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公证中“最佳利益原则”的司法适用困境与完善路径
康嘉
河南省舞阳县公证处 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462300
1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意定监护公证作为一种充分尊重当事人自主意愿,保障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合法权益的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最佳利益原则” 作为意定监护公证的核心原则,它要求在确定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等环节,都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但“最佳利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却面临着诸多难题,致使意定监护公证的制度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
2 意定监护公证与 “最佳利益原则” 概述
2.1 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与特点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合同、继承、委托、声明等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证事项,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对该书面协议进行公证。
2.2 “最佳利益原则” 的内涵与价值
“最佳利益原则” 源于民法中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理念,在《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在意定监护公证中,“最佳利益原则” 强调监护人的选择、监护职责的履行等都应以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该原则的价值在于能够协调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与被监护人的实际需要,避免因当事人认知局限或恶意串通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3 意定监护公证中的“最佳利益原则”司法适用困境
3.1 判断标准模糊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意定监护公证中“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公证程序规则》虽然规范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程序,但没有出现“最佳利益原则”的判断细则。公证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大多只能依据主观经验和一般常理做出判断,往往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判断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在判断监护人的经济能力,照顾能力等方面缺乏量化指标,“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2 程序规则缺失
在公证程序方面,现有法律中对于意定监护公证中如何贯彻“最佳利益原则”缺乏完善的程序规则。《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意定监护协议时,对于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关键事项应采取何种调查方式、调查范围。例如,对于监护人的品行、过往信用记录等可能影响被监护人利益的因素,公证机构往往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估协议是否符合 “最佳利益原则” 。
4 意定监护公证中 “最佳利益原则” 司法适用困境的成因分析
4.1 法律制度的滞后性
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制定时,对意定监护公证中 “最佳利益原则”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跟进实践需求,导致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无法为司法适用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引 。
4.2 公证行业实践经验不足
公证机构长期以来办理的公证事项主要集中在合同、继承等传统领域,对于意定监护公证这种新型公证事项,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在贯彻 “最佳利益原则” 时,公证人员难以准确把握审查要点和判断标准,导致公证质量参差不齐 。
4.3 多元主体协同不足
意定监护公证涉及公证机构、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多个主体,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在 “最佳利益原则” 的贯彻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监督和救济的效率 。
5 意定监护公证中 “最佳利益原则” 的完善路径
5.1 明确判断标准
立法机关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意定监护公证中 “最佳利益原则”
的判断标准。可以从监护人的资质条件、经济能力、照顾能力、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方面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和评估方法。例如,规定监护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收入水平,能够满足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要求监护人接受相关的监护培训,具备照顾被监护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减少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的判断差异。
5.2 完善程序规则
在公证程序方面,修订和完善《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如明确公证机构在审查意定监护协议时的调查职责和调查方式, 如要求公证机构通过走访, 函询等方式对监护人的品行, 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对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被监护人建立被监护人参与机制,在公证过程中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尊重其真实意愿。此外,还应建立公证机构同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的信息共享机制,全面掌握当事人、监护人的相关情况,提高公证审查的准确性 。
5.3 构建多元监督机制
建立公证机构、民政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司法机关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机制。明确各主体的监督职责和分工,如公证机构在公证后对监护情况可定期进行回访 ; 民政部门负责对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动态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及时提出更换建议 ;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贴近被监护人的优势,及时发现并反馈监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司法机关负责对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司法救济。同时,形成各主体之间的协同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保证“最佳利益原则”的实施。
结论
这严重影响了意定监护公证中 “最佳利益原则“ 的司法适用困境, 从而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和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分析发现,这些困境主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公证行业实践经验不足以及多元主体协同不足等方面。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明晰判断标准、完善程序规则、构建多元监督机制、加强公证行业能力建设等入手,不断完善意定监护公证制度,使“最佳利益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优势,更好的满足民众的法律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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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康嘉(1993-3),女,汉族,河南漯河市人,研究生,专业技术十二级,研究方向: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