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彩礼返还规则的法律解构与实务完善路径探析
杨丽渤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264000
一、引言
彩礼作为传统婚俗在当代社会依然广泛存在,其法律规制直接关涉婚姻自由、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序良俗的平衡。民法典第1042 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为处理彩礼纠纷奠定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 5 条进一步细化了返还规则。然而,因彩礼产生的纠纷数量持续高企,司法裁判中存在认定标准不一、返还比例悬殊等问题。本文旨在系统剖析民法典框架下彩礼返还的规则逻辑与适用困境,提出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操作性的完善建议。
二、彩礼的法律性质辨析:从“ 习俗” 到“ 法律行为”
彩礼返还规则的构建需以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前提:
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主流观点):
彩礼给付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根本目的,若婚姻未能成立或短暂存续即解除,则视为赠与所附条件不成就,受赠方丧失占有依据(参见“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5 条逻辑)。
目的性赠与说:
彩礼给付旨在促成婚姻,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继续占有彩礼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985 条)。
区分说:
婚前大额彩礼应区别于一般赠与,具有明显“ 对价” 属性,受婚姻伦理与法律规则双重约束。
核心结论: 无论采何种学说,彩礼均非无条件赠与,其返还请求权基础在于婚姻目的落空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民法典下彩礼返还规则的核心要件与司法适用
“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 5 条构建了“ 三类情形 + 双因素考量” 的返还框架:
法定返还情形:
未办理结婚登记: 严格以登记为形式要件(农村事实婚姻需结合地方司法政策审慎认定)。
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 强调“ 实质性婚姻生活” 的缺失,需排除因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暂时分居。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采用“ 绝对困难标准” ,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严格证据证明)。
裁量返还因素:
共同生活时间: 时间越长,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家务劳动、生育抚养)越应被评价,返还比例相应降低。
彩礼用途: 用于共同生活消费(如婚礼支出、购置共同财产)或女方个人必要支出(如医疗)的部分可予以扣减。嫁妆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或冲抵返还金额。
过错程度(隐含考量): 虽未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因一方重大过错(如欺诈、暴力)导致离婚的,常影响返还比例。
四、实务困境:规则运行中的结构性难题法律性质模糊引发裁判分歧:
对“ 附条件赠与” 中“ 条件” 的理解(登记生效 vs. 实质共同生活)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
返还条件认定困难:
“ 共同生活” 缺乏客观标准,易产生争议。
“ 生活困难” 证明门槛过高,给付方常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救济。
“ 导致生活困难” 的因果关系认定复杂。
举证责任分配失衡:
给付方对“ 未共同生活” 、“ 生活困难” 等消极事实及高额彩礼数额的举证负担过重,女方对“ 已用于共同生活” 的举证亦存困难。
嫁妆处理规则缺位:
嫁妆的法律性质(婚前个人财产 vs. 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及与彩礼的抵扣关系缺乏统一规则。
高额彩礼与执行难:
部分地区彩礼金额畸高,全额返还可能导致女方陷入困境,而分期返还等灵活方式又面临执行风险。
五、规则完善:迈向实质公平的路径选择明确彩礼法律性质为“ 以结婚为条件的特殊赠与” :
在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中确认其附解除条件的属性,统一裁判逻辑。
细化“ 共同生活” 认定标准:
参考同居时间、经济联系、家庭角色履行、社会交往等综合因素,建立类型化判断指引。
构建“ 生活困难” 认定的多元化标准:
在“ 绝对困难” 基础上,引入“ 相对困难” 考量(如彩礼占给付方家庭财产比例过高),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给付方对支付彩礼事实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银行流水、证人证言)。
接受方主张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造成自身困难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必要证据(如共同消费记录)。
建立科学的返还比例考量因素体系:
制定参考性比例指引,明确考量:
婚姻存续时间
双方过错程度(如欺诈婚、家庭暴力)
彩礼实际用途及剩余价值
女方在婚姻中的贡献(家务、育儿)
嫁妆价值及归属
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
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与执行机制:
强化诉前调解,探索彩礼返还保险、分期履行等灵活方案,兼顾双方利益与社会稳定。
六、结论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为彩礼返还提供了基础规则,但实现“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立法目的与个案公正,仍需直面规则适用中的结构性难题。未来应通过明确法律性质、细化认定标准、优化举证规则、构建比例考量体系、创新解纷机制等路径,推动彩礼返还规则从“ 形式正义” 迈向“ 实质公平” ,在尊重传统习俗与保障公民财产权、人格权之间取得平衡,最终服务于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司法裁判应在恪守法律框架的同时,注入必要的伦理关怀与社会视野,使“ 纸面上的法” 真正成为“ 行动中的法” 。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
杨立新.《民法思维与司法对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王利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创新与法律适用》[J].法律适用,2021(5):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