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潘江断案碑” 看清代地方民事案件审判
王珊
内乡县衙博物馆 474350
在内乡县衙仪门后陈展着一块“潘江断案改作碑”。碑高1.70 米,宽0.61 米,光绪十二年(1886 年)张寅亮立,王瑞玑撰文,袁瑞堂书,字体为楷书,额书“政简义明”四字。这块碑原立于马山口镇关帝庙碑林中,后由收藏。
碑文记载了潘江在内乡任知县期间的一个小故事--有位王老先生云游到马山口,在张寅亮家的药铺门口以算卦为生,老先生已经一把年纪,整日没有什么多余的话,所以别人称之为“不语先生”。他与张寅亮性情契合,就寄宿在药铺中。在谈话中,张寅亮得知老先生是光州(今河南潢川县)人,问到家世时,他只是含泪不语,经常慷慨叹息,经常为世道人心不古,风气江河日下而担忧。王老先生所说的风水学说与河图洛书一致,又精通医术,经常施方救人,空闲时,还手著一本名为《五乐三合》的书,授梓劝世。张寅亮对先生就更敬重了,“中心悦服,先友而后师之”。

语先生”枯骨,断令张寅亮合法拥有所购田产,其子孙可以在够得的田土上耕种,以奉先生祭祀,不许私自出卖,外人不得觊觎竞争,否则当地乡绅商人有权将违令者呈官究治。潘江又下令购买石碑,立在马山口的关帝庙里,供后人为证。
潘江,直隶天津府盐山县人,光绪二年丙子恩科,二甲第一百零二名,官至广西府知府。清光绪十二年(公元1886 年)在内乡任知县,捐加同知衔。经资料查证,王子义将张寅亮告于县衙内,寅亮本是败了诉,后来知县潘江在进一步走访中,始知王子义家在夏馆之地,与“不语先生”所说光州有天壤之别,于是潘江才断定是王子义见财起意,包藏祸心。他多方查证,知错能改,才纠正了这场冤案。这就是碑铭中“改作”二字的由来。“改作”就是我们常说的“更改为”、“改正为”的意思。
这个案件起初涉及的主要是张寅亮用王老先生遗产所购买的土地,属于民事案件范畴。清代民事案件常称为户婚田土案件,或户婚田土钱债案件,可分为两类:牵涉刑事之民事案件、纯粹民事案件。这两类案件均属州县自理案件。据《清通典》记载,清代知县执掌为:“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励风治,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我国古代行政与司法不分,自秦行郡县以来,县令(长)有听讼断狱的职责,唐代有县丞、县尉、司户佐等佐职,帮助县令审理诉讼。但到宋代,司法佐、司户佐逐渐被废除,县丞、县尉也因各有这则,不能帮助县令完成之一职责,到清代形成了“官非正印者,不得受民词”的原则,州县官负责全权审判,但也对审判结果负全责。清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现以此案为例,简述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
按照清律规定,民人清代设放告日,但王子义将张寅亮告于县内,必须是在非农忙期间。清律第334 条规定:“每年自四月初至七月三十日,时值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放许听断。若农忙期间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明题参。”在非农忙期间,民人控此类案件时,州县衙门必须受理,并定限二十日完结。
州县官在其辖区内审理所有的民事、刑事案件,不仅是负责审理、判决的法官,还负责调查、侦讯、发现犯罪,同时还是典狱长。可以说,州县官是“行政与司法合一 ,审判与检查合 。这件案件情变百出,不易审讯,州县官必须搜查证据,仔细斟酌,详细推理,才能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州县官堂断权限很大,律例未规定时,得斟酌道德、情理、风俗断案。经过调查审理,堂断之后,即可结案。如果州县官审判不公,民人可以上控。上控时,上级须查明案件最初是否在县里控告,如果不是,就要追究告状者越诉之责。如已在县里控告,上级会要求县内送卷查阅,发现不公,进行提审。
无奈王老先生年纪大了,身体渐渐衰落,于是移居到张寅亮家修养。寅亮对老先生细心照顾,经年毫无怨言。王老先生感动于寅亮之举,就在临终将自己的所有资产都交给了他,并嘱咐说在他死后用这些钱来置办丧事,多余的部分留着每年祭祀之用。
老先生去世后,寅亮遵守遗命,安葬老人,并用余下的钱购买数亩土地,以便用每年收成供后世祭扫之用。但在这个时候,夏馆有个叫王子义的人,冒充王老先生的侄子,见财起意,将寅亮告在县里边。一堂官司打下来,张寅亮败诉了。后幸得潘江大老爷再次升堂,把案由问了个清楚,还了张.寅亮一个清白,并泽及“不
潘江处理的这起案件无传记载,因此他是在初审还是复审中发现冤情,已不得而知。但潘江下令购买石碑,立在关帝庙,将此案情形详尽描述,并称“改作碑”,已是典范。众所周知,一座关帝圣殿,就是一方水土的民俗民风的展示;一尊关公圣像就是千万民众的道德楷模和精神寄托;一块青石古碑,就是一个感天动地的忠义教案。这种做法不仅仅是对张寅亮莫大的宽慰,也是对一方百姓的忠诚负责,更是潘江恪守工作职责,宣扬民间教化的真实写照!
作者简介:王珊,研学讲解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