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困境及破局路径研究
马丽华
保险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410114
一、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现状与覆盖格局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 2016 年启动试点以来,已形成“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发展态势,截至2023 年底,试点城市数量已达49 个,覆盖人口超过1.5 亿。从制度设计来看,目前主要采取 “社会保险 + 商业补充”的双层架构,社会保险层面以地方政府为主体,通过医保基金划拨、财政补贴、个人缴费等方式筹集资金,重点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商业补充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开发多样化产品,满足中高收入群体的个性化护理需求。这种架构在实践中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以上海、青岛为代表的东部城市,筹资标准与保障水平较高,如上海每人每年筹资标准达 1200 元,可覆盖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等多项服务;而中西部城市受经济水平限制,筹资标准多在300-500 元区间,保障范围也主要集中在机构护理。
从覆盖群体来看,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目前仍以重度失能人员为主,各地普遍通过 “失能等级评估”确定参保资格,评估标准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将失能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在服务供给方面,长期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逐渐从“机构为主”向“居家 + 社区 + 机构”多元融合转变。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筹资机制的可持续性不足
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机制尚未形成稳定的多方分担格局,各地试点中普遍存在 “过度依赖医保基金划拨、个人缴费意愿低”的问题。从资金来源看,目前医保基金划拨占比平均达 50% 以上,部分城市如成都甚至超过 70% ,这种 “医保依赖”模式不仅加重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也使长期护理保险缺乏独立的筹资增长机制。个人缴费方面,由于公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认知度不足,加上缴费与受益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导致个人参保积极性不高,多数试点城市通过 “捆绑医保缴费”的方式扩大覆盖,如青岛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自动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医保个人账户中划扣,但这种方式并未真正提升个人的责任意识。
财政补贴的区域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筹资矛盾。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财政补贴标准可达每人每年 200 元以上,而中西部地区多在 50-100 元区间,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保障水平的区域差距。更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压力逐年增大,2022 年部分试点城市已出现基金结余率下降的情况,如无锡的基金结余率从 2019 年的 35% 降至 2022 年的 18% ,若不调整筹资机制,未来可能面临基金穿底风险。此外,筹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多数城市自试点以来未根据物价水平、护理成本等因素调整缴费标准,导致基金的实际购买力逐年下降。
(二)服务体系的专业性与可及性失衡
护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失能人员的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主要体现在护理人员素质偏低、服务标准化不足两个方面。目前我国护理人员中,拥有专业资质的仅占 30% ,多数为农村转移劳动力或下岗职工,缺乏系统的护理知识与技能培训,难以提供康复护理、失智照护等专业服务。部分试点城市虽开展了护理人员培训,但培训内容多侧重生活照料,对压疮护理、鼻饲管维护等专业技能的培训不足,导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各地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质量评估等缺乏统一规范,如同样是 “重度失能护理”,北京的服务包包含 20 项服务,而武汉仅包含 12 项,这种差异不仅影响参保人员的权益,也不利于跨区域的服务衔接。
服务可及性的城乡差距与区域差距显著。城市社区的护理服务网络相对完善,而农村地区由于护理人员匮乏、服务设施不足,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率不足 10% ,多数农村失能老人仍依赖家庭照料。即便是在城市内部,不同收入群体享受的服务也存在差异,高收入群体可通过购买商业护理保险获得高端护理服务,而低收入群体只能依赖基础的政府补贴服务,这种 “服务分层”现象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平。此外,护理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在时间、空间上错配,如日间照料中心的开放时间与子女上班时间重叠,导致部分失能老人白天无人照料;部分新建小区护理设施配套不足,距离最近的社区护理中心超过 3 公里,影响服务的可及性。
(三)制度衔接与管理机制的碎片化
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形成 “制度孤岛”。在与养老保险的衔接上,两者在待遇享受、资格认定等方面存在交叉但未形成协同,如部分失能老人同时领取养老金与护理补贴,但养老金的调整未考虑护理成本的增长;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上,医疗康复与护理服务的边界模糊,导致部分属于护理范畴的服务被纳入医保报销,而真正需要的长期护理服务却报销受限,如中风后遗症的康复训练,部分城市将其归为医疗服务由医保报销,而长期的肢体功能锻炼则需自费,增加了失能家庭的负担。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加剧了管理效率低下,各部门的失能人员信息、护理服务数据难以互通,如民政部门掌握的低保失能人员信息与医保部门的参保信息不共享,导致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未能及时享受护理补贴。此外,基层经办能力不足,多数试点城市的长期护理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兼职管理,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审核人员,导致服务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虚报护理服务套取基金的现象。
三、长期护理保险破局路径的探索方向
(一)构建多元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建立 “个人缴费为主、医保划拨为辅、财政补贴托底”的多方筹资机制,逐步降低医保基金划拨比例,提高个人缴费的占比。可借鉴德国的 “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原则,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设定为工资收入的 1-1.5% ,由个人与雇主共同分担,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设置差异化的缴费档次,如每年 200-500 元,并给予低收入群体适当的缴费补贴。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个人购买商业护理保险,如对商业护理保险的保费支出给予个人所得税抵扣,最高抵扣限额为每年 2400 元,引导个人建立长期护理责任意识。
完善筹资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将缴费标准与物价指数、护理成本、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挂钩,每 3 年调整一次。建立区域间的筹资互助机制,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平衡中西部地区的筹资缺口,如设置 “长期护理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区的失能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分配,确保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0 元。此外,探索 “以房养老”“保险 + 储蓄”等补充筹资方式,允许失能老人通过房产抵押获得护理资金,或鼓励个人在年轻时购买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满 20 年且达到一定年龄后,可享受保费减免优惠,增强筹资机制的弹性。
(二)健全专业化的护理服务体系
加强护理人员队伍建设,构建 “院校培养 + 在职培训 + 职业认证”的全链条培养体系。支持职业院校开设护理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政府可对护理专业学生给予每人每年 3000 元的学费补贴;在职培训方面,由卫生部门牵头制定统一的培训大纲,内容涵盖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心理疏导等专业知识,要求护理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 100 学时,并将培训结果与职业资格挂钩;完善职业认证制度,设立初级、中级、高级护理师等级,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范围和薪酬标准,高级护理师的月薪可达到 8000-10000 元,提升护理职业的吸引力。
推动护理服务的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护理服务项目清单、操作规范和质量评估标准,将服务内容分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护理等大类,每类服务明确服务时长、收费标准和质量要求,如“重度失能人员的翻身服务”应规定每2 小时一次,每次服务需记录在案。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平台,实现失能评估、服务记录、费用结算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通过人脸识别、定位打卡等技术防止虚假服务,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护理服务的需求热点,优化服务资源配置。鼓励发展 “智能护理 + 人工护理”的融合模式,在失能老人家中安装智能监测设备,实时上传心率、血压等数据,护理人员根据数据变化调整服务方案,提高服务的精准性。
(三)推动制度衔接与管理协同
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在与养老保险的衔接上,可将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年限纳入养老金调整系数,如缴费满 15 年的人员,养老金上调时额外增加 1-2 个百分点;在与医疗保险的衔接上,明确医疗康复与长期护理的边界,将中风、帕金森等疾病的后期康复护理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不低于 70% ,同时建立 “医养结合”的转诊机制,医院可直接为失能患者开具护理需求证明,患者凭证明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对于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体,由民政部门资助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确保制度的普惠性。
明确医保部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度设计、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民政部门负责护理机构的准入审批和行业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护理人员的培训和服务质量监督,三部门建立季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基层设立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配备专业的失能评估师、护理审核员等人员,评估师需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认证,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管理,如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失能评估、护理服务质量监督等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四、结语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已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基本框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撑。但从实践来看,筹资机制的可持续性、服务体系的专业性、制度管理的协同性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些困境的背后,既有人口结构转变带来的客观压力,也有制度设计不完善、公众认知不足等主观因素。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未来的制度完善不仅需要政策层面的持续创新,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让每一位失能人员都能获得有尊严的护理服务,这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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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丽华 (1977 年 12 月); 甘肃人 ;汉族 ;硕士;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高等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