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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路径与管理创新探讨

作者

毛凯 李梦迪 陈攀

荆门市核与辐射和固体废物环境安全防护技术中心 湖北荆门 448000

当前,全球范围内新污染物的环境赋存水平呈显著上升态势,其来源涵盖工业生产过程逸散排放、农业生产投入品残留、医药及个人护理产品超量使用后的环境释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环节的二次释放等多种路径。这些物质普遍具有环境浓度低、健康危害潜伏期长、难以常规监测识别且危害效应呈现显著累积性与叠加性乃至干扰生物内分泌系统等科学层面尚未完全明晰的特性。在此背景下,积极探索并系统构建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治理的新范式,强化其法治根基与管理创新驱动力,已成为国家“十五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必然战略抉择。

一、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路径现状分析

(一)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薄弱

十三五前,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重点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新化学物质环管理登记。2022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部署十四五时期内新污染物治理有关工作,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名录(2023 年版)》《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相关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逐步落实,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仍有很多不足,环境风险评估的本地数据库非常欠缺,各类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监测的体系标准尚不健全,环评及排污许可对新污染物的识别和管控措施描述不足,环境执法体系尚不健全。

(二)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新污染物风险识别的滞后机制分析

新污染物往往伴随三废处理产生,如废水处理中难生化 COD 等相关物质、废水中消毒副产物、城镇或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含新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等。在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发布之前,大气污染防治法虽已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 年)》,水污染防治法后也发布提出《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第一批)》,但具体落实仅关注其中的重金属,对二氯甲烷等有机污染物关注度不够,管控力度不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已将新化学物质类固废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针对固体废物中可能混杂新型有害化学物质或未知成分废弃物引致的新污染物问题,现有条款设计多停留在末端处置合规性检查阶段,缺乏主动筛查识别固体废物中新污染物风险的技术支撑性强制规定,未形成对新污染物在废物混合状态或降解过程中迁移转化行为进行预警监测的法律义务条款,特别是含有低浓度抗生素、激素残留的医疗废弃物或混杂多品类电子废物的拆解产物,其联合毒性效应评估与管控尚未纳入法定监管视野,暴露出现行体系对新污染物理化特性变化所导致环境后果的判断能力准备不足。

(三)建设项目环评制度对涉新污染物行业风险预判不足

当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尚未建立完整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机制,尤其对于化工、制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新增产能或技术改造项目,相关审批部门未能依据化学物质固有危害特性提前识别潜在的高关注度物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缺少针对新污染物环境迁移模拟的规范性要求,导致涉新污染物项目在选址论证与污染控制设施设计环节缺乏必要的科学支撑。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设定亦未能及时纳入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典型新污染物的约束性指标,使得环评审批结论难以反映真实的长期环境风险。现有环保设施验收环节对新污染物去除效率的验证存在监测盲区,环境管理要求未能覆盖生产过程中副产物或中间体可能转化生成的新污染物。对于六大重点行业外生产加工使用新污染物的环境管理暂未提上日程。

(四)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技术体系衔接缺位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标准体系框架虽明确了分级分类原则,但在实操层面与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的协同性存在明显断层。现有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无法全面支撑新污染物在多种环境介质中的定量识别需求,特别对具有复杂同分异构体的农药代谢产物或环境内分泌干扰物等物质,监测方法标准开发进度严重滞后于实际污染识别需求。污染源监测重点仍集中于常规污染物,未强制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对生产废水中痕量新污染物开展系统性筛查。技术标准对复合污染条件下的健康风险评估缺乏明确规程,导致环境监管部门难以依据监测数据准确判定低剂量多组分新污染物的联合暴露风险水平。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尚未建立覆盖水土气介质的统一采样分析技术规范,影响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的可比性评估。

二、新污染物治理的优化管理策略

(一)构建跨部门协同联动的新污染物治理架构

针对新污染物监管职责交叉重叠问题,亟需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主导、工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协同治理框架,明确界定各自在新污染物监测、风险筛查、跨介质迁移污染物归属判定等关键环节的职责边界与信息共享义务,通过制定联合监管清单与定期会商机制消除管理盲区,推动监管要求与技术标准在基层执行层面的统一协调,确保涉及多属性新污染物的复杂环境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识别与有效响应,避免因部门协同不足导致的风险研判延误或管控措施缺位。

(二)建立覆盖全链条的风险导向型监测预警与评估体系

提升对新污染物在潜在环境行为的动态感知能力,要求相关部门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础上,重点关注新污染物等生产加工使用设施周边、城镇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典型固体废物填埋场及焚烧设施及下游、重点流域或化工园区周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等介质开展痕量新污染物专项监测,开发适用于低浓度抗生素、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高通量筛查与精准定量分析方法,构建基于环境暴露通量与生物有效性评估的风险预警模型,定期更新优先管控物质清单并设定分级响应阈值,为早期干预提供科学依据,强化源头防控与过程阻断的主动性。

(三)强化技术标准支撑与基层执法能力适配性建设

加速制修订新污染物监测方法、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及无害化处置工程技术指南,明确痕量新污染物在复杂基质中的采样预处理程序、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要求及生态毒性测试标准化流程,开发适用于基层监测机构的便携式快速检测装备与简易风险评估工具包,组织针对环境执法队伍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专项技术培训,重点提升其对新污染物识别、环境风险管控、环境应急处置的实操能力,同步配套建立区域性新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共享机制与技术支撑网络[2]。

总结

综上所述,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核心挑战集中体现为法治框架的前瞻性不足与管理体系的协同性缺失,现有制度设计难以有效覆盖新型环境风险的复杂性与隐蔽性特征。同时,应着力培育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社会基础,通过信息透明化与公众参与机制强化环境风险的社会监督力量,并积极参与全球新污染物治理规则制定与技术合作,推动形成具有国际一致性的风险管控标准。只有通过法治刚性与管理弹性的系统耦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同步突破,才能真正构建起适应新污染物复杂风险特性的长效治理机制,为国家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健康中国”“美丽中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 孙佑海 . 法规与政策协同: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路径与管理创新 [J]. 环境保护 , 2025, 53 (04): 15-20.

[2] 都仲秋 . 系统观视阈下新污染物治理的法治障碍与改善路径[J].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2024, (01): 4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