争主体的边缘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消费主体的边缘化更是直接挑战着经济法的公平性。在竞争主体的公平适用方面,容易忽略对于旧产业革新后产品以及超新兴产品的规范和监督。在消费主体的公平使用方面,存在特殊人群限制使用、差别收取服务费用等歧视性使用的问题。其一,部分人群被实质排除在消费者受众群体之外,甚至部分产品直接限制特殊人群的使用。其二,近年来大数据杀熟行为层出不穷,为了追求利润,企业给“大数据杀熟”行为披上了形形色色的“外衣”,让监管机构和消费者防不胜防。
2.2 数字经济下整体效益原则的救济缺位
数字垄断与工业时代的垄断不同,数字经济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微妙变化。工业时代的垄断是封闭市场,排除潜在竞争者、中小经营者的竞争自由,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几乎是完全对立的;而数字垄断并不直接妨碍市场竞争,而是通过搭建数字交易平台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并同时为交易双方提供数字金融、担保等保障性服务,中小经营者反而不得不依附在平台的服务下开展竞争,否则就必然丢掉数量庞大的潜在消费者[]。在这种背景下,市场上的竞争结构更为复杂、更为立体,各竞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牵扯,因而产生的纠纷类型也更加丰富。并且,在数字经济下,偶发性纠纷或事件因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容易发酵成为群体性纠纷或事件。
2.3 数字经济下公共利益原则的监督需求
数字经济时代下经济行为的社群性提升,引发更多群体(局部)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同时,以微博、微信、个人网站等为代表的自媒体,具有重构公共话语平台的现实功能,能够拓展信息的传播和监督空间,实质上成为公众参与监督的新方式。以此前大众对于推行预制菜的争议为例,推行预制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在《食品安全法》确立的现行食品安全监督法律机制中并无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位置,再加之自媒体传导食品安全信息存在的缺陷,导致公众在使用自媒体进行监督时产生主体不适格、对公信力造成威胁等问题。因此,在信息流通性不断增强的现实情境下,呼吁经济法公共利益原则提供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公共利益的途径,并对自媒体主体适格、主体责任等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作出回应。
3.经济法原则再论之未来因应
3.1 政府的适当干预保障实质性公平
实质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祉的正义观,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国家应为弱势群体提供信息并指导产品生产者完善产品设置。其一,发布指导性文件完善现有产品。比如,此前工信部开展专项行动,指导与残疾人、老年人密切相关的 APP 进行升级改造,持续优化长辈模式、全键盘操作等适老助残功能。[]通过推动信息无障碍建设规模有效扩大,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深层次的信息需求;其二,产品推出前的伦理评估或审查,保证数字经济下产品对消费者产品使用持公平、平等的立场以及实施正当的程序设计,防止具有歧视性、不符合数据伦理的产品流入市场;其三,加强对现有产品的监督管理。从既往的“消极监管”,转变为“全面规制”,从以限制、禁止为主,转变为“促进与限禁相结合”。[]
3.2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促进整体效益提升
解决数字经济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有效管理,也需要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这更有助于避免单向度的管制或管理所带来的问题。[]在公力途径救济方面,其一,持续发挥互联网法院的积极作用。积极提炼和输出示范性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具体的行为准则指引。其二,疏通投诉途径,规范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进行合理处罚。在私力途径救济方面,其一,平台企业建立客服、售后培训制度。在客服人员、售后人员上岗前进行专业的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交易观念。其二,针对客服、售后人员的一次处理结果提供审查、申诉申请途径,进行二次救济。
3.3 公众参与途径的规范化增强公众共识
现行经济法法律机制中缺失公众参与的制度安排,导致包括自媒体在内的公众参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再加之自媒体在传播信息过程中存在的固有缺陷,对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加剧了经济法风险。因此,法律需要对现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自媒体监督作出回应:其一,法律应当特别重视防止自媒体滥用监督权利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其二,规定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舆情热度达到某种程度时必须对公众作出相关解释与回应的法律义务;其三,利用网络自治规则治理信息传播;其四,确立自媒体信息发布主体、监管部门、自媒体运营商在自媒体监督中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J].法商研究(中南政学报), 1998(6):9-14[3]单飞跃.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3:110-139.[4]江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J].现代法学,2005,27(5):118-122.[5]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J].经济法论丛,1999(2):65-90[6]单飞跃.数字与智能对经济法主体结构的初步影响[J].地方立法研究,2023,8(04):70-84.[7]邓聪. 工信部指导 1735 家网站和手机 APP 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N]. 人民邮电,2023-08-25(001).[8]张守文.数字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促进[J/OL].经贸法律评论:1-14[2023-09-13].[9]陈兵.法治视阈下数字经济发展与规制系统创新[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6(04):100-115.[10]郭兰英,单飞跃,赵文焕.食品安全自媒体监督:现状、问题及其法律规制[J].宏观质量研究,2014,2(01):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