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背景下成本法的估值适用性探讨
季定军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成都市 610021
引言:2024 年 11 月 11 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17 号)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处置方面均需要引入资产评估,以实现不良资产管理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兼顾资产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平衡”的相关要求。
一、成本法在不同估值背景下的适用性分析
1、资产处置背景下成本法适用性限制的例证分析
估值中的成本法,又称重置成本法,是通过模拟将标的资产构建为全新的状态,并扣除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相较于全新资产的贬值因素后,得到资产价值的估值思路。对比需要获取资产预计未来收益和报酬率信息的收益法估值,以及需要获取可比资产市场交易信息的市场法估值,成本法估值所需要的信息往往更加容易获取,因此常见于不良资产处置评估中。但任何估值方法都有其适用性限制,成本法也不例外。
以二手汽车的处置为例,实践中成本法的估值或远高于实际成交价。成本法估值考虑的贬值因素包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分别对应了资产的物理实体上的价值折损、使用功能上的价值折损和利用效率上的价值折损。对于二手汽车来说,其使用功能和使用效率问题已在新车的重置价格中充分反映,因此贬值因素中仅需考虑实体性贬值。则问题将继续简化为,是否是因为对实体性贬值考虑不充分造成二手车的估值结果偏高呢?
对包括汽车在内的一切实体资产而言,使用过程中无可避免地因为资产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或人为损坏等导致资产的实体损耗而形成贬值。常采用工作量法衡量实体的贬值程度,比如用车辆的已行使里程占使用寿命里程的百分比计算,但资产的工作量与实体磨损以及贬值程度并不总是线性相关。例如,一辆新买的汽即使只行驶少量公里数,其在二手车市场上的贬值程度远远不能由物理磨损可以解释。卖方需要在资产实体磨损之外做出更多的价格让步才能被市场所接受,而这里所谓“更多的价格让步”,既非贬值因素里面的功能性贬值或经济性贬值,使得成本法估值在二手汽车的案例中“失灵”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资产在二手市场中被要求的折价将不会低于各种贬值因素造成的价值折损。
2、与企业整体价值背景下成本法的适用性对比分析
企业整体价值背景下,同样的汽车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完全可以在二手市场购置一辆作为替代。而且购买二手资产可以要求“更多的价格让步”,如此“克隆”一个新企业的方式或许更为经济,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这其中涉及交易成本的问题,将企业无数个二手资产“组装”成一个“克隆”企业的过程所需的交易成本是不可忽视的。此时的评估对象是企业整体,而不是个别资产,应当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因而这种“克隆”方案并不存在“套利空间”。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市场参与者关注的是各项资产是否能在企业整体中发挥效用。若没有这辆汽车,企业不得不采用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通过这部分被节约的租赁费用,该辆汽车在企业整体中发挥了与其价值相匹配的效用。因此站在企业整体资产的角度,应当基于这辆汽车在既定时点的剩余工作量大小,即考虑其使用寿命、产出效率和利用效率相对于全新资产的贬值程度等衡量其价值。此时成本法能够反映资产的预期效用,可以很好地适用于估值。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二手车的例子。二手车辆的购买者也同样关注价格与预期效用的匹配,但理性的二手车辆购买者预期效用不会超过原拥有者,因此要求“更多的价格让步”以补偿降低的预期效用。效用预期之所以在一手转为二手的过程中被降低,无外乎买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主动降低效用预期以减小购买风险。或者即便信息是对称的,但站在买方角度认为资产的贬值程度更大,买卖双方对贬值的认识无法统一意见。或者买方会考虑其他的非经济意义上的贬值,比如社会普遍对于二手车的偏见认为“旧不如新”等。由此可见,在车辆从一手转为二手的过程中预期效用降低以及价值影响很难在成本法框架下量化计算,导致成本法在二手车估值的适用性受限,根源在于成本法所考量的贬值是以资产使用状况预期不发生变化为前提,否则会因假设前提被打破而导致方法适用性大大降低。
那么能否由此推及其他类型资产,成本法均难以适用处置情景下的估值呢?这取决于潜在买方对二手资产效用预期的降低幅度大小,或者与之匹配的“更多价格让步”能否量化计算。除了应基于市场普遍了解的信息量化分析贬值程度,也要考虑其他无法量化解释的贬值因素对价值影响是否显著,否则成本法将很难适用。
二、改进成本法估值在资产处置背景下的适用性建议
在资产处置的背景下,如果遇到其他方法难以适用,且成本法也无法充分解析资产的贬值因素时,我们不妨换一个思路,在成本法估值之上额外考率一个折扣系数,以此调节前述诸如信息不对称或其他非经济意义上的贬值因素带来的价值影响。这个折扣系数可以通过同类二手资产实际成交价,以及未考虑信息不对称或其他非经济意义上的贬值因素前的原始估值结果,利用既有的市场信息反算得到。从方法原理来看,这样估值思路应归纳为市场法范畴,即通过市场比较的方式进行估值,只不过比较对象并非标的资产与可比案例,而是同类案例实际成交价相对其估值结果的折扣系数。应用于折扣系数分析的案例范围较之可比案例的范围更加广泛,因为后者需要保证案例与标的资产之间可替代或可比较,而前者已有成本法估值涵盖了这些因素。例如,比较二手车辆的价格时应当选择与标的资产在品牌、性能、新旧程度、行驶里程等条件相同或接近的市场案例,而如果这些条件在成本法估值中已有考虑,则折扣系数案例信息的获取范围可以进一步拓展,无需重复考虑成本法估值已涵盖的条件因素,进而将案例范围放宽至同一类资产,可以很好地规避可比案例信息受限的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在不良资产处置背景下应用成本法应尤为关注估值的假设前提是否被破坏,以及因资产使用方式发生改变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或其他非经济意义上的贬值等成本法无法量化解析的因素是否对价值影响显著的问题,否则只能转而考虑其他估值方法。但如果收益法、市场法也难以直接适用,可以考虑“折扣系数”的思路分析那些直接由成本法无法量化的贬值因素。
参考文献:
[1] 金融监管总局 . 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B/OL]. https://www.nfra.gov.cn/,2024- 11- 11;
[2]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的通知 .[S/OL].https://www.cas.org.cn/,2017- 9- 8.
作者简介(姓名:季定军,性别:男,籍贯:江苏,民族:汉,出生年月:1991 年 3 月,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