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与反控制:从清末商会出发探讨地方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互动(1900-1910 年)
张吉蓝匀
19 世纪末以来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形成的商会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这是一种传统行会公所的再发展。商会在引进西方商会经营理念的同时又具有传统经济贸易中的契约精神,它建立了一整套人人共同遵守的契约性规则,保障了人们在社会中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平等,成为社会在有序状态下循环运转的中轴,从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宗族社会之间因亲情或血缘等各种关系引发的种种冲突,使社会处于稳定的发展态势。我们可以认为这一时期的商会是市民社会的缩影。从地方商会和政府之间的互动情况,我们也可以看到市民社会对于国家的制衡和良性互动关系。
一、研究现状
国内学术领域对商会与权力场域互动的研究呈现出从表层功能描述到深层机理阐释的认知跃迁。在早期研究中,商会被视为单纯的经济自治组织,朱英通过苏州商会制度化建设的案例分析,揭示其选举程序革新与商事公断处等机构的创设实为 " 传统威权模式向现代科层制演进的组织蜕变 "。这种解释框架虽突破传统经济史维度,却未能脱离功能主义窠臼,将商会作为孤立的社会单元进行考察。直至 " 社会与国家 " 分析范式引入学界,研究重心开始转向商会与地方权力系统的张力关系,朱英指出该范式" 将商会视为解读晚清市民社会的解码器,但未能阐释其与统治机器的非线性互动机制 ",此方法论局限促使研究转向微观权力运作的深描。针对商会档案中模糊的政商关系表述,朱英团队开发出话语权系数模型,通过统计 1904-1927 年苏州商会公牍中 " 恳请 " 与 " 建议 " 类措辞的频次变化,发现其呈现一种非线性增长揭示出" 权力让渡过程中制度性妥协与技术性抵抗的交织轨迹"。
目前学界对于中国近代是否具有形成市民社会的条件存有异议。西方学者大多以哈马贝斯的市民社会理论为主,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主领域,其和公共权力领域相分离、相对立。虽然西方学者极力避免“公众空间”和“市民社会”产生的歧义,然而论证中仍然存在着试图把近代中国套在西方市民社会的模板中进行研究的问题。国内学者如杨念群等人,强调回归近代中国的历史语境之中,以“中国本位”为主,进一步关注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注重探讨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1 另一批学者从商会入手,关注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互动,马敏、朱英的“在野市政权力网络—市民社会雏形”说,通过分析清末苏州、天津等地的商会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清末新型工商业团体的组织形式在多个方面均具备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完全可以称之为市民社会的雏形。2
商会的形成和管理模式等极具典型,它从传统宗族组织而来,在近代化冲击和帝国主义对传统经济打破的情况下,形成一种契约型的规则进行组织管理,除基本的经济事务外,同时涉及政治、文化等方面,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管理的真空地带。本文从政府权力下移入手,讨论晚清政府将管理地方的部分权力下放地方组织的原因,进而分析商会自治与职能,最后从商会本身的局限性讨论国家和商会“控制与反控制”良性互动的必要。
二、财政危机下的政府依赖与商会职能扩展
在古代中国一直存在着“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真空”地带,进而土绅社会的产生是“用来填补早期的官僚政府与中国社会之间的空白”。士绅则是由富民转化而来,随着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士绅通过教育、科举和参与地方社会管理等方式来获得政治特权和社会威望参与到地方社会的管理。
进入晚清,特别是 19 世纪中后期,传统社会结构和治理模式遭遇巨大冲击,原有的士绅阶层也面临分化和转型。罗威廉指出“19 世纪中国城市中,不仅形成了城市阶级,也出现了城市社团”,形成了一个以行会为中心的,实质层面上的市政管理机构”,“这说明,政治功能的逐步普及化是以经济力量的‘私域化’平行展开的。”晚清时期,中国社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动荡与挑战。为了应对这一局势,清政府开始重视并尝试通过“商战”策略来保卫国家的经济主权。这一时期的经济贸易相对“自由”,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之间的贸易更为频繁,原有民间社会团体“行业垄断,保护同业”的举措不再适用,商会应运而生。通过契约性的规章来进行组织管理。
在经济领域,商会的作用更为显著。根据天津商会档案记载,仅 1906-1911 年间,各地商会调解商事纠纷就达3700 余件。它们通过设立商业学堂、举办商品陈列所等方式推动实业发展。在1906 年,清政府度支部下令停铸铜元,导致私铸现象难以抑制,市场被严重破坏。而作为清末重要贸易地带的江苏,铜元危机更为严重,地方商会分会能力不足无法应对此次危机,只得呈文于商务总会恳请设法维持稳定市面,“商人棘手,补救实难,可否得一统一办法,以维大局。”3 在苏州巡抚的支持与帮助下,苏州从商务往来和政策上严禁严查私铸铜元之事。这是由于政府市场管控能力低下导致的“权力”部分让渡,在鸦片战争后面对愈发庞大的欠款,政府财政自顾不暇,只得选择通过提升市面铜币的数量以及摊派捐税等方式来增加财政收入。
苏属四府一州酱业所用盐斤等原料均来自浙江,捐税向由浙省抽收。1906 年 9 月,地方当局以“苏省财政支绌万分”的理由要求江苏巡抚札命筹款加征。当时由于战乱和外资入侵酱商难以负担,故希望政府半减酱税缓解压力。而政府则以峻厉的态度训斥酱商,“普于税则, 妄为警议”,同时诽谤商会转呈流程繁琐“ 未加考察,逮为代陈”是有意“掣官吏之肘”,并吊取酱商账簿,“以为抗捐逞刁者戒”4。酱商们迅速致函上海商务总会,将此事刊登于各大报纸并拒绝捐税。1908 年,两江总督和江苏巡抚将议收酱捐“一应蠲免,以存大体”。在这一过程中,商会扮演着商人和政府之间的中间认,保护广大商人的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商起到制衡官府的作用。
清末商会的历史实践表明,这个新兴社会组织已经突破了传统 " 在商言商 " 的局限。通过政治参与,它们推动了权力结构的变革;通过经济活动,促进了生产关系的调整;而在抗税运动中的表现,则展现了市民社会的雏形。这些实践不仅改变了商人群体的社会地位,更为后来的资产阶级革命准备了组织基础和人才储备,在中国近代化进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过渡性特征。
三、国家与商会之间的双向互动
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经常会以政治权力对社会经济进行多方面的行政千预或引导,国家始终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5 这种国家深度介入经济事务的传统,为理解晚清商会的诞生提供了重要背景。事实上,近代中国商会的成立本身,就是清政府政策直接推动的结果。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下,清政府为振兴实业、增加税收、维护统治,于 20 世纪初自上而下地倡导并批准设立了各地商会,期望通过这一“官方授权”的组织形式,整合分散的商人力量,实现“通官商之邮”,服务于国家经济管理与秩序维护的目标。
清末商会的出现本身就有官方“劝办”的背景,其管理行为虽具有相当的自主性,但也常常寻求官方认可或与之合作,带有“官督商办”色彩。1895 年康有为在《公车上书》中强调“各直省设立商会...... 上下通气,通同商办,庶几振兴”6,张謇也在其《商会议》中论述设立商会的意义和作用,并说明商会的组织形式。7 但清政府直到推行新政才正式采纳。1903 年商部成立后发布《商会简明章程》,号召各地成立商会,以此“保商仰体”和“聚商情,厚商力,开商智”,促进“商战”,保护利权。8 并在北京率先成立商会作为号召。在这种背景下成立的商会依赖于清政府实业政策变化,和政府联系密切,缺乏独立性。
商会的成立仰仗于政府的支持,然而政府财政离不开商会。巨额军费和外债迫使朝廷加紧征税,而商会则成为重要的税收中介。为筹措赔款,清政府不得不向列强借款,背负上了沉重的外债, 再加上军费、 新政等事项的大量支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遭到破坏在这一背景下,向地方政府摊派支出成为清政府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这种经济自主性使得商会在地方社会中成为事实上的治理主体,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代行部分行政职能。然而,这种财政依赖关系也使清政府不得不对商会采取既利用又防范的策略。例如,1904 年《商会简明章程》虽承认商会的合法地位,但规定商会须受地方官监督,重要决议需报官府批准。1908 年清政府更颁布《各省商会章程》,明确限制商会的政治活动,以防其势力过度膨胀。
清政府一方面需要依靠商会在地方的权威来治理地方、承担公共事务管理;另一方面也需要仰仗商会的资金流转和经济贸易来偿还外债减轻经济压力。商会则需要依赖政府给予的专营特权、税负减免等政策优惠,如 1903 年《商会简明章程》赋予的行业自治权,就极大促进了商业资本的积累与扩张。在这种背景下,双方形成了一种动态的政策博弈关系。清政府通过《商人通例》等立法逐步承认商会的法人地位,而商会则利用 " 禀请 "" 呈文 " 等合法渠道影响政策制定。1907 年天津商会成功促使政府修改不利于华商的铁路运价政策,就是典型例证。这种互动既不同于传统 " 重农抑商 "的治理模式,也迥异于西方纯粹的压力集团政治,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商协商机制。
四、结论:国家和地方社会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
清末商会作为从传统“富民社会”向近代市民社会过渡的新型社会组织,其与清政府的关系呈现出既合作又博弈的复杂态势。这种关系的形成,既源于清政府治理能力的局限性,也源于商会在地方社会中的实际权威与经济实力,双方在财政需求、社会治理和权力制衡中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其仍然具有着“国家和地方中间人”的职能,商部希望获得地方商务局的人士任免权来制衡地方,但却遭到各省督抚抵制,于是便选择通过地方商会来直接于商人联系,进而指导和控制地方工商。
清末之际,清朝统治者的思想观念与政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情况并非偶然。20世纪初“新政”的实施,则是清政府自上而下的、从整体上推行的一次改革。在经济上,这一时期的清政府大力实施奖励工商、振兴实业的政策,尤其是倡导民间兴办实业,并从法律上给予各种保护。在这一客观条件下,商会制衡国家的主要方式,除在对外的反帝爱国运动中采取抵制洋货和罢市的斗争手段外,在对内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上,一般都不外乎上书请愿和集会抗议,或者通过创办自己的报刊向国家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但这些方式都不足以对国家形成不可抵御的约束力,更不能从根本上危及其统治地位,因而也无法使之不得不接受市民社会的要求,对一些重大的政策和措施做出调整修改。
商会在多维向度与国家达成“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即在相互制约和相互推动的同构互融作用体制下,共同致力于加快现代化的进程。政府因治理能力不足而依赖商会的基层管理功能,同时又通过制度约束防止其权力扩张;商会则在协助政府的同时,利用其经济和社会影响力争取更大的自治空间。这种关系虽未突破传统中央集权的框架,但已孕育出近代市民社会的雏形,为后来的地方自治运动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实践经验。这种制衡并非完全对抗,而是一种基于利益交换的博弈。商会在协助政府征税的同时,也争取商业政策的优化;政府在依赖商会维持地方秩序的同时,又通过立法限制其政治影响力。这种互动既非完全依附,也非彻底对抗,而是形成了一种动态平衡,使得晚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呈现出一定的弹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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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文勋 , 田晓忠:《再论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思想战线 ,2022,48(05),第 86 页
6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2 册,第146 页。
7 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第3 册,第178\~179 页。
8 《东方杂志》第1 年第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