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的独立化研究

作者

葛鹏

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咸水沽 300350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扮演着揭示专门性事实、支撑司法裁断的专业基础角色。其固有的科学性、中立性要求,本质地呼唤着鉴定活动免受权力或利益因素的不当干预。鉴定意见的生成过程及其结果能否秉持独立立场,已成为衡量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公正性的实践标尺。当前,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司法鉴定走向实质独立,是优化诉讼结构、强化证据体系、实现司法权威的内在诉求。

一、司法鉴定独立化的内涵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独立化,核心在于保障鉴定活动全程免受法外干预,确保其科学性与结论的客观中立性。其内涵聚焦于三个层面。第一,机构独立,要求鉴定机构在组织属性、人事管理、经费来源及决策机制上脱离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机关的不当控制或隶属关系,形成制度性屏障。第二,人员独立,意指鉴定人享有独立的执业身份与权利,仅依据科学原理、技术标准和专业良知进行判断,排除来自内外部的行政指令、利益引诱或压力干扰[1]。第三,活动独立,涵盖鉴定程序的启动、实施、方法选择、意见形成及结果呈现均需遵循专业规范和法定程序,拒绝非专业因素的渗入。此三重独立互为支撑,共同指向在刑事诉讼对抗制背景下,生成具有公信力、能为公正裁决提供坚实支撑的科学证据。

二、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独立化的现实困境

(一)鉴定机构行政依附性强,独立地位难保障

当前司法鉴定机构体系存在显著的行政化色彩。大量隶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在编制、经费、人事管理等方面高度依赖其主管机关。深度的依附关系导致鉴定机构在事实上难以摆脱办案机关的控制与影响。主管机关可能基于特定的办案需求,或出于效率、考核乃至地方保护等因素,对鉴定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甚至在关键案件中施加压力,使得鉴定机构难以在组织形态和决策机制上保持中立,其客观独立的科学地位难以得到制度性保障,机构“自侦自鉴”“自诉自鉴”或依附于审判机关的现象,损害了鉴定意见的中立公信力。

(二)鉴定人员职业独立性受限,易受外界干扰

鉴定人员的独立性是司法鉴定独立化的核心,但现实中却面临多重掣肘。隶属于公检法系统的鉴定人,其身份往往是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其职业评价、晋升路径甚至岗位去留,实质上受控于所在单位领导或主管机关的人事考核体系。身份和职业发展的依附性,极易导致鉴定人在面对可能影响其职业前景的“敏感”案件时承受无形压力。同时,鉴定人在具体执业活动中,常受到办案人员以部门协作、高效办案等名义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甚至不当暗示影响,干扰其专业判断。当鉴定意见可能与办案机关的初步结论或预期不符时,来自内部的复查要求、非正式的沟通讨论等,都可能迫使鉴定人屈服或妥协,导致鉴定意见服务于特定诉讼目的,偏离客观公正轨道。

(三)鉴定程序启动与实施不规范,独立运行受阻碍

司法鉴定程序的独立性是其专业活动有序运行的关键,但在实践中常被破坏。最突出的问题是程序启动权的高度集中化。部分刑事案件的鉴定程序由侦查机关依职权自行启动,当事人的申请权或被搁置或被形式化审查,缺乏有效的启动制约机制。在实施环节,也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如选择性送检、指示性委托,即送检方可能只提供部分检材或带有倾向性的背景信息诱导鉴定方向;临时组建或点选特定鉴定人绕过常规指派程序;要求鉴定人就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超出专业范畴;甚至通过缩短时限等手段变相干扰鉴定过程的细致与严谨。

(四)鉴定监督与救济机制不完善,独立鉴定难落实

保障和落实鉴定独立性的外部监督与有效救济机制存在明显短板。内部监督方面,鉴定机构内部的质量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于由办案机关管理的鉴定机构,其监督更多着眼于行政管理而非专业独立性保障。外部监督则极为薄弱:中立第三方机构对鉴定过程的实质监督机制缺失;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基本局限于形式要件,难以深入到实质性的科学评价层面,导致错误或有失独立性的鉴定意见难以被识别和排除 [2]。

三、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独立化的制度重构对策

(一)推进鉴定机构去行政化,构建独立运营体系

在构建刑事诉讼司法鉴定独立化的制度框架中,首要任务是切断鉴定机构与办案机关之间非必要的组织与利益关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内部的刑事技术部门等鉴定机构,应当逐步完成法人登记程序,转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彻底摆脱在人事编制、经费拨付、业务考评等方面对原主管机关的直接依赖。其身份属性的转型是独立运营的基础,有助于明确自身作为法定、中立科学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该过程应设立明确的过渡期与配套政策,确保技术力量稳定与职能平稳过渡,最终实现鉴定机构在组织形态上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3]。

与此同时,鉴定机构的日常运行必须确立以专业自治为核心的管理决策机制。独立设立的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应成为机构最高决策层,其成员构成应以具备公信力的法律专家、资深鉴定专家为主,严格限制在职司法或行政官员的比例与影响力。理事会负责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审议重大经费使用、监督鉴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并对鉴定人的专业表现实施权威评估。此外,内部设立负责受理委托、技术审核、质量监督、伦理审查等的专业分委员会或职能清晰的岗位,确保鉴定业务的核心流程,从受理到最终意见形成,其专业决策权都归属于机构自身,遵循科学规律与技术规范。

(二)强化鉴定人员职业保障,确保独立鉴定能力随着刑事诉讼对于科学证据依赖性的日益加深,赋予鉴定人员充分的职业安全感和尊严感,是确保其独立履职的基础前提。对于脱离原办案机关体系、进入独立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应依托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制度或专门行业服务合同,确立其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主管部门需明令禁止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对鉴定人进行人事调动、岗位调整或通过行政考核实施变相干预。鉴定人薪酬待遇标准应与其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年限、社会服务价值相匹配,并保障其享有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权利以及法定范围内的执业豁免权。立足于法律和制度层面的身份保障,为鉴定人构筑了抵御外部压力的法律屏障,使其能够专注于专业判断本身。

在履职保障层面,必须构建一套清晰界定鉴定权责边界、隔离不当干预的工作环境与规则体系。立法应当明确赋予并强化鉴定人独立执业的核心权利,包括独立决定鉴定方法的权、不受干扰地查看全部检材和相关资料的权、依据专业知识独立形成鉴定意见的权、拒绝回答与专业判断无关询问的权。制定专门的工作指令规范,严格限定鉴定人仅接受其所属鉴定机构内部符合管理规程的专业性指令,而办案人员的意见、建议或暗示均不得成为鉴定人修改意见的依据。同时,细化并严格执行“禁止私下接触”规则,即严禁办案人员在非正式、无监督的场景下与鉴定人就具体案件的鉴定事项进行接触或施加影响。

(三)规范鉴定程序启动与实施,保障独立运行环境

法律应明确区分不同诉讼阶段(侦查、起诉、审判)的鉴定启动权归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享有初次鉴定启动权,但必须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与比例原则,防止滥用强制送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向中立司法机关申请强制启动鉴定的程序性权利,中立机关应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书面说明裁决理由。建立对不当拒绝启动鉴定的异议复核及救济机制,从根本上扭转鉴定启动权由办案机关单向垄断的格局,实现控辩双方在程序起点上的适度平衡。

在此基础上,法律应明确规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送检方必须完整、无保留地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的全部原始检材、样本、背景资料及已知案件信息,禁止选择性提交或暗示性引导。鉴定人拥有依专业标准自主决定采用何种技术路线、检验方法的绝对权力,任何组织及个人无权直接指定或干预。实施过程中需确立鉴定人的全程主导权:从检材接收、保存处理、检验操作到初步结果分析,均应由鉴定人或其专业团队独立完成并记录归档。鉴定文书草拟阶段实施技术审核与质量控制的内部隔离制度,即由非本案鉴定人的资深技术人员独立审核方法选择、数据记录及结论逻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4]。

(四)健全鉴定监督与救济机制,落实独立鉴定成果

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督框架,是确保证据链条中鉴定意见独立性成果得以在诉讼中落地的基础保障。设立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吸纳法学专家、技术专家及行业组织代表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委员会,赋予其常规性地开展机构资质复核及典型案例质量回溯评估的法定职能。该委员会应制定详尽的鉴定活动规范性指引与伦理准则,定期发布评估报告与行业警示。同时,在法律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形成过程的合法性及科学基础可靠性进行重点审查的义务,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阐明采纳或排除特定鉴定意见的理由。此过程需同时整合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发现办案人员干预鉴定独立或鉴定人故意违反中立原则的行为,依法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此外,在省级层面设立专业覆盖完备的司法鉴定专家复核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其成员应从全国范围内严格遴选具备顶尖专业声誉与公信力的资深鉴定专家组成。当诉讼中对原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方法可靠性产生重大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或法官依职权决定,可将争议鉴定事项提交该委员会进行独立、封闭的复核评议。专家复核委员会拥有调取原始检验记录、复验检材、要求原鉴定人说明、组织同行专家听证等权力,其出具的复核报告或意见应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尤其注重保障当事人获得专家辅助人实质性协助的权利,细化专家辅助人查阅鉴定材料、参与检验过程观察、独立发表专业质证意见的操作规程,切实提升质证的专业对抗能力,避免形式化质证掩盖潜在的专业瑕疵。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独立化是刑事司法走向实质公正的必由之路。立足现实困境,以去行政化为起点,构建人员保障、程序规范和监督救济协同发力的制度体系,致力于重塑鉴定活动的科学中立品格。此系统性重构既需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结合,更依赖法律规则与行业伦理的深层互构,最终在权力制衡与专业自治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科学证据对司法公正的坚实支撑。

参考文献:

[1] 王兆一 , 王旭 . 我国司法鉴定启动环节的制度梳理与立法考量——以《司法鉴定法》立法为背景 [J]. 证据科学 ,2025,33(02):182-192.

[2] 赵晏民 . 当事人视角下的刑事鉴定制度 [J].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42(06):174-187.

[3] 唐震 . 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相关鉴定问题之审视 [J]. 科技与法律 ( 中英文 ),2023,(06):82-89.

拜荣静 . 论司法鉴定立法的体系化 [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2,(02):23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