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牛国良
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00
自从刑法纳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一定保障。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这一罪名在司法运用中逐渐显现出许多需要被解决的问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属于‚小罪名‛范畴,却牵动‚大民生‛脉络,它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准确适用该罪不仅是守护民生底线的必要措施,更是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一步。实务中法官们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适往往存在差异,本课题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动因与定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设立,是我国应对长期存在的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重要举措。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农民工讨薪难的现象尤为突出,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恶意手段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难以通过民事或行政途径获得有效救济。尽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出台强化了行政监管,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此背景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增设,2023 年修正)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其核心定位是补充性,即当民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和行政(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无法有效制裁恶意欠薪行为时,通过刑事手段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实现‚威慑与救济‛的双重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罪的主体为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次,该罪的客观方面包括:(1)实施逃避支付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逃匿、篡改账目等;(2)涉及的数额较大,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且金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或者十名以上劳动者累计金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3)在政府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然拒绝支付。
最后,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而故意逃避或拒绝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上述构成要件的认定较为严格。例如,在(2016)闽 05 刑终 1356 号案中,被告人李某龙拖欠23名工人工资16万余元,采用逃匿方式逃避支付,经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仍不支付,法院最终认定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1 万元。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双重困境
2.1 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存在争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三大核心问题:地区间‚数额较大‛标准的差异、责令支付程序的效力争议以及‚有能力支付‛认定的难度。
首先,‚数额较大‛标准的界定模糊。由于现行法律未制定统一标准,各地司法机关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薪资状况来确定该罪的入罪门槛,这导致了同罪异判现象的出现,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其次,对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存在争议。目前,责令程序的形式要件、送达程序以及履行期限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操作规范。不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责令程序的形式和送达有效性判定标准持有不同见解,这进一步增加了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
最后,对‚有能力支付‛的认定存在困难。司法统计数据表明,尽管该罪名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定罪率却显著低于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这反映出支付能力认定的复杂性。在实务操作中,获取支付能力证据和事实认定存在难度,加之‚有无支付能力‛认定标准及认定时间的不明确,使得该设置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降低,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2 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不畅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均存在影响司法效能的现实问题:
立案侦查阶段。劳动者往往缺乏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难以证明劳动关系及工资数额;用人单位可能故意隐匿、销毁账目、职工名册等材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进一步增加取证难度。此外,行政刑事衔接不畅,人社部门移送的案件可能存在证据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或移送程序不规范,例如未履行‚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导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
审查起诉阶段。在与劳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合作处理案件过程中,由于部门间衔接配合的不足,案件信息传递和证据材料移交等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中,证据可能不完整,例如未充分收集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相关证据,或证据之间存在不一致之处,这给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带来了困难。此外,法律适用标准的不统一以及劳动争议与刑事犯罪界限的模糊,例如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的数额、支付时间产生争议时,检察机关难以判断该争议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或是仅属于一般劳动争议。
审判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的统一性和部门间合作效率均有待提升。不同地区的法院在确定犯罪构成、适用法律时往往存在差异。法院与劳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缺乏稳定的沟通机制,这不仅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度,也降低了判决结果的执行效果。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
3.1 细化量刑基准,构建阶梯式数额与情节体系
构建‚数额较大‛认定新体系。现行法律对‚数额较大‛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罪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构建全国性的规范体系。具体而言,应制定全国统一的‚数额较大‛基准线,并允许地方在对该罪进行处理时,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薪资差异等因素后,在基准线 20%的范围内灵活调整。这种兼顾统一性与差异性的认定方式,既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公平性,又能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完善‚责令支付‛执行机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其执行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完善这一机制,应从规范相关程序和处理特殊情况两个方向发力。首先,行政部门在程序要求上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送达责令支付文书,并合理规定支付期限。其次,对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导致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客观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应允许其申请延期支付。这种有原则又不失灵活的制度安排,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又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通处理,使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合理。
健全‚有能力支付‛的认定机制。‚有能力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要件之一,但其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为健全这一认定机制,需要构建并强化对用人单位的财务监管体系,促使用人单位规范自身财务管理。具体而言,用工主体应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提交财务报表,以便司法机关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在判定用人单位是否‚有能力支付‛时,司法机关应从多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参考财务审计报告、银行账户流水、资产状况等。通过这些资料,司法机关能够更精准、公正地作出判断,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2 协同治理格局的构建路径与建议
破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部门协作壁垒,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指导,通过完善法规制度、优化流程衔接、加强监督制约,推动各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流程衔接、责任共担‛的协同治理格局。
首先,细化移送标准与程序。明确‚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形、移送的材料要求及移送期限。同时,规定公安机关的审查期限及反馈机制,避免推诿。
其次,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劳动行政部门可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共同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例如,在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期间,公安机关可协助查询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财产状况,检察机关可指导固定‚责令支付‛的证据,提高案件移送后的立案率和起诉率。
再次,加强监督制约,确保责任落实。检察机关应定期对劳动行政部门的移送情况、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例如,检察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监控欠薪案件的移送进度,发现未及时移送的,督促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移送;发现公安机关未及时立案的,要求其说明理由,必要时通知立案。
最后,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未及时移送、立案的工作人员,应依据《公务员法》现行有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现行有效等规定追究责任。例如,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拖延移送导致嫌疑人逃匿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推诿立案导致证据流失的,应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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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国良(1974.01—),男,汉族,研究方向:民法学,郑州大学法律专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