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深入推进轻罪治理的探析
文博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孝感市 432800
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呈现轻罪显著增多、重罪大幅减少的变化趋势。轻罪治理已成为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法治建设与治理全局的关键议题,轻罪案件自然成为刑事司法的重心。相比重罪案件,绝大多数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因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小、罪责更轻,多被判处非监禁刑接受社区矫正。作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将司法办案融入国家治理大局,以“再社会化”为目标,逐步探索巡回检察、司法救助等社区矫正工作方式,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以更优质的检察履职推进轻罪治理,以犯罪治理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推进轻罪治理是刑事执行检察能动履职的重要责任
推进轻罪治理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力量,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写好刑事执行“文章”。刑事执行检察应立足职能定位,积极适应犯罪治理形势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顺应人民群众在现阶段的新需求新期待,找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树立办案监督新理念,凝聚法治“最大公约数”,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轻罪治理,在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中担当有为。
(一)犯罪结构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
我国犯罪形势在过去二十多年间升中有降,虽整体呈上升趋势。但是犯罪结构发生了两个方面的重大改变:一是犯罪轻重结构的变化:由重罪结构转变为轻罪结构。长期以来,我国犯罪结构中重罪占比高,结构呈偏平状且总体上趋向重罪结构。但近十年来,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人数逐年下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逐年递减,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反映了我国犯罪的轻重结构发生明显改变,轻罪逐渐占据了我国犯罪结构的重要地位。二是犯罪类型结构的变化:新型犯罪明显增多。这不仅体现在新型犯罪数量的增多,也体现在新型犯罪种类的增多。作为传统犯罪代表的盗窃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数量最多,但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刑后发生了重大改变,“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与此同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也呈现上升状态,以上发生的新型犯罪案件多为轻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轻微犯罪已成为刑事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呼唤刑法精准治理,刑事政策应当顺应犯罪结构的变化进行策略调整。轻罪内部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轻罪、轻微罪和微罪。与重罪不同,轻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可罚性低、犯罪人再犯罪可能性小、法益恢复快、社会自我修复期短、犯罪人融入社会快,本身就应当受到从宽处理,如再具有某些从宽情节,则应当予以进一步从宽,即应当“宽之又宽”,一定程度上应减少监禁、尽量避免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 (二)刑事执行检察抓实抓细轻罪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通过对轻罪罪犯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使其在社会化环境下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悔罪意识,消除重新犯罪因素,能够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节约刑罚执行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道重要防线。刑事执行检察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坚持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严防轻罪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轻罪罪犯“又犯罪”比例,助力轻罪罪犯尽快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二、推进轻罪治理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刑事执行检察主动适应轻罪治理新形势,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稳妥推进轻罪治理,保障刑罚的依法执行,助力罪犯成功融入社会,降低再犯罪的几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以巡回检察助力轻罪案件社矫工作规范开展。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与司法行政机关强化协作,构建良性互动关系,积极探索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规范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在巡回检察过程中,通过调看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信息、电话或实地调查核实、询问谈话、查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入矫、解矫、思想汇报和公益劳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检察,并对日常报到、请销假、矫正教育和移动定位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进行重点监督。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强化问题整改,做到直面问题不回避,解决问题不敷衍,举一反三彻底整改,并强化主体责任,建好长效机制,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以司法救助助力轻罪案件社矫工作质效提升。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对了解到的严重疾病和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登门查看家庭环境、面对面了解生活压力,走访相关部门核实了解已有救助情况。对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是因重大疾病致生活困难的人员,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手中,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同时,也给社区矫正对象送去关爱和温暖,凸显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文关怀,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良好形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以教育帮扶助力轻罪案件社矫工作质量提高。“跳出案件看案件”,注重对罪错轻罪罪犯“不推一把拉一把,不帮一时帮一世”。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充分依托和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机制建设,不断创新教育帮扶方法、措施和手段。
1. 注重基础性教育,在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自觉意识上下功夫。安排不同的教育内容,实施不同的教育形式,着力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注重上好社区矫正对象入矫“第一课”,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为社区矫正对象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告知应遵守的法律规章,应尽义务,如报告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公益活动等,使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了解在矫正期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促使他们牢记身份、明辨是非,促进他们牢固树立身份意识、改造意识,为中后期的教育矫治工作奠定基础。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个人教育和公益劳动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培训等,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修复社会关系,塑造为人之品行、摆正谋事之正道。注重上好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前“结业课”,在解矫前一个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归社会适应性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警示教育等,巩固教育矫治成果,使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能顺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
2. 注重个性化教育,在提高教育矫治针对性上下功夫。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具体情况,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教育,组建个性化矫正小组,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加强个别谈话和走访教育,开展结对帮教攻坚等,着力提高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及心理特征、生活环境和再犯罪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基础上,为每名社区矫正对象量身定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矫正过程中,定期分析矫正个案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行为变化和现实表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策略,使教育矫治达到最理想的效果。
3. 注重多元化教育,在提高教育矫正工作整体水平上下功夫。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教育模式,不断创设载体、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矫正工作。通过观看“今日说法”、“普法栏目剧”等视频、邀请看守所或监狱民警讲述监禁刑罪犯改造政策和做法、监狱假释罪犯现身说法、收监典型案例教育等进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及组织未曾拘禁的社区矫正对象到看守所或监狱现场接受警示教育、法制教育,督促其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强化对社区矫正执法严肃性的认识,提高纠正不良思想与行为恶习的自觉性,进一步激发悔过自新和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信心和决心,不断增强守法意识。
三、刑事执行检察推进轻罪治理的路径展望
检察机关是推进轻罪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上,刑事执行检察应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建立健全适应轻罪治理的配套制度措施,健全完善轻罪治理协作机制,加强轻罪治理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在推进轻罪治理中担起更重责任,为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贡献检察力量。
(一)强化思想引领,找准方向路径。理念是行动的先导,轻罪案件往往都是“小案”。刑事执行检察是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最能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检察业务部门之一,面对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检察工作,让“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坚持客观公正立场” “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 “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既望远谋划又脚踏实地,在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方面抓住关键发力点,做出属于自己的担当和作为。
(二)健全协作机制,争取各方支持。推进轻罪治理是长期复杂的过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不能检察机关“唱独角戏”,而要“搞大合唱”共同推进。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支持,强化与其他机关协作配合,通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发布典型案例、会签文件等形式凝聚思想共识,统一司法理念,规范标准尺度,形成协同推进轻罪治理的整体合力。
(三)运用检察听证,助推诉源治理。刑事执行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做好检察听证“大文章”。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以监督促公开,以监督促公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人参与案件听证,以看得见零距离,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检察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说明,听证员充分评议,当事人阐述意见。经过听证,可以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化解途径,解开当事人心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一线,主动解决老百姓的揪心事、烦心事、闹心事,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小,化解在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1. 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