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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中“ 重新鉴定” 的启动条件与结论差异原因分析

作者

孙璐

无锡明慈心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

(一)法律规定的重新鉴定启动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对重新鉴定的启动情形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启动重新鉴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同时当事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二)实践中重新鉴定启动的常见原因

在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重新鉴定启动的常见原因包括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案件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事实、鉴定过程存在瑕疵等。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当鉴定结论对其不利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申请重新鉴定,如认为鉴定结论与自身实际伤情不符、鉴定人存在偏见等。对于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法院为了准确认定事实,也可能主动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此外,若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例如检材的提取、保管不符合要求,或者鉴定人未按照鉴定标准进行操作等,也会导致重新鉴定的启动。

(三)启动条件存在的问题与争议

尽管法律对重新鉴定启动条件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与争议。一方面,部分启动条件的表述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例如,“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中“明显”的界定不清晰,不同主体对此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重新鉴定启动的随意性较大。另一方面,重新鉴定启动程序不够规范,存在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利的现象,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对于一些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法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可能出现错误启动或不应当启动而启动的情况。

二、法医临床鉴定中重新鉴定结论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鉴定依据与标准的差异

鉴定依据和标准的差异是导致重新鉴定结论不同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医临床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参考资料。例如,在伤残等级评定方面,目前存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多种标准,不同标准对同一伤情的评定等级可能不同。此外,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研究的深入,鉴定依据也在不断更新,如果前后两次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和参考资料不一致,就容易产生结论差异。同时,对于一些缺乏明确标准的特殊伤情,鉴定人可能根据自身经验和理解进行判断,这也增加了结论的不确定性。

(二)鉴定人专业水平与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主观因素对鉴定结论有着重要影响。不同鉴定人由于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方面存在差异,对同一伤情的判断可能不同。经验丰富的鉴定人能够更准确地把握伤情特点和鉴定要点,而经验不足的鉴定人可能在判断上出现偏差。此外,鉴定人的主观因素,如个人偏见、情绪状态等,也可能影响鉴定结论。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如果更换了鉴定人,由于不同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主观认知不同,就容易导致结论产生差异。同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对证据的取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也可能存在不同观点,从而影响最终的鉴定结论。

(三)检材变化与鉴定环境的影响

检材的变化和鉴定环境也是导致重新鉴定结论差异的因素。法医临床鉴定的检材主要包括病历资料、伤者的身体状况等。在两次鉴定间隔期间,伤者的伤情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伤口愈合、功能恢复等,这会导致重新鉴定时的检材与首次鉴定时不同,从而影响鉴定结论。此外,鉴定环境,如鉴定设备的精度、鉴定场所的条件等,也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如果两次鉴定使用的设备不同,或者鉴定环境存在差异,也可能导致结论不一致。例如,在进行影像学检查时,不同设备的成像质量和分辨率不同,可能会使鉴定人对伤情的判断出现差异。

三、完善法医临床鉴定重新鉴定的建议

(一)细化重新鉴定启动条件与规范程序

为解决重新鉴定启动条件模糊和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应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具体量化标准和判断依据,减少启动条件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同时,规范重新鉴定的申请、审查、决定等程序,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防止当事人滥用重新鉴定权利。例如,要求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并对申请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此外,加强法官对鉴定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判断是否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能力,确保重新鉴定启动的合理性。

(二)统一鉴定依据与加强标准建设

为减少因鉴定依据和标准差异导致的结论分歧,应加强鉴定标准的统一和规范建设。整合现有的鉴定标准,消除不同标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定全国统一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体系。同时,及时更新鉴定标准,使其与医学技术发展相适应。加强对鉴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确保鉴定人准确理解和运用标准。此外,建立鉴定标准解释和咨询机制,当鉴定人在标准适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获得专业的指导和解答。

(三)提升鉴定人素质与规范鉴定行为

提高鉴定人的专业素质和规范鉴定行为是保证鉴定结论可靠性的关键。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和考核,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建立鉴定人诚信档案,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此外,鼓励鉴定人之间进行学术交流和经验分享,促进鉴定技术的提高和发展。

四、结束语

法医临床鉴定中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和结论差异问题,涉及法律、技术、人员等多个层面,对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分析发现,当前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存在标准模糊、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而结论差异则受鉴定依据、鉴定人因素、检材变化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为完善法医临床鉴定重新鉴定工作,需要细化启动条件、规范程序,统一鉴定依据,加强鉴定人队伍建设,才能提高法医临床鉴定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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