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

阎帅

三亚城市职业学院 海南省三亚市 572000

一、引言

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深刻改变高等教育的教学方式、管理流程以及治理格局,高等教育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一大趋势。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困难,例如数字治理期间产生的庞大数量师生数据牵扯到隐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监管体系赶不上技术发展速度、法律上的维权渠道不通畅等 [1]。因此,加强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达成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二、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专项立法供给不足与体系碎片化

当下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领域里,专项立法供给显得明显短缺。无法应对数字治理实际发展需求,已有法律规范大多散布在各种一般性法律之中,并无特别针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立法出台,使得治理活动缺乏统一的法律根据和指引 [2]。从法律等级看,涉及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内容大多只是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等形式出现,法律效力层级低、约束力弱小,难以给数字治理中的棘手问题带来有效的制约,碎片化的法律体系严重影响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规范化推进。

(二)数据权益保护法律机制不完善

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包括大量的师生个人信息、学术研究数据等。这些数据的权益保护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机制来支持,然而当下有关的法律机制不完善 [3]。数据权益保护不够有针对性,高等教育中的数据包含学生的学业数据、教师的科研数据等,既牵扯到个人隐私、又联系到学术成果保护及教育公平,但是现行的法律未能建立起有针对性的数据权益保障准则,故造成数据权益保护存在不够精准有效的问题。

(三)数字治理监管法律制度滞后

伴随着数字技术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模式不断创新,但相应的监管法律制度却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存在着监管法律制度滞后性的问题。一是监管主体与监管职责划分不明,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涉及教育部门、网信部门等政府监管机构和高校自身的监管力量,但相关法律对于各监管主体应具体监管范围及职责划分不够明确 [4]。二是监管方式与监管手段落后,现阶段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监管依然以事后监管为主,缺乏对高等教育数字治理全流程的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难以避免治理过程中的风险。

(四)法律救济途径不健全

在高等教育数字治理过程中,教育主体如师生、高校等权益受到数据泄露、监管不当、权责纠纷等侵权行为的影响,而当前的救济方式也并不健全,受害者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5]。救济方式单一且成效不佳,目前在救济方式上大多采用行政调解和处罚的方式为主,缺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而且有的救济方式只能对侵害行为予以改正,并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救济效果也不能让受害者满意。

三、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构建系统化的专项法律体系

搭建起系统的专项法律体系是解决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法律保障不足的首要任务,制定专门的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法律条文、治理目的和主体及其权限范围和治理流程,给数字治理活动赋予统一且权威的法律支撑 [6]。立法时要既要重视法律的前瞻性给予技术更新留下一定的空间,也要关注法律的细致程度,可以具体指引到实践操作当中去。在立法期间还要加强不同领域内法律规范之间相互衔接与整合的强度,把目前在教育、数据安全以及网络安全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里有关高等教育数字治理部分的内容都梳理出来,剔除掉其中可能存在的规范之间相矛盾或存在漏洞的部分,从而构筑出一种逻辑联系紧密,并且能够互补作用的一套法律系统。

(二)健全数据权益保护法律机制

对于高等教育数字治理中数据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的情况,要从多个方面健全法律机制,实现数据权益的全方位保护。首先要明确划分数据权属规则,明晰相应的权益归属问题。针对师生个人信息类型的数据,确立起以个人为核心的数据权属规则,让个人能够享有对其所涉及的数据的知情权利,控制权力以及更改权利。而在高校进行教学管理和科研活动期间形成起来的公共性数据,则应当明确定义高校应承担的数据管理工作和适度使用的权限,至于由科研人员团队与高校共同完成的学术相关数据部分,则有必要经过法律来加以规范[7]。其次是补充数据整个流程处理规范,就关于数据的收集、保管、应用、分享以及消除等关键操作步骤,制定出更加具体详细的法律准则。

(三)优化数字治理监管法律制度

要解决监管滞后问题就要从监管主体、方式、标准三方面完善数字治理监管法律制度,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首先厘清监管主体及其职责,通过法律规范划定教育部门、网信部门、工信部门以及高校各自的监管权限,防止出现重复监管或者监管盲区的情况 [8]。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由教育部门统管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监管工作,网信部门负责数据安全监管,工信部门负责技术安全监管,高校负责内部数字治理的日常监管。并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达成监管信息的共享和联合执法,做到监管的合力。革新监管方式与手段,促使监管模式从“事后监管”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责”的全流程监管模式[9]。

(四)完善法律救济途径与保障措施

健全的法律救济途径是对权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需要从救济主体、程序、方式、监督四个方面完善救济法律措施。一方面救济主体与管辖范围,以法律的方式规定救济主体,指定救济机构专门负责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权益救济;另一方面,简化救济程序,提高救济效率,进一步优化救济申请材料要求,对于申请者要求的救济材料不能过于繁琐,可以通过建立救济案件快速处理机制,明确救济案件办理时限,不能久拖不决。并且可以为受害者提供救济指导服务,可以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救济流程指南,使受害者能够清楚知道救济申请的流程与所必需的救济材料,降低救济难度,提高法律救济的可及性[10]。

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数字治理侵权行为,可以支持公益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从而构成多层次、多方位的救济机制。并且要界定好不同救济方式的适用环境以及救济成效如何,使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受损失状况来选出合适的救济办法,最大程度地补偿其损失。

结语

高等教育数字治理的法治化是数字时代教育发展的重要要求,也是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研究认为,只有把高等教育数字治理放在法治轨道上,明确治理主体权利义务界限,规范数据全链条管理,建立动态监管和高效救济制度,才能够促进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充分发挥教育数字化在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申素平 , 赵赫栋 . 高等教育项目制治理的法律属性与法治化路径 [J]. 中国高教研究 ,2025,(03):17-23.

[2] 张萌萌 , 尹珊珊 . 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下高校学生参与治理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J]. 现代商贸工业 ,2024,45(20):195-197.

[3] 孙典, 王莉, 商立媛 . 人工智能赋能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困境及路径 [J]. 现代教育管理 ,2024,(06):3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