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刘娜娜
某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320321198712172425
第一章 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数量持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工程造价纠纷也日益增多。这类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巨大,且由于工程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使得纠纷解决面临诸多困难。在此背景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第二章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现状分析
2.1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工程造价的争议事项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这一过程既涉及专业技术评估,又具有法律效力,其鉴定结果将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正如李兴容指出,“近年来,司法鉴定逐渐成为了解决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一条途径”[1]。
从法律依据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在建筑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工程造价鉴定作出了专门规定,为鉴定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指引。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制度基础,确保鉴定活动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开展。
在实践层面,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通常涉及工程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修复费用等多个方面。李兴容认为,“从司法鉴定的依据和程序、机构和人员的专业能力、相关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多个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同条款的判定、工程量核对等方面,对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总结”[1],这反映了鉴定工作的复杂性和系统性。
2.2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多方面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首先,鉴定标准体系的不统一尤为突出。计价依据多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标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工程实际成本存在明显脱节。正如杨庆华所述,“实践中常见的定额设定不当、合同图纸不规范等问题,限制全过程造价咨询作用的充分发挥”[14]。这种标准滞后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项目可能得出差异显著的结论,损害司法公信力。
专业人才的结构性短缺制约鉴定质量。黄炳龙指出,“审核人员专业素质和经验不足是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面临的问题之一”[3]。鉴定工作既需精通工程造价技术,又要熟悉法律程序,但现有人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单一问题。在复杂工程争议中,部分鉴定人员对合同条款解释、施工工艺评估等专业判断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工程变更索赔、工期延误损失计算等专业技术难题。
第三,监管机制存在明显漏洞。当前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流于形式,缺乏动态考核机制。程永利的研究表明,“建筑工程造价审核中常见问题及改进建议分析”需要从制度层面入手 117. 。实践中,个别鉴定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存在简化程序、选择性采用证据等现象,而现行监管体系缺乏有效的追责手段。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缺失也导致跨区域、跨行业项目的鉴定标准执行不一致。
信息化技术应用滞后制约效率提升。多数鉴定机构仍采用传统手工算量方式,难以应对大型工程的海量数据核查。智能算量软件、BIM 技术等现代手段应用率低,导致重复计算、漏项等问题频发。技术手段的落后不仅延长鉴定周期,也影响结论的精确度,在工程纠纷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第三章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成因与对策
3.1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面临的问题源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需要从制度、人才、技术三个层面进行系统分析。
在制度层面,鉴定标准体系滞后是最突出的问题根源。现行的计价依据仍以计划经济时期的定额标准为主,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工程造价的动态变化。正如蒙秀彬所述,“建筑专项预结算审核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9]。这种标准与实际脱节导致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项目可能采用差异化的计价方法,进而影响鉴定结果的一致性。同时,监管机制不完善也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和跨部门协同机制,使得鉴定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人才结构失衡是制约鉴定质量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具备工程造价和法律双重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短缺。张成在研究中指出,“造价人员水平差距大影响了工程结算审核的准确性”[7],这一现象在司法鉴定领域同样突出。另一方面,现有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体系不健全,知识更新速度跟不上行业发展,导致在面对新材料、新工艺等现代工程技术时,鉴定人员往往显得力不从心。黄炳龙认为,“沟通与协调机制的缺失也是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常见问题”[3],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的人才培养机制。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张成提出的“提高造价人员素质可以改善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7],这一观点同样适用于司法鉴定领域的人才培养。同时,还需要建立动态更新的标准体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推动技术创新应用,才能从根本上提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2 优化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对策建议
针对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存问题,需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三个维度提出系统性解决方案。
完善制度体系是提升鉴定质量的基础保障。应建立动态更新的计价标准体系,定期修订定额指标,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程永利在研究中指出,“为有效应对这一挑战,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势在必行”[17]。建议由住建部门牵头,联合司法机关制定统一的鉴定操作规程,明确材料收集、现场勘验、报告撰写等关键环节的技术要求。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建设、财政、司法等部门的数据互通,对鉴定机构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需特别重视标准化建设与质量管控。制定统一的鉴定报告模板,规范技术路线说明、争议焦点分析、结论推导过程等核心内容。建立三级质量审核机制,实行主审人初审、技术负责人复审、机构负责人终审的分级把关制度。路海燕强调,“提高对审核内容的重视程度,全面提高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效果”[4],这对鉴定质量管控具有指导价值。同时推行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由行业协会定期发布具有示范意义的鉴定案例,促进鉴定尺度的统一。
第四章 结论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解决工程纠纷的关键环节,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司法公正与市场秩序。本研究通过系统分析,揭示了当前鉴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优化对策。研究结果表明,鉴定标准不统一、专业人才短缺、监管机制缺失是制约鉴定质量提升的核心因素,需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加强人才培养、推进技术创新等多方面措施加以解决。
参考文献
[1] 李兴容 .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J].《智能建筑与工程机械》,2023,(6):81-83.
[2] 秦晓英 .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 引文版 ) 工程技术》,2025,(3):093-096.
[3] 黄炳龙 . 建筑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 文摘版 ) 工程技术》,2025,(3):113-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