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中文化市场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认定问题研究
宋海娟
江孜县文化和旅游局 西藏日喀则 857400
一、引言
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其健康有序发展关乎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当前,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正深刻重塑文化产品的创作、传播与消费方式,文化市场呈现出主体多元化、行为虚拟化、业态融合化的新特征。与此侵权盗版、非法传播、有害内容泛滥等违法活动也借助数字技术不断演变升级,手段更趋隐蔽,链条日益复杂。系统研究数字化转型中文化市场执法证据的收集与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二、电子证据的类型与特点
数字化转型中的文化市场执法,其核心证据形式已转变为电子证据,主要包括网页、社交媒体内容、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记录、服务器日志及音视频文件等。这些证据呈现出与传统物理证据截然不同的特点:其一为无形性,所有信息均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于虚拟空间;其二为易变性,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或毁灭,稳定性差;其三为技术依赖性,其生成、提取与解读必须借助特定的软硬件设备与技术手段;其四为可精确复制性,复制品与原始载体在内容上毫无差异。这些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在文化市场网络侵权、直播违规等案件的收集中既蕴含了丰富的信息潜力,也带来了易失、易篡改的巨大风险,对执法机关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数字化转型中文化市场执法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核心问题
(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难以保障
电子证据的易变性特征使得其真实性与完整性面临严峻挑战,违法行为人为逃避打击,利用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篡改、删除或加密,删除服务器日志、使用匿名网络工具、对存储内容进行加密处理等。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或在线取证过程中,若未能采用规范的技术手段与工具进行固定与提取,极易破坏数据的原始状态。当前文化市场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电子取证专业技能不足,取证操作流程不够规范,导致所获证据存在瑕疵。电子证据存储于第三方平台或境外服务器的情况日益增多,执法机关调取证据过程复杂、耗时较长,期间存在证据灭失或变动的风险。
(二)现行证据规则与数字执法实践存在脱节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体系主要建立在传统证据形态基础上,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认定标准、证明力判断等方面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化,缺乏针对文化市场数字化场景的具体细则。关于电子证据原件如何认定,复制件的证明效力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的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资格等问题,不同地区、不同执法部门存在不同理解与操作标准。区块链存证、云计算环境下提取的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认定也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指引。规则层面的模糊性导致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面临困惑,可能过于谨慎而错失取证良机,也可能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信,最终影响执法效能与案件办理质量。
(三)执法部门的技术能力与协作机制存在短板
当前,部分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存在技术装备落后、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数字技术挑战。面对复杂的网络侵权案件,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去追踪IP 地址、解析数据包、恢复被删除文件或鉴定电子证据真伪。文化市场违法行为常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平台的特点,证据分布分散,需要执法部门内部不同单位之间,当前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协作程序繁琐、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电子证据的及时、全面、有效获取与认定。
四、数字化转型中文化市场执法证据收集与认定问题的优化对策
(一)完善电子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法律规范与标准体系
建议在法律法规层面进一步细化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取证方式、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固定、保存、移送的具体要求,明确电子证据原件的认定标准与复制件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远程取证、技术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的合法性边界予以清晰界定。应推动制定国家或行业层面的文化市场电子取证技术标准与操作指南,规范取证环境清洁性检查、数据哈希值校验、时间戳服务应用、区块链存证技术运用等关键环节,确保取证活动的规范性与所获证据的可靠性。需关注新兴技术带来的证据形态变化,适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元宇宙虚拟资产等新型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与认定规则进行研究并作出前瞻性规定,为执法实践提供稳定、明确的预期与指引。建立配套的监督审查机制,确保相关规范标准在执法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还要加强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以适应跨境电子证据调取的需求,为文化市场数字化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强化技术应用与平台建设以提升取证能力
加大投入为执法队伍配备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分析设备、软件工具包及安全存储设施,提升其对各类数字终端、网络应用和云存储服务中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分析与鉴定能力。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网络巡查与线索发现,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对海量音视频内容进行快速比对与侵权识别,提高证据收集的主动性与效率。着力构建统一的文化市场执法电子证据管理平台,其应具备证据上传、固定、存储、管理、流转、鉴定及在线示证等功能,并积极采用区块链技术对取证全过程及证据本身进行存证,确保电子证据从收集到庭审结束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有效应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的质疑。加强取证技术与先进科技的融合应用,探索利用云计算提升分布式取证效率,并注重平台与现有执法信息系统的无缝对接,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取证的规范化与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培训与跨部门协同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电子取证技术培训体系,定期对文化市场执法人员进行数字技术、法律法规、取证规范等方面的系统培训与考核,特别是加强针对网络取证、数据恢复、证据分析等实操技能的训练,培养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执法人才。鼓励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执法队伍,或建立专家库提供技术支持。另着力打破部门壁垒,构建高效协同的电子证据收集与认定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与公安、网信、通信管理、版权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与协作通道,明确电子证据调取、协查的程序与时限。尤其要强化与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合作,建立违法线索快速移交、证据在线调取固定等绿色通道,形成打击数字文化市场违法犯罪的合力,确保电子证据能够及时、完整、合法地获取并被有效认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数字化转型在给文化市场带来繁荣发展的也对其监管执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认定已成为制约执法效能的关键环节。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和法律制度的持续完善,文化市场执法证据工作必将更加规范、高效和精准,为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保障文化创新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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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海娟(1985.2- ),女,汉族,广西,本科,研究方向:群众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