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关系
黄玲
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 650031
摘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一直是我国学界讨论的重点,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 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社科法学则指法律的经验研究,其研究法律的实然性,主要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因此又称为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 侯猛:《法律的经验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参照》,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争论,但如若一直进行对立的争论,形成极度的争论是不可取的,将思考角度转换到两者之间的联系上,寻找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互补之处,可以更好的完善法律,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法教义学;社科法学;法律规范;事实认定
一、法教义学
(一)概念与特征
谈及法教义学,不可避免的都会提及我国的法教义学主要是由德国法教义学引进的。尤陈俊认为台湾地区的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德国法教义学进行了大规模继受,主张通过对台湾地区法教义学的仔细考究,来认清法学继受中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以此来发展本土化的法教义学。他阐述苏永钦对在我国台湾地区法教义学三代的特点,提出台湾地区所欠缺的正是第三代的法教义学,即完全扎根并研究本土的问题,去思考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建构体系以及如何建立秩序。[ 尤陈俊:《法学继受对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的连锁影响———以德国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之继受为例的反思》,载《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
在这个基础上,凌斌提出中国的法教义学者要着重挖掘中国法教义学自身的价值判断依据,不要在方法论上、特别是价值判断上仍然受继受法学的桎梏。[ 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雷磊则提出国内当下存在两类典型的错位批评:一种批评意见认为,法教义学是西方舶来品,不适用于中国。另一种批评意见认为,法教义学只适用于常规案件,而不适用于疑难案件。[ 雷磊:《什么是法教义学?——— 基于 19 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4期。]这些学者对我国法教义学的分析中,都提出了一个重要论断,即法教义学需要以本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依托,寻找本国自身的价值判断依据,进行完全的本土化问题研究。从概念可以总结出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1.研究对象是实定法秩序。2.法学方法是进行体系化解释。
(二)基本立场
对于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问题的分析,凌斌认为,法教义学的一般立场是信奉和尊重由一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包含的全部具有约束力或支配力的法规范组成的实定法秩序。[ 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雷磊认为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需要从裁判理论方面、法概念论方面、法学理论方面进行分析。[ 雷磊:《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通过两位学者的观点,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的特征为:第一,主张认真对待一国现行有效的法规范。第二,主张司法裁判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社科法学
(一)概念与特征
在学界社科法学的相关概念有很多。苏力首先提出社科法学的概念,即社科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 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而郭栋认为社科法学的概念不够严谨,主张用法学的社会科学研究来指称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人类学等研究。[ 郭栋:《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何以可能》,载《法学家》2021年第6期。]侯猛认为在国内社科法学指法律的经验研究,其研究法律的实然性,主要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 侯猛:《法律的经验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参照》,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
社科法学作为一个整体性概念,其并没有统一的方法论内核,但却仍可从社科法学内部不同研究中抽取出一些共性:1.社会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经验性。2.社科法学坚持问题意识来源于实践性。3.对法规范和法秩序保持中立态度。4.对法规范和法秩序采取多元化的评判标准。[ 陈柏峰:《社科法学及其功用》,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 期。]
(二)基本立场
社科法学的立场体现在其研究法律的实然性,主张运用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两种说明方式来解释问题:说明前因后果和说明因果关系。在解决问题上,它从立法论层面,主张法律的经验研究会转化成公共政策分析,往往成为制定或修改法律的重要依据。解释论层面,主要在事实认定上。[ 侯猛:《法律的经验研究范式:以规范研究为参照》,载《学术月刊》2021年第3期。]
三、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关系
(一)相互区别
首先,两者研究对象不同,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定法秩序,而社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其次,两者运用方法论不同,法教义学的运用方法是对实定法规范进行体系化解释,而社科法学的运用方法是通过社会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现象因果阐述。最后,个案分析的结果不同。法教义学的个案分析是对案件中的法律因素进行分析,它是对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的提炼进行的解释说明。而社科法学的个案分析是对案件中的整个因素进行的细节性考量,其综合各方因素已达到最优解,并不局限于法律的范围内。
(二)相互促进
陈兴良教授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从研究对象上来看,两者都是对法进行研究。[ 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
期。]第二,从内外视角来划分,法教义学是法的内部性研究,社科法学是法的外部性研究。第三,从价值和规范的对应关系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分为法的规范性研究与法的价值性研究。在司法审判时,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必然会存在交叉的部分即价值判断。法官对个案的分析采用法教义学时,说理时无法达到法律追求的结果时,合理运用社科法学可能可以达到一个更好的结果。也即陈兴良所说的社科法学的发展能够促进法教义学的进步,社科法学可以通过法教义学间接地为法律的司法适用提供理论资源。[ 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二)相互转化
车浩从功能和实用主义的角度上,提出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两种关系:第一种,通过教义驯服案件,借助社会科学形成教义。将社科法学内容引入到教义法学中,进行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转化。车浩主要提倡对法教义学加入经济分析和社会学考察这两种社科法学的内容,对法教义学进行优化。[ 车浩:《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以刑法学为例的展开》,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第二种,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建立起一种“外部合作”关系,指一方不是被引入到另一方的内部发挥作用,而是双方在外部形成一种功能性的协同关系。[ 车浩:《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以刑法学为例的展开》,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
四、总结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两者之间相互区别,相互促进和相互转化。支持两种学说之间的良性竞争和合理对话,反对极度的争论。通过找到两者之间的连接点,借以弥补两者之间的不足之处。并且,在两种范式的研究过程中,还应积极寻找本国法律自身蕴含的法律价值,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法理学说。
参考文献
[1] 尤陈俊.法学继受对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的连锁影响——以德国法教义学在我国台湾地区之继受为例的反思[J].法学评论,2022,40(03):184-196.DOI:10.13415/j.cnki.fxpl.2022.03.015.
[2] 车浩.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以刑法学为例的展开[J].中国法律评论,2021(05):118-139.
[3] 陈兴良.法学知识的演进与分化——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为视角[J].中国法律评论,2021(04):73-82.
[4] 雷磊.作为科学的法教义学?[J].比较法研究,2019(06):84-104.
[5]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J].中外法学,2015,27(01):224-244.
[6]郑永流.重识法学:学科矩阵的建构[J].清华法学,2014,8(06):97-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