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结何以可能—涂尔干给出的答案
朱健晶
浙江师范大学 321004
一、问题的提出
百余年前,欧洲工业化蓬勃发展,社会分工日益走向专业化。与此同时,社会却出现了欲望膨胀、行为偏差和社会混乱等问题。为何看似迈向“进步”的现代社会未能实现和谐与理想?个人与社会如何维系?社会如何实现团结?这不仅与我们当下社会现实相联系,这也正是涂尔干在自身的著作《社会分工论》中提出并试图解答的问题。
二、涂尔干的研究思路
首先,对分工的理解。涂尔干指出,分工自地球出现生命时便存在了,它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普遍机制;而劳动分工则是分工应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特定形态与变异形式;因此分工作为生命世界的一种普遍趋势,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也势不可挡。但他进一步强调,劳动分工具有超越自然世界的道德功能。涂尔干认为,分工的意义远超经济利益,是社会和道德秩序的关键构建要素。分工不仅能优化社会,更是社会形成的基础。只有通过分工,个体才能摆脱孤立,建立紧密联系,从而携手合作,共同为社会发展出力。[1] 因此,涂尔干提出分工的核心功能是推动社会团结,塑造道德秩序,实现社会的有效整合[2]。
接着这种“团结感”,即社会团结,成为了涂尔干的研究焦点。正是由于分工的发展影响社会团结的变化,进而使得不同历史时期发生不同的社会景观与现象。因此只需要检验与判断不同社会时期的社会团结是否发生变化及发生何种变化,便能够论证分工与社会团结的关系。那么如何测量和比较社会团结呢?涂尔干的观点是社会团结作为一种整体的内在道德现象,需要借助看得见的外在事实—法律来研究。一方面,法律是可感知的形式,在社会团结增强时,规定人们关系的法律数量便会随着人们关系的增多而增多;另一方面,上升为法律的关系都是重要和长久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表现出来的社会团结是本质的”[3]。总结得出,通过法律来测量社会团结的变化是可行的方法。具体来说,涂尔干根据法律的本质特征—制裁,区分了法律的两种类型—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通过寻找例证和史料等方法来比较两种类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沿革和发展。
两种法律类型分别对应着两种社会团结的理想类型。压制性制裁对应着的是机械团结,以同质性为基础,通常存在于前现代社会中,社会与个人是对立的,社会会尽力吞噬或排斥个人人格的存在,这样的团结好似无机物分子之间纯粹机械的结合,因此称为“机械团结”。而以恢复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恢复法所对应的是有机团结,以分化为基础,分工将社会整合起来,就像高级动物的有机结构,社会各部分犹如各器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来维持整体的正常运转,个人依赖于社会的同时个人人格又能得到发展。
三、有机团结与机械团结
机械团结是一种无差别的社会状态。[4] 它主要依靠集体意识发挥作用,在环节社会中,集体意识笼罩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渗透进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头脑中。在这样的社会中,集体意识和个人意识几乎完全一致,个人难以实现自我发展,直接归属于社会,没有其他中介因素。[5] 如果出现某些行为侵犯了集体意识或集体意识的象征(如对宗教、习俗和权威的侵害),那么做出该行为的社会成员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惩罚的作用并不在于矫正,而在于通过维护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来维持社会的凝聚力。有人也指出,此种社会也存在初级的分工形式,但由于存在着作为集体意识结晶的权威机构,因此在分工还未发达的情况下,共同意识凭借机构不断发挥影响力,机械团结就获得了强大的力量。但这种团结同时也很容易、很经常地发生断裂,因为环节社会中的个体都有自己完整的社会生活,相互依赖性很低,因此个体的脱离不会对自己和原有社会产生很大影响。
分工不断进步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和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即社会人口的不断增长与集中、社会成员间的联系与社会关系的增加。而这激化了人们的生存竞争,因此劳动分工作为一种相对平和的方式被人们所选择,而分工所带来的并不仅是经济利益的创造,还带来了新的社会整合方式—有机团结。
有机团结是一种明确差别的坚韧纽带。现代社会的分工发展使得职能专业化,而能够了解到所有职能的成员很少,当人们头脑中共同的东西越来越少时,集体意识便逐渐萎缩并失去控制力了。随着劳动分工的细化,集体意识不再完全主导个人意识,个人在与社会保持紧密联系的同时,获得了个性发展的空间。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社会成为一个由多种特殊且不同职能相互关联而形成的有机系统。[6] 这种团结建立在个体差异的基础之上,各部分承担着不同的功能,相互依存。一旦有新的因素介入,很容易破坏社会原有的平衡与和谐。因此,有机团结能够紧密地联结社会个体,抵御外界干扰,维护社会的稳定。
任何社会都是二元团结的社会。[7] 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两类团结是社会团结的理想类型,是理论上的“纯粹类型”,因此,不论是分工尚未发达的前现代社会,还是分工高度化的现代社会,都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机械团结或有机团结,只不过在于哪类团结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只有两种团结类型相互配合,才能真正实现社会整合。
四、反常的分工及未来出路
既然分工能为社会带来团结,那为何我们好像看到分工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呢?对此,涂尔干的回答是,这是病态的分工造成的。他分析了三种反常分工形式:失范的、强制的和不适当的。失范的分工主要表现为劳资冲突。这是由于随着职能专业化发展,劳动和资本的对抗愈发强烈,超出了社会团结的发展水平。[8],他认为,这种现象源于社会各机构间关系未得到明确规定,导致社会陷入失范状态。其次,强制的分工,涂尔干认为虽然规范是必须的,但规范有时也会带来一些负功能,当规范不再与事物发展状态相符时,它可能会成为外部的强制力量阻碍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嗜好和能力选择职能,迫使部分成员待在不合适的职能上遭受痛苦,从而损害团结。最后,不适当的分工指的是社会中职能的分配没有充分发挥出个人的活力。涂尔干着重探讨了失范的分工,认为当时社会的诸多问题都源于“失范”,而经济生活过度主导社会生活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关键原因。由于当时经济环境中的道德规范尚未成熟,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相对薄弱,导致社会规范无法有效约束社会行为。为了缓解现代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与危机,改变这种“失范”状态,就必须重建集体意识,强化社会规范。
为重建规范,涂尔干主张建立职业群体与职业伦理。与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共意识相比,职业群体和伦理更贴近社会生活,具备更强道德力量,能为人们提供直接、广泛且持久的道德环境。然而,这引发思考:仅靠道德建设能否实现社会团结与整合?在时代与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当下,这一问题仍需深入探讨。正如涂尔干在著作结尾部分所提到的:“思考所能做到和应该做到的,就是去规定我们应该达到的目标”[9],在不断变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需要在这种思考和行动中逐渐探索自己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24.
[2] 王虎学. 个人与社会何以维系——基于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的思考 [J].江海学刊 , 2015, (02): 55-61.
[3]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29。
[4] 潘建雷 , 李海荣 . 深度分工条件下的社会团结如何实现——论涂尔 干《 社 会 分 工 论 》 的 主 旨 [J]. 北 京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 2013, (03): 103-107.DOI:10.16365/j.cnki.11-4054/d.2013.03.009
[5]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89.
[6]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90.
[7]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235.
[8]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314.
[10] 社会分工论 /(法)涂尔干著;渠东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