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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作者

张坚

浏阳市建筑业服务中心 湖南浏阳 410300

引言

在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建筑工地作为城市建设的核心载体,其施工活动的规范性与安全性至关重要。建筑工地行政执法通过对建筑工程从规划审批、施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然而,随着建筑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涌现,建筑市场主体多元化、交易模式复杂化,加之相关政策环境的动态调整,对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执法工作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制约着执法效能的提升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分析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现状与问题,探寻优化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一、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现状

(一)执法体系基本架构

我国建筑工地行政执法依托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展开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核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为支撑,形成了涵盖建筑市场准入、工程质量管控、安全生产监督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组织架构上,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主要执法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执法格局。

执法流程遵循法定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在立案阶段,依据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等线索,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作出决定阶段,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执行。

(二)执法工作开展模式

日常巡查是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模式。执法人员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常态化检查,重点检查施工许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措施落实、施工人员资质等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建筑工地的动态监管。专项检查则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领域或突出问题开展的集中整治行动,如在汛期开展的建筑工地防汛安全专项检查,或针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开展的专项排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联合执法是多部门协同执法的重要方式。在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执法事项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执法合力,共同解决执法难题。例如,在整治建筑工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时,联合执法能够从市场准入、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监管,提升执法效果。

(三)执法成效概述

通过持续不断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我们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量无证施工、违法分包转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这使得建筑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逐步增强,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公平有序。在保障施工安全方面,我们通过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机械安全运行等方面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发生概率,从而保障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此外,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我们采取了严格的执法监管措施,这促使建筑企业提升了质量管控水平,减少了工程质量隐患,从而保障了建筑工程的使用寿命与使用安全。

二、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层面

当前涉及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法律条款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与模糊性。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应用,如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执法过程中对一些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与处罚依据。同时,部分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处罚幅度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各法规间衔接不畅问题突出。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之处,如在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的法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主体在监管过程中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降低了执法效率,也给建筑企业带来困惑。

(二)执法主体层面

执法力量配备不足是制约执法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随着建筑工程数量的持续增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但执法人员数量并未相应增加,导致执法人员工作负荷过重,难以对建筑工地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及时发现与查处。

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建筑工地行政执法涉及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对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然而,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对新技术、新工艺了解不足,在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识别复杂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执法质量。同时,执法队伍中存在人员流动频繁、岗位稳定性差等问题,不利于执法经验的积累与传承。

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充分,导致执法行动难以形成合力。不同部门的执法标准、程序存在差异,在案件移送、证据采信等环节容易出现分歧,影响执法效率与效果。此外,部门间职责边界不清晰,在面对复杂执法事项时,容易出现相互扯皮、推诿责任的现象。

在现实行执法改革的背景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城管部门之间职能不清晰的问题愈发凸显。在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工作中,双方对建筑工地进行执法巡查,在诸如未批先建、室内装修项目等,导致出现相互执法的情况。由于双方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存在差异,对于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执法意见难以统一。这种情况不仅让建筑企业无所适从,也极大地削弱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成为当前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大阻碍。

(三)执法监督层面

内部监督存在薄弱环节。部分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随意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主要以事后检查、案卷评查为主,难以对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监督。同时,内部监督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监督部门受制于执法部门,难以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

外部监督渠道不畅通。社会公众、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参与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便捷、有效的监督渠道。公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有限,无法及时了解执法动态与结果,难以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此外,建筑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不敢监督、不愿监督,进一步削弱了外部监督的力量。

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不到位。对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晰、处罚力度较轻等问题。部分执法人员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未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导致执法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同时,责任追究程序繁琐,缺乏时效性,影响了责任追究的效果。

三、优化建筑工地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推动法规的修订与更新显得尤为重要。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动态,及时跟踪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材料的应用情况。针对新兴领域可能出现的执法空白,相关部门应迅速行动,加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此外,建立法律法规的动态评估机制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定期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和评估,及时发现并修订那些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从而确保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为了确保法律法规的高效实施,加强法规间的协同配套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特别关注不同部门法规之间的协调与统一性,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跨部门立法沟通机制,来避免法规内容之间出现不必要的冲突和重复现象。此外,明确各部门在建筑工地行政执法中的职责边界,细化执法标准与程序,是实现法规间无缝衔接的关键步骤。同时,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工作也极为关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区域特点的实施办法,这样可以大大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确保法律法规能够更加顺畅地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执行。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为了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合理充实执法力量是至关重要的基础。在考虑建筑工程的数量、执法任务的繁重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需要科学地核定执法人员的编制,适当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以缓解当前执法人员所面临的巨大工作压力。此外,引入专业技术人才,充实执法队伍,可以显著提高执法队伍在工程技术、法律法规等专业领域的专业水平。同时,积极探索购买社会服务的途径,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辅助开展执法工作,这将有助于提升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是提升执法效能的另一关键环节。为此,应建立一个系统的培训体系,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与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以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并提升其专业素养。邀请行业专家、法律学者进行授课,可以进一步丰富执法人员的实践经验。同时,完善考核机制,将培训学习情况、执法工作业绩等纳入考核指标,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实施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激发执法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与工作热情。

优化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对于提升执法效能同样不可或缺。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机制,明确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中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与信息共享方式,是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措施。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执法数据的实时互通与共享,可以显著提高执法信息的利用效率。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此外,建立案件移送、证据采信等协同工作机制,规范联合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这项制度要求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种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记录,从而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可回溯管理。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力度,制定出一套详尽的执法行为规范与操作指南,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为了确保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我们应设立一个独立的内部监督机构,并赋予其足够的权限与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监督职能。

为了拓宽外部监督渠道,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外部监督平台。这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多种方式来实现,以便社会公众和媒体能够更加方便地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同时,我们还需要定期公开执法信息,包括执法的依据、流程、处罚结果等,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公众举报的问题,我们应迅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以此来增强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信心。

为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必须明确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细化责任追究的标准与程序。我们应当加大对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若构成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我们还应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因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责任追究闭环,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结语

建筑工地行政执法作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建筑行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当前执法工作现状的梳理与问题分析可知,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执法主体能力不足、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着执法效能的提升。针对这些问题,需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监督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构建更加科学、高效、规范的行政执法体系。随着相关优化措施的逐步落实,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工作将不断提质增效,为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未来,还应持续关注行业发展动态,不断创新执法理念与方式,推动建筑工地行政执法工作迈向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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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坚(1977.11)男,汉族本科,工程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