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公司的外部监管问题研究
张烁冉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 400067
摘要:公众公司具有双重特性,应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以发挥其经济功能,当前我国相关法律存在不足,建议从立法原则、中介机构制度、投资者保护等方面优化监管框架,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提升监管效能。
关键词:信息披露;监管;上市公司
一、绪论
公众公司是指规模大、公众化程度高,其经营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公司。其公众性是指公众公司与其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紧密,如果没有上市的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那么投资者很难通过公司公开发行、上市获得股票,这使得公众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我国法律对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足,导致大量不合规公司滋生,损害投资者利益与经济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中关于公众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外部监管机构
1、证监会监管
我国的《证券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监会报备”,“未经证监会核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1]。对证券公司,包括对业务范围、人员设置、资本金来源;对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进行审批。对上市公司,包括审核其募集资金的用途、上市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以及对其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等。对证券市场,包括依法查处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交易所监管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为公众公司提供公开交易的场所,同时对公众公司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和制约[2]。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证券交易所是对公众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机构,具有对公众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而且在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上市委员会,它是一个由证券交易所内部委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上市材料并提出意见。
3、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公众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监督是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保证公众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客观性、公允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
4、社会公众的监督
社会公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外部监管的重要手段。公众公司中,一些上市公司已经开始聘请独立董事,这种做法可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在法律责任方面,《公司法》规定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专门的中介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3年12月成立了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服务机构自律管理委员会,作为从事自律管理的群众性组织,主要工作任务是加强证券服务机构自律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中介机构,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主要对象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相较于一般的企业其成立条件更为严格,规模较大,经济实力雄厚,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较高,因而受到更广泛的关注。依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相关信息,非上市公司则不需要,所以上市公司必然是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对象。对其严格监管可以增强大众的投资信心,为中小企业做好榜样,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也是推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举措。
2、信息披露的特征
迄今为止,已经有大量的国内外权威机构及相关法律条文对信息披露的质量特征进行了界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点: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是公司信息的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的一致程度。要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经济活动的客观事实或发展趋势,且能够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检验。完整性是公司信息提供给使用者的完整程度。不得忽略、隐瞒重要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了解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经营风险及风险程度等。及时性主要指公司信息失去影响决策的功能之前提供给相关利益者的及时程度。通常主要关注上市公司年度、中期、季度、临时财务报告的时效性是否满足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各项报告披露的要求。准确性是公司信息提供给使用者的准确度,在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的同时,信息披露的内容是面对投资公众的,所以文件编织着应逐条进行解释,使投资公众易于接受易于理解。
3、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违规处罚周期长,信披监管不及时
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存在着很大的时滞,监管效能难以保持,惩罚力度滞后等问题,导致出现了虚假的信息,给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公司利益。部分监管机构往往会采用事后处罚,这样很难挽回投资者的损失。也有的由于公司违法信息披露问题的调查和收集时间过长,导致问题的处理效率低下。
(2)监管机构权责不明,缺乏针对性信披细则
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是由政府指定的证券监管部门组成,而相关的相关部门往往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我国的各级人大、证监会、财政部门都负有对公司的监管责任,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建立起针对性披露机制,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信息披露主体的单一、不够适时等问题。
(3)处罚力度不足,投资者利益受损严重
目前,我国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与国外相比,公司的监管和惩罚力度相对较弱,造成许多公司没有严格执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缺乏严厉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被处罚的程度远远低于未披露的,导致企业不愿及时披露。由于处罚力度的制约,使得相关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断发生。
4、信息披露改进的对策
(1)对信息披露的法治环境进行优化和完善
一是根据上市公司的自身的特征,需要明确披露内容的个性化和差异化,强化责任主体,提高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充分发挥券商的职能,证券中介机构要为投资者提供多层次、个性化的分析和集成会计信息。三是要完善和改进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与此同时,可以将其纳入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融媒体等方面的内容。
(2)完善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对公司的上市审核与核准进行严格控制;强化监督管理,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信息;构建健全的证券法律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派出检查员到被怀疑有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听取公司高管、内审人员和其它部门人员的报告,并对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人员、证券交易所等中介机构的调查,并提出公司的相关资料;事后监管:加大对证券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惩罚,以增强其决策的正确性、及时性。
(3)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监督机制
为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监督,确保各项监督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出作用,从而实现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的有效监督与科学化管理,针对当前各个监管部广]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监督手段落后、监督力度不强等方面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确保各个监督部门能够充分发挥出作用,从而实现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过程的有效监督与科学化管理,达到提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目标。在实践中,首先要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和职权,并要求各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主动地监督和检查会计信息的披露。其次,监管机构必须不断加强专业学习,提高技术水平,以保证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使监管机构能够充分发挥监管机构的作用和价值。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章通过以公司的外部监管为研究对象,围绕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管机构和信息披露的作用,分别从各种各样的监管机构的监管角度总结了一些存在的监管问题,并且从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公平性、规范性等角度总结了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现,最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以期对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1]昝秀丽,倪铭娅. 多项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发布[N]. 中国证券报,2022-01-08(A01).
[2]王珊珊.浅谈上市公司外部监管风险及应对措施[J].纳税,2019,13(02):211+214.
[3]雷甜甜.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问题及对策研究[D].西安理工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