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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问题研究

作者

张雪峰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 贵州 贵阳

2021 年 6 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提出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刑事案件司法裁判中,财产方面的刑罚是处罚犯罪分子十分重要的一种处罚手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威信有十分显著的影响。为保证财产刑顺利执行,加强财产刑执行过程监督是一项必要举措。而联系当前我国基层检查机关的工作实况,财产刑执行监督实施的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对监督效果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一、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1 财产刑执行监督落实不畅

结合当前基层检查机关刑事裁判工作开展的实况,很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检查机关忽视对赃款处置过程的审查,没有在第一时间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检查机关在刑事案件裁判中,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刑事诉讼办案过程拆分成各自独立的工作项目,由不同机构负责。而各机构在工作中缺少有效的联通机制,客观上形成监督者与监督线索隔离的问题。

1.2 检查机关坚持传统的民事执行思维

检查机关进行刑事案件裁判,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做出财产处罚结果,也就是财产刑被归入到民事处罚的范畴,与刑事处罚是分开的。这一处罚机制下,绝大部分的检查机关将财产权执行视为是民事处罚的执行过程,主观上认为不需要对这一过程按刑事处罚执行监督规程开展监督工作。在这种思维影响下,如违规收取财产刑执行费等各种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财产刑执行工作的秩序,引发社会层面对财产刑执行规范性的质疑。

1.3 缺少有力的介入手段

目前检查机关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主要有三个途径,分别是组织专项检查时、日常刑事裁判结果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刑事裁判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控告。2016 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的财产刑执行专项检查活动,有力推动各地检查机关提高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及相关工作体制的完善。但是,专项检查活动难以常态化开展,以专项检查的形式对各地检查机关刑事裁判中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审查,难以及时发现、纠正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后两项途径的实施理论上能够有效推动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常态化,但是以目前情况来看:首先,基层检查机关在刑事裁判中难以实现涉财产案件裁判结果执行的“一案一监督”,另外,财产刑申请执行人一般为公诉机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控制能力无法与之对等,被执行人财产相关的合法权益难以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得到合理保障。

二、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中问题的对策建议

2.1 优化财产刑执行监督组织机构与基础工作机制

根据以上的问题分析能够看到,目前大部分基层检查机关针对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组织结构设置有明显的问题。对此,基层检查机关要根据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最新指示精神,以刑事案件裁判现有人员组织结构为基础,建立专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机构。这一机构人员直接参与刑事案件裁判,由此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与财产刑执行的细则要求。因而,通过这一组织结构优化方式能够显著提升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效率。再有。从提升检查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视程度的视角来考量,就刑事案件裁判中设财产部分的执行监督要设定更明确的期限。本次研究中结合最高法《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若干规定》第7 条第1 款中的规定,建议刑事裁判中涉财产部分无处罚金内容,在判决生效的 10 日内移交立案审查;如有处罚金内容,进一步规定在判决结果中认为主动缴纳罚金期限的10 日内移交立案审查。

2.2 完善各部门机构的协作机制

针对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中的具体问题,在优化检查机关内组织结构设置,明确财产刑执行期限等举措的基础上,就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落实,积极推动相关部门与机构工作中协作机制的完善。

具体来讲,首先,检查机关与刑事裁判相关的其他政法机关在工作中要推广使用统一的刑事司法办案系统。在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加持下,能够有效解决检查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时面临的信息获取滞后等具体问题。在使用统一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检查机关可以推动实施财产刑执行案件法、检一本帐等举措,以实时获取财产刑执行相关的账目往来信息,由此可以大大提升检查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效能。而从目前检查机关参与刑事裁判的实际情况来看,检查机关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要基于建立各政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着手推动建立更加规范的法律文书抄送工作体系,立足于此优化检查监督台账管理模式,打通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开展各领域的工作渠道。

2.3 重点加强财产刑执行过程中难点问题的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时,要根据执行过程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监督举措。

首先,针对机动车辆司法拍卖的监督。研究中建议,在进行这项活动执行过程的监督时应充分体现刑事处罚的国家强制性。机动车在长期抵押的状态下其市场价格会以较高的速率贬值。针对此,用于抵押罚金的机动车辆需要交由人民法院在第一时间内处理。而针对判决没收的车辆,要由人民法院于第一时间没收并与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处理。

再有,针对被执行人实控的他人账户执行过程的监督。当下有很多不法分子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银行卡中有部分会保留一定数额的违法所得款项。针对这些银行业的款项处理,研究中认为应当为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的形式就卡中款项给出具体的处置意见,根据国家法律对卡中款项项目作明确界定。以此为基础,检察机关对这部分款项的后续执行就可以开展有根据的监督,提升监督效率。

结束语:综上所述,研究中立足基层检查机关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的实况,探讨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时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并提出解决各项问题的对策。按照文中的核心思想,检查机关更有效开展相关工作,根本上要对自身职能有更科学的认知,并在工作中积极建立与其他政法机关的紧密联系,由此实现执行监督工作效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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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峰,男,遵义人,苗族,1981.7.29,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