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与旧保险行业标准差异解析
张泽鑫 王从亚 李波龙
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 030021
引言
在人身保险领域,伤残评定是理赔环节的核心,其准确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以及行业的健康发展。2024 年 10 月 26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并于 2025 年 2 月 1 日正式实施,取代了旧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JR/T00832013)。新标准的出台,旨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提升伤残评定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本文将对新旧标准的差异进行全面解析,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助力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发展。
一、标准适用范围与术语定义的差异
1.1 适用范围的调整
旧版标准(JR/T00832013)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涉及的伤残评定,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宽泛,但针对性不足。新标准(GB/T448932024)则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将重点聚焦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人身伤残评定。这一调整使得标准更具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需求,同时避免了因适用范围模糊而导致的争议和误解。
1.2 术语定义的完善
术语的准确性是确保标准有效实施的基础。旧版标准中部分术语的定义较为笼统,容易引发歧义。例如,“肢体功能障碍”等术语在旧版中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导致在实际评定中难以准确把握。新标准对术语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细化,增加了量化指标和具体描述。例如,对于“肢体功能障碍”,新标准不仅明确了功能障碍的分级标准,还引入了具体的量化评估方法,如关节活动度测量、肌力测试等,使评定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补充
新标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方面进行了重要补充。旧版标准引用的文件相对较少,且部分文件已滞后于当前的医学和保险行业实践。新标准增加了对最新医学指南、保险行业规范以及国际相关标准的引用,如国际功能分类(ICF)等。这些引用文件的补充,不仅提升了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为我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伤残分类与等级划分的差异
2.1 伤残分类的细化
旧版标准的伤残分类较为粗略,主要分为肢体伤残、视力伤残、听力伤残等几大类。新标准则对伤残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如言语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等分类。这种细化不仅更符合现代医学对伤残的理解,还能够更全面地覆盖各类伤残情况,避免因分类不全而导致的遗漏。例如,在言语功能障碍分类中,新标准详细区分了发音障碍、语言表达障碍、语言理解障碍等多种情况,使评定更加精准。
2.2 伤残等级划分的优化
伤残等级划分是评定的核心内容,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理赔的公平性。旧版标准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伤残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分为
至10 级。新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增加了对伤残对工作能力、社交能力等多维度的影响评估。例如,在肢体伤残等级划分中,新标准不仅考虑肢体的活动功能,还引入了对肢体力量、协调性等因素的综合评估,使等级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此外,新标准还引入了国际通用的伤残等级划分方法,如 ICF 中的功能和活动限制评估,进一步提升了等级划分的国际兼容性。
2.3 多处伤残评定规则的改进
多处伤残评定一直是伤残评定中的难点问题。旧版标准在多处伤残评定时,主要采用简单叠加的方式,容易导致评定结果过高或过低。新标准对多处伤残评定规则进行了重要改进,引入了综合评估方法。例如,当被保险人存在多处肢体伤残时,新标准不仅考虑各肢体伤残的等级,还会综合评估其对整体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影响,通过科学的算法确定最终的综合伤残等级。这种改进有效避免了因简单叠加而导致的不合理评定结果,提高了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伤残评定步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差异
3.1 伤残评定步骤的规范化
旧版标准对伤残评定步骤的规定较为简略,缺乏明确的操作流程和时间节点。新标准则对评定步骤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了从伤残鉴定申请、资料收集、医学检查到最终评定报告出具的全流程。例如,新标准规定了伤残评定的申请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并明确了医学检查的具体项目和方法。这种规范化的评定步骤不仅提高了评定的效率,还确保了评定过程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2 伤残评定时机的明确
伤残评定时机的明确是新标准(GB/T448932024)的重要改进之一。旧版标准(JR/T00832013)仅要求在伤情“稳定”后进行评定,但未明确“稳定”的具体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容易引发争议。新标准则进一步细化了评定时机的要求,为伤残评定提供了更科学、更明确的指引。
新标准明确规定,伤残评定应在伤情或病情达到稳定状态后进行。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如骨折、肢体损伤等,评定时机应选择在伤情完全愈合且功能恢复到稳定状态之后。例如,对于骨折伤残,需在骨折愈合、肢体肿胀消退、关节活动度基本恢复后,且经过至少 3 个月的功能康复训练后进行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评定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伤残对被保险人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长期影响,避免了因评定时机过早而导致的误判。
3.3 保险金给付比例的调整
保险金给付比例是保险理赔中的关键因素。旧版标准的给付比例主要依据伤残等级进行划分,但未充分考虑伤残对被保险人实际生活和工作能力的影响。新标准对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了调整,引入了综合评估因素。例如,对于同一伤残等级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伤残对其工作能力的影响较大,新标准可能会适当提高保险金给付比例。这种调整不仅更符合保险的公平原则,还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四、结语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448932024)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国际化。通过对新旧标准在适用范围、术语定义、伤残分类与等级划分、伤残评定步骤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等方面的详细对比,可以清晰地看到新标准在多个方面的显著提升。这些改进不仅有助于提高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能够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有望进一步完善,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80).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 :GB/T448932024[S].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24.
[2] 艾乐 , 薛维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的比较分析 [J].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3,(08):6671.
[3] 付晓琼 . 我国相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比较研究 [D]. 甘肃政法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