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门杀保险责任的承担
黄国辉
上海中联(宿迁)律师事务所 223800
摘要:“开门杀”是指车辆开门时与后方驶来的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的事故。此类事故频发,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引发了关于保险责任承担的广泛讨论。本文通过一起典型的“开门杀”案例,分析了保险公司、驾驶员和乘车人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承担,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开门杀;交通事故;保险责任
“开门杀”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其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通过一起“开门杀”事故案例,探讨了保险公司、驾驶员和乘车人在此类事故中的责任承担,以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案例概述
该案例中驾驶员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停在非停车泊位处,乘车人焦某开启车门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高某相撞,导致高某受伤并最终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焦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高某无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二、责任分析
2.1驾驶员的责任
驾驶员作为车辆的操控者,在停车及整个行车过程中都负有重要的安全责任。首先,驾驶员在停车时应选择安全的停车位置,这包括合法的停车泊位以及确保车辆停放稳定、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位置。此外,驾驶员还有义务提醒乘车人注意开门安全,预防因开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在本案例中,陈某作为驾驶员,未能在指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这一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交通规则,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更为关键的是,陈某在停车后未通过后视镜等观察工具仔细查看后方来车情况,导致他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后排乘车人员焦某在开门时注意安全。这种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后续事故的发生。
因此,从驾驶员的角度来看,陈某在停车位置选择、观察后方来车以及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等方面均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陈某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2.2乘车人的责任
乘车人在享受乘车便利的同时,也负有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义务。特别是在开门下车这一环节,乘车人应高度警惕,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具体来说,乘车人在开门前应仔细观察后方是否有来车或行人,确保在完全安全的情况下再开门下车。
在本案例中,焦某作为乘车人,在开门下车时未能尽到应有的观察义务。他未确认后方是否安全就贸然开门,结果与高某相撞,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焦某的这一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他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从乘车人的角度来看,焦某在开门下车时未能确保安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这一分析,焦某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这也提醒我们,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车人,在行车和乘车过程中都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3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例中,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根据陈某和焦某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然而,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乘车人焦某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虽然焦某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时,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因此,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对陈某和焦某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争议与讨论
3.1共同侵权的认定
在“开门杀”事故中,驾驶员与乘车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法律界与实务界广泛争论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驾驶员与乘车人虽然各自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二者并未共同策划或实施侵权行为,他们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不应认定为共同侵权。这种看法强调了个体行为的独立性,却可能忽视了多个过错行为相互结合导致事故发生的整体性。然而,另一种观点,也是本文所支持的,认为驾驶员和乘车人的行为虽然看似独立,但实际上二者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驾驶员未选择安全停车位置且未提醒乘车人注意安全,乘车人则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贸然开门,这两个行为缺一不可地共同促成了事故。同时,从主观上看,驾驶员和乘车人都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过失,这种过失在客观上形成了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虽无共同故意但行为相互结合导致损害结果,可以认定驾驶员和乘车人构成共同侵权。
3.2保险责任的承担
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乘车人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另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可能因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开门杀”事故中,驾驶员作为被保险人,其因过错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由于乘车人与驾驶员构成共同侵权,乘车人的责任部分也应视为被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对驾驶员和乘车人的共同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观点不仅符合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即保险公司应对被保险人的合法责任进行赔偿,也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当然,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四、结论
“开门杀”事故作为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类型,其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和责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驾驶员和乘车人在停车和开门时应尽到注意义务,确保后方无来车或行人后再进行相应操作。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文旨在为“开门杀”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提供参考,以期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呼吁广大驾驶员和乘车人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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