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鉴定中“联合死因”判定的标准适用与表述规范
范雨欣
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
一、法医病理鉴定中“联合死因”的概念与判定现状
(一)“联合死因”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死因”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因素共同作用,在时间和空间上相互关联,直接或间接导致个体死亡的死因组合形式。这些因素可以是疾病、外伤或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且各因素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主次或先后顺序,共同构成致死的必要条件。例如,冠心病患者遭受轻微外伤后诱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外伤与疾病均对死亡结果产生作用,二者构成联合死因。联合死因的判定需综合分析各因素的发生时间、作用强度、相互影响及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其复杂性远超单一死因判定。
(二)现行判定标准与依据
我国现行的法医病理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主要侧重于单一死因或明确主次关系的多因素死因判定,对联合死因的判定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多依据《国际疾病分类(ICD)》关于死亡原因的定义,结合临床病理学知识、尸体解剖结果及案情调查进行综合判断。同时,部分地区或机构参考国外相关理论辅助判定,但因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不同鉴定主体对联合死因的认定存在分歧。此外,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对“联合作用”“同等作用”等概念理解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判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三)当前判定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联合死因判定实践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判定标准模糊导致鉴定结论差异大。对于各因素在死亡过程中的作用比例、因果关系强度缺乏量化指标,鉴定人主观判断成分较多。例如,在疾病与外伤共同致死的案例中,不同鉴定人对疾病基础与外伤诱发作用的权重分配可能截然不同。其次,因果关系认定困难。部分案例中各因素间存在复杂的相互作用,如疾病削弱机体抵抗力,使外伤后果加重;或外伤诱发疾病急性发作,难以清晰界定各因素对死亡的具体贡献。最后,鉴定文书表述不规范。不同鉴定机构对联合死因的表述方式多样,包括“疾病与外伤联合致死”“多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等,缺乏统一格式和术语规范,给司法裁判和后续处理带来困扰。
二、“联合死因”判定的标准适用困境与分析
(一)判定标准的模糊性与局限性
现行判定标准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缺乏明确的量化依据和判定流程。例如,对于“联合作用”的界定,未规定各因素作用强度需达到何种程度方可认定为联合死因。在多因素参与的死亡案例中,难以判断某一因素是否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从而无法准确适用联合死因判定。此外,标准未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因素的组合特点,导致在复杂案例中判定依据不足。这种模糊性不仅增加了鉴定难度,也降低了鉴定结论的说服力和可重复性。
(二)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
联合死因判定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涉及多个因素的相互关联与作用机制分析。在实际案例中,各因素可能存在时间先后顺序、协同作用或递进关系。例如,先有慢性疾病导致机体功能下降,后因轻微外力作用引发致命后果,此时需判断疾病基础与外力作用各自对死亡的影响程度。此外,部分案例中存在“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的情况,如一种疾病引发多种并发症,或多种外伤共同导致某一致命结果,进一步加剧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复杂性。现有鉴定方法多依赖主观经验判断,缺乏客观量化工具,导致因果关系认定结果争议频发。
(三)不同鉴定主体的理解与适用差异
由于缺乏统一的判定标准和操作指南,不同鉴定主体对联合死因判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受地域文化、学术流派及实践经验影响,在判定尺度上存在不同。例如,部分机构倾向于扩大联合死因的认定范围,将存在潜在关联的多个因素均纳入联合死因;而另一些机构则持保守态度,仅在各因素作用明确且相当的情况下才认定为联合死因。此外,鉴定人个体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和职业经验也会影响判定结果,同一案例由不同鉴定人处理可能得出不同结论,损害了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联合死因”判定的标准完善与表述规范建议
(一)明确判定标准与量化指标
构建科学的联合死因判定标准体系,需明确判定原则和量化指标。首先,确立“多因素共同作用、缺一不可”的核心判定原则,要求各因素在死亡过程中均发挥实质性作用。其次,引入量化评估方法,如借鉴损伤参与度评定中的百分比赋值法,对各因素在死亡中的作用强度进行量化。同时,制定不同类型联合死因的判定细则,明确各因素间相互作用的评估要点。此外,建立标准化的判定流程,从案情分析、尸体检验到结果论证形成规范操作步骤,减少主观随意性。
(二)优化因果关系分析方法
采用多学科协作与综合分析手段优化因果关系认定。在鉴定过程中,联合临床医学、病理学、毒理学等多领域专家,运用专业知识解析各因素的作用机制。结合尸体解剖、组织病理学检查、毒物分析等客观证据,利用统计学方法量化各因素与死亡结果的关联性。引入先进的检测技术,如基因检测、代谢组学分析等,揭示潜在的疾病易感性或药物相互作用对死亡的影响。此外,建立典型案例数据库,通过对比分析类似案例的因果关系判定经验,为复杂案例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规范鉴定文书表述格式与术语
制定统一的联合死因鉴定文书表述规范,明确表述内容和格式要求。在表述内容上,需包含各联合因素的具体名称、作用机制、作用强度量化结果及相互关系分析。例如,表述为“冠心病与胸部钝性外伤联合作用,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在格式方面,统一采用“联合死因:因素1(作用占比) + 因素 2(作用占比)……导致死亡”的模板,确保表述清晰、简洁。同时,规范相关术语使用,明确“联合死因”“共同作用”“同等作用”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避免歧义。
四、结束语
法医病理鉴定中“联合死因”的判定是一项复杂且关键的工作,其标准适用与表述规范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当前,联合死因判定面临标准模糊、因果关系复杂、表述不统一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判定标准、优化分析方法和规范文书表述加以解决。通过明确量化指标、建立多学科协作机制、制定统一表述规范,能够有效提升联合死因判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鉴定争议,为司法实践提供可靠的证据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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