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合同自由原则的适用边界研究
刘婷婷
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 430074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系统整合了各类民事规范,标志着私法体系的进一步成熟。其中,合同自由原则作为私法自治的核心原则之一,承载着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契约安排的基础。然而,在新时代多元利益格局和社会价值观演变背景下,合同自由的“ 无限伸展” 正面临来自公共利益、社会公平与国家规制的多重制衡。因此,厘清合同自由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适用边界,不仅具有理论上的重要意义,更是回应现实司法与立法挑战的迫切要求。
一、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论基础
合同自由原则这一近代民法所具有的重要基石,其核心之处在于针对民事主体在契约缔结过程里的自主意志选择予以保障。它源于私法自治理论并强调个体作为法律关系之中的平等主体,致使国家权力在契约领域需保持克制且尊重市场中主体的自由意志与选择权,基于此意思自治成为合同自由的直接表现形式体现为当事人在是否缔约、与谁缔约、如何缔约及合同内容设定等方面的高度自主性。然而自由并非绝对,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多元化,合同自由无可避免地会面临诸如对弱势方的保护、公共利益的维护以及防止滥用权利等要求的外部限制,因而现代合同自由不仅要在保障自主时确立清晰的边界意识,体现出法律对于社会正义与市场秩序的平衡调控功能,而且厘清它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全面理解《民法典》中针对合同自由规范与限制的制度安排。
二、《民法典》中的合同自由制度设计
(一)制度延续:确立合同自由的基本框架
作为我国首部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其在合同编这一具体范畴内,以某种延续的方式对《合同法》业已确立下来的合同自由这一基本原则予以了保留与发展。而其中的第 463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相关当事人而言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此条款不仅将合同的效力来源以明确化的方式指向了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合意,而且还着重强调了契约在法律层面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关键要点,进而构成了私法自治核心层面的一种体现。另外,《民法典》对合同订立、履行以及变更和解除还有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制度予以了系统的规定,这种规定全面地反映出了合同自由原则在实践具体层面的一种展开情形。其中涵盖当事人针对合同内容、形式、履行方式以及争议解决路径等众多事项的自主决定权,这些全部都可以看作是合同自由原则一种集中性的体现。
(二)制度创新:引入现代治理理念强化规制导向
相较于《合同法》而言,《民法典》在维持合同自由原则这一主轴的基础上,因结合时代不断发展及社会治理相关需求从而作出了诸多方面的创新。而其中最为显著的方面当数对“ 公序良俗” “ 诚实信用” 还有“ 绿色原则” 这些内容的强化进行适用。就像第497 条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合同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绝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此来防止合同成为用以规避法律及损害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的一种工具。另外第 509 条确立了“ 绿色原则” ,旨在引导合同履行时应当兼顾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等社会价值,上述这些创新从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合同制度从原本的“ 自由自治” 朝着“ 责任共建” 这样一种价值转型的状况。
(三)制度完善:细化对自由的限定与调整机制
《民法典》以进一步细化在合同自由基石上所搭建起的权利限制及责任平衡复杂机制的方式,致力于构建起更为稳健且坚实的合同秩序体系。举例而言,在格式条款管理范畴内,第496 条作出明确要求,即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务必针对不利于对方的具体内容展开详细的提示说明,否则其行为将会被判定为无效。这种做法在致力于保障交易得以高效开展的同时,亦着重强化了对处于弱势地位那一方的切实保护举措。除此之外,《民法典》针对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无效合同等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且全面的规范阐释,并设定了明确且具可操作性的判断衡量标准,目的在于有效防止意思自治原则遭到无端滥用。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合同规范订立、居住权合理确立等一系列重要领域时,《民法典》借助特别规定条款,对当事人自由设定条款所享有的权利施以适当限制,进而实现维护合同所应具备的实质公平以及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目标。
三、合同自由的适用边界与限制机制
(一)社会公共利益的制衡作用
合同自由原则以当事人间意思自治为核心,然而此自由并非全然绝对,须以不将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作为前提条件。在《民法典》中,“ 公序良俗” 原则被大范围地运用起来,作为去判断合同内容具备合法性与否的价值底线。像第 497 条明确予以指出,合同内容是不能够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并且也不能够对公序良俗有所违背。这一规定不但是针对个体意志开展的法律方面的审查工作,更是将合同制度能够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功能给体现出来。凭借对于那些在伦理道德、社会安定、生态环境等领域存在相悖情形的合同进行设限=的方式,法律达成了从单一交易朝着整体社会正义方向的转化。在实际操作过程里面,涉及虚假婚姻、代孕协议、高利贷等问题的合同常常会因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违反,从而被判定为无效,此情形反映出合同自由边界在现实当中的运作情况。
(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刚性约束
在构建起严谨架构的《民法典》宏大体系里边,被一系列带有强硬约束性质的强制性规范,针对合同在内容与形式方面所设定下的刚性约束,实际上形成了对原本自由状态下缔约行为的一种具备重要意义的限制。比如说,在涉足像房地产交易及金融借贷和医疗服务此类特殊性质的领域时,合同其本身的效力,往往就会受到来自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从外部施加的干预。而且,这些强制性规定并不只是单纯体现在对合同自身合法性展开的审核工作之上,竟然还进一步延伸拓展至合同履行所涉及的整个过程当中。就好似在合同履行阶段绝不能违反诸如环保相关规定、价格管制措施或者劳动法所规定的强制标准等。一旦出现对于强制性规范予以违反的情况,不但极有可能使合同最终走向无效或者具备可撤销的状态,甚至还有可能因此而引发来自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者让相关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正是在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背景环境下,合同自由这一概念,早已不再仅仅是单一维度层面上对于权利做出的表达呈现,反而是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服从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里边所设定下的底线规范要求。
(三)格式条款与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格式条款作为市场交易里普遍存在的合同现象,从本质层面来说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标准合同内容形式,虽说它在效率方面呈现出一定优势,然而却极其容易造成另一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状况甚至权利遭受损害。鉴于此情形,《民法典》第 496 条做出的规定,即被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那一方必须得采取合理适当方式对对方予以提示,使其注意与其自身有着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且还要对这些条款内容做出必要说明,否则的话该条款就不会发生应有效力。此项规定有效地对“ 霸王条款” 泛滥的情形起到遏制作用,从而对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群体的权益形成保障。除此之外,第 497 条进一步规定,格式条款绝对不可以通过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等的方式,来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这进一步体现出合同自由在现实应用过程中其边界正在变得更加清晰化。
四、典型司法案例分析
(一)“ 天价彩礼案” :合同自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那起将高额彩礼返还牵涉其中且状况复杂的民事纠纷里,为了成功促成婚姻这一目的男方家庭支付了将近50 万元的彩礼,然而婚后没多久双方之间原本就不够稳固的感情就宣告破裂,男方随之提出了让女方返还彩礼的要求,而女方却以“ 此乃自愿赠与行为” 作为理由进行抗辩。最终,经法院深入考量及全面判断后认定,该彩礼金额显著地超出了当地生活水平,且女方的确存在凭借结婚这一表象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于是做出了彩礼需部分返还的判决。这个案件充分体现出这样一种情况,尽管赠与在法律性质层面具有合同性质,可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全方位地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考虑范围,认定那种超出合理限度范畴的彩礼安排已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进而对于合同自由实施了必要程度的限制。
(二)“ 格式条款免责案” :信息不对称限制合同自由
某消费者所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物流公司,合同里有这样的免责条款,即表明“ 若是货物出现损坏或者灭失情况,运输方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在运输期间货物发生损坏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后,物流公司以其在格式合同中已做出免责约定进行主张,然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中那类有着减轻己方责任及加重对方义务性质的内容,依照《民法典》第 496 条规定由于物流公司未能对该条款履行相关提示义务所以应被视为无效,这一案件还明确指出格式条款不可被用作规避法定义务的工具且合同自由应当受到公平与诚信原则的约束。
(三)“ 环保施工合同案” :合同履行需符合公共政策
某建设公司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其内容涵盖了夜间施工安排这一事项,然而之后因扰民问题致使被环保部门责令停工,施工方基于依合同履行施工义务的缘由要求建设单位对损失予以赔偿。法院经认定得出,尽管合同对于施工时间有所约定,但夜间施工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强制性规定,此情形属于违反公共政策,进而使得合同中相关内容归于无效,最终判定建设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所反映出的状况是,合同履行虽起始于双方合意,然而却必须以不违反法律强制规范作为前提条件,因为国家公共利益实则构成了合同自由的至关重要的限制边界。
结论:
合同自由作为民法的核心原则,在市场经济与私法自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民法典》的颁布不仅延续了该原则的传统法理基础,更通过制度创新和规范细化,明确了其在新时代的适用边界。合同自由的当代表达已不再是绝对放任的个人意志,而是以合法、合规、公平、公序良俗等多重价值为约束的理性自由。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弱势群体保护以及法治秩序的维护。因此,在《民法典》框架下,合同自由必须在法治原则下有序运行,才能实现私法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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