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

作者

吴欣桐 段莹 陈星羽 刘孟鑫 田金语

沈阳大学 文法学院 辽宁沈阳 110000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与特点

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向城市转移,由此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深入理解这一群体的定义与特点,以及他们权益保护缺失的表现,对于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由父母一方、祖辈或其他监护人照顾的儿童[1]。他们通常在学龄阶段,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些孩子普遍具有一些显著特点。一方面,他们内心较为敏感和孤独,由于长期与父母分离,缺乏父母的关爱和陪伴,容易产生情感上的缺失,在人际交往中可能表现得不够自信和开朗。另一方面,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性相对较强,因为父母不在身边,很多事情需要自己动手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锻炼了他们的生活能力。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困境

乡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在法律实践中面临多重梗阻,导致制度善意难以转化为现实保障。

(一)监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

现行《民法典》虽确立“ 以家庭监护为基础” 的原则,但对父母监护缺位后的替代方案缺乏操作性设计。实践中, 80% 以上的留守儿童由祖辈照料,这类“ 事实监护” 既无资格认定程序,也无权利义务清单,形成“ 监护真空” 风险。部分监护人因健康、认知等局限,连基本生活照料都难以保障,更谈不上履行教育、保护义务。而法律对监护监督机制的规定仅停留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介入” 的原则层面,未明确监督主体的权责边界与干预措施,导致“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 的困境长期存在[2]。

(二)权益救济的系统性障碍

留守儿童权益受侵害时,维权链条存在多处断裂。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呈现“ 倒金字塔” 分布,县域律师人均服务留守儿童数量超过城市的5 倍,乡镇一级往往仅1-2 名司法助理员,难以应对常态化需求[3]。更关键的是,法律未赋予学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代位维权” 的权利,面对校园欺凌、监护人虐待等情况,这些组织常因“ 缺乏法律授权” 而被迫旁观。例如,某省调研显示, 62% 的乡村教师认为“ 处理留守儿童受侵害事件时,担心被追责而不敢深入干预” [4]。

(三)法律实施的协同性不足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机制缺乏配套细则。乡镇政府虽被要求建立留守儿童信息档案,但因财政投入不足,约 40% 的行政村档案更新周期超过半年;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义务,因专业师资缺口达 70% ,多数沦为“ 班会说教” 。这种“ 法律责任分散化、配套资源碎片化” 的现状,使得诸多保护性条款沦为“ 纸上权利” 。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

(一)立法层面

目前我国涉及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立法。建议制定《乡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界定留守儿童概念,详细规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如明确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远程监护职责,要求定期与子女沟通、保障基本生活和教育费用;规定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经验,细化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具体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执法层面

强化基层执法部门职责,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公安部门应加强留守儿童居住地治安管理,严厉打击侵害留守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教育部门严格监督学校落实留守儿童关爱措施,保障其受教育权;民政部门做好留守儿童信息登记、监护评估和救助工作。根据贵州省建立的“ 大数据+网格化” 留守儿童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执法资源高效调配,提升执法效能。

(三)司法层面

设立专门的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机构或法庭,简化司法程序,对侵害留守儿童权益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审理。加强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在案件处理前后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和帮扶。参考江苏徐州建立的“ 一站式”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模式,整合司法、医疗、心理等资源,为留守儿童提供全面司法保护。

(四)普法层面

开展多样化的普法宣传活动,针对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基层工作者等不同群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通过短视频、案例宣讲等形式,向留守儿童普及自我保护知识;对监护人进行法律责任教育,增强其监护意识。组织法律志愿者深入乡村学校、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参考四川省“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 活动经验,将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纳入学校法治教育课程。

结语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是关乎社会公平与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破解其法律困境,需突破制度壁垒与执行梗阻,构建更具适应性的法律保障体系。从完善监护制度到畅通救济渠道,从强化法律执行到凝聚社会合力,每一步探索都为儿童成长筑牢防线。唯有让法律真正落地生根,让制度温暖触及每个角落,才能为留守儿童撑起法治蓝天。这不仅是对儿童权益的守护,更是对社会良知的回应,为乡村振兴与和谐社会建设注入持久的人文力量。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Z].2020.

[2] 杨峰.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研究[J]. 河北法学, 2016,34(11): 124 - 133.

[3] 王竹. 未成年人保护“ 一站式” 机制的实践探索与完善路径[J].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1(03): 107 - 115.

[4] 杨彬.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J].农村.农业.农民,2022(13):39-40.

[5] 陆 继 霞 . 加 强 留 守 儿 童 的 法 治 教 育 , 谁 之 责 [J]. 人 民 论坛,2019(11):86-88.[1]王东明.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研究[J]. 教育研究, 2018, 39(5): 78-85.

[2]王利明. 民法典监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 中国法学, 2021(2):112-113.

[3]叶敬忠. 乡村振兴背景下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挑战与对策[J]. 中国农村观察, 2020(5): 89-91.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与审判指导[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22: 207.项目名称:本文系校级大创项目 X202511035327X “ 与法童行” 守护乡村留守儿童公益服务机构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