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研究
褚佳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哈尔滨市 150001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
(一)人工智能作为工具的属性
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而是作为人类的工具存在。其生成的内容,无论是文字、图像还是音频,均是在预设算法和训练数据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从法律角度看,AI 生成的内容应被视为人类利用技术手段创造的产品,其法律属性类似于由人类借助机械或电子设备完成的作品。
(二)内容原创性的争议
关于 AI 生成内容的原创性,学界存在争议。一方面,AI 生成的内容虽然基于预设算法,但其在特定情境下的输出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且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展现出与人类创作者相似的创造性。另一方面,AI的创作过程缺乏主观意识和情感体验,其“创作”更多地是对已有信息的重组和优化,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创新。
二、侵权责任归属的理论基础
(一)创作者责任原则
在传统著作权法中,创作者对其创作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 AI 生成内容的情境下,创作者责任原则面临挑战。因为AI 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无法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此时,需要寻找替代的责任主体。
(二)使用者责任原则
使用者责任原则认为,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应由使用 AI 系统的主体承担。这一原则基于“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理念,即使用 AI 系统的主体在享受技术带来的便利和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此外,使用者通常对 AI 系统的运行和输出内容具有控制权,因此更有能力预防和纠正潜在的侵权行为。
(三)开发者责任原则
开发者责任原则主张,AI 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应由开发 AI 系统的主体承担。这一原则认为,开发者在设计和开发 AI 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开发者责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因为使用者往往更容易了解和控制AI 系统的具体运行情况。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责任归属的实践探索
(一)国内外立法现状
目前,国内外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立法规定。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修订著作权法或制定专门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但具体做法各不相同。例如,欧盟在《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中提出了“数字内容生产者”的概念,试图为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提供法律基础;而美国则更倾向于通过判例法来逐步明确相关责任归属。
(二)司法实践中的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例如,在判断AI 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算法设计、训练数据、输出内容等因素;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则需要权衡使用者、开发者和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些因素使得相关案件的审理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
四、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法律主体资格
国家立法机构应明确人工智能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为侵权责任归属提供法律依据。人工智能作为技术产物,其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但其在生成内容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发明人、使用人及所有者等,均应被纳入法律考量范围。在著作权领域,当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符合作品的定义时,应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此时,若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同时,在人工智能侵权导致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由人工智能的发明人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符合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完善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技术挑战。一方面,应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原则,区分不同情境下的责任承担主体。例如,在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和数据生成的作品中,若开发者对人工智能的训练和运行有实质性贡献,应被认定为著作权人;若人工智能在生成过程中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也应考虑其可能的著作权地位。另一方面,应加强对人工智能使用行为的监管,防止其被用于违法活动。如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就针对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问题,规定了包括使用 AI 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等具体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将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
行业协会及企业应加强对人工智能行业的自律与监管,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应制定行业规范,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使用范围及侵权责任等关键问题,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同时,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企业则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合法使用。例如,在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时,应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及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此外,企业还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四)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政府、企业及科研机构应共同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产业升级,以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质量和价值。一方面,应加大对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的投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人工智能的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应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创新,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深度融合。同时,应注重培养人工智能领域的专业人才,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和创造性,为版权归属和责任承担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依据。此外,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还将有助于提升人工智能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结语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侵权责任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涉及法律、技术、经济等多个方面。通过明确法律主体资格、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管以及推动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等措施,我们可以逐步构建起一个公平、合理、高效的侵权责任归属制度,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制度将不断完善和优化,为人类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和进步。
参考文献
[1] 王鼎腾 , 王淑萍 , 蒙振海 . 平台企业参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治理演化博弈研究 [J]. 科技和产业 ,2024,24(18):10- 19.
[2] 刘云开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与侵权责任分配[J]. 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4(6):166- 177.
[3] 沙晓岑 .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期刊出版内容生产过程中的侵权责任研究 [J]. 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24,32(2):1- 5.
[4] 钟莉.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属及侵权认定研究[J].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6):85- 88.
[5] 王晓彤 . 生成式内容的版权侵权行为与互动规制 [J]. 出版广角 ,2024(9):29- 33.
[6] 徐伟 . 论通知规则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的适用 [J]. 现代法学 ,2024,46(3):144- 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