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装农药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分析
池圣慧
孝感市孝南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432100
一、套装农药的定义及在市场中的普及情况
农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在农资市场检查中, 常常发现有不同的“套装农药”(又称“组合农药”、“套餐农药”),通常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以及助剂、叶面肥等,按特定配方组合在一起,以一个整体包装单元进行销售和使用。此类产品因其宣称“一次施用、多重防效”、“省工省时”等便利性特点,在基层农资门店中快速普及,深受部分农户青睐。然而,在基层农业综合执法检查中发现,套装农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农药市场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套装农药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质量安全突出
(1) 成分不明与隐性添加:套装内的小包装产品标签信息可能极度简化甚至缺失,无法清晰标注所含的每一种有效成分及其含量。部分不良厂商借此机会,在套装内非法添加未登记的高毒、剧毒或禁限用农药成分,或添加未标注的隐性成分,导致农残超标和生态环境破坏。
(2) 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套装内的小包装农药,其实际有效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登记要求难以直观判断。执法抽检成本高、耗时长,给不法分子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提供了空间。
(3) 混配安全性存疑:套装农药的组合配方是否科学合理、不同农药成分之间是否产生药害,缺乏权威的评估和验证。农户盲目使用可能造成作物药害、防治效果不佳甚至人畜中毒。
2. 标签标识违规
(1)“大套小”标签信息缺失:套装的外包装(“大包装”)上通常只标注组合名称、总功效和简单用法,而套装内各独立小包装农药的完整标签信息(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标识、使用范围、剂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信息等)可能严重缺失。这严重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完整内容的规定。
(2) 假冒、伪造或套用登记证号:套装作为一个整体销售单元,其外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有伪造或直接套用套装内某一种农药的登记证号,整个套装本身并未作为一个独立的产品获得法定的农药登记。这是当前最为普遍和核心的违法问题。
(3) 虚假宣传与误导:外包装上常使用夸大、不实的宣传用语,如“特效”、“根治”、“绝对安全”等,对防治效果、适用范围进行不切实际的承诺,误导消费者。
3. 市场准入与追溯困难
(1) 规避登记管理:套装农药将多种已登记的单剂农药简单组合后,以“套装”形式作为一个新产品销售,其配方、配比、剂型、适用作物/ 防治对象等可能已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登记,实质上规避了国家严格的农药登记评审程序。
(2) 产品追溯链条断裂:当套装农药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时,由于内包装信息不全或外包装信息虚假,难以追溯到具体的生产批次、实际生产企业以及套装内每一种农药的真实来源,给执法调查和追责带来极大困难。
4. 扰乱市场公平秩序
(1) 不正当竞争:违规套装农药往往因其包装新颖、宣传诱人、价格优惠吸引农户,挤压了合法合规单剂农药的市场空间,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侵犯合法企业权益:假冒、套用正规企业的登记证号或品牌,侵害了守法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套装农药监管面临的难点
1. 法规政策相对滞后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主要针对单一农药产品进行规范,对“套装农药”的登记要求、标签标注规范等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导致基层执法缺乏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对“是否违法”、“如何处罚”存在认定难。
2. 执法识别与取证困难
(1) 快速识别难:仅凭外包装,执法人员难以迅速判断套装内各小包装农药的登记状态和标签合规性。
(2) 抽检成本高效率低:对套装内的每一种小包装农药都进行抽检,成本高、周期长,基层执法单位难以承受。
(3) 追溯源头难:若信息不全导致追溯实际生产者和责任主体困难重重。
3. 基层监管力量与技术薄弱 县市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检测设备匮乏、执法经费有限等问题,难以应对量大面广、隐蔽性强的套装农药监管需求。
4. 农户认知不足与风险意识淡薄 部分农户过分追求使用便利和“特效”,对农药登记、标签规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违规套装农药潜在的质量安全风险缺乏警惕性,容易受到虚假宣传的诱导。
四、套装农药监管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明确套装农药的定义、登记、生产和销售
(1) 凡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已登记的农药产品(含助剂、叶面肥等)组合在一起,以一个整体包装单元销售的,该组合体应视为一种新的农药制剂,必须依法申请农药登记。
(2) 细化标签标注 套装农药必须清晰、完整地标注套装内的每一种农药的独立农药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毒性标识、生产企业名称等关键信息,或者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提供能便捷获取内包装完整标签信息的途径(如二维码链接)。
(3) 发现伪造套用登记证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2. 严把市场准入,强化源头管控
(1) 加强登记管理:农药登记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套装农药,要严格审查配方的科学性、安全性,确保安全有效。
(2) 强化生产许可核查 对生产套装农药的企业,严格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能力,特别是对混配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3) 规范经营许可 农资经营门店在进货时,必须严格查验套装农药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建立详细的进货和销售台账。
3.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执法效能
(1) 推广二维码追溯制度:套装农药的外包装和每一小包装都必须标注唯一、可追溯的二维码。执法人员和购买者在扫描二维码时应能准确获取该包装单元对应的农药登记信息、生产批次、生产企业、生产日期、质量检验报告、登记状态等完整信息。
(2)加大套装农药的抽检比例 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牌、可疑产品进行有针对性抽检,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是否含有未标注(特别是禁限用)成分等。
(3)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加大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农药法规、标签识别、快速检测、电子取证等方面的技能,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信息化执法装备,保障执法经费投入。
(4)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整合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执法等信息,建立区域性的农药数字化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风险预警和执法联动。
4. 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主体责任
(1)鼓励诚信经营 加强对农资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培训,自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采购、不销售违规套装产品。
(2)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 通过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致全区农药生产经营者和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科技下乡等活动向农民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引导农民从正规渠道购买农药。
(3)曝光典型案例:定期公布查处的违规套装农药典型案例,形成震慑。
5. 强化部门协同与区域联动
(1)内部协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要加强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站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2)外部联动: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的协作配合。市场监管局在流通领域负责打击违规套装农药,公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假劣农药案件及时介入。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3)区域协作:对于跨区域流通的违规套装农药,建立县市区执法协作机制,共同打击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6. 探索建立“黑名单”与信用惩戒机制 将多次生产、经营严重违规套装农药的企业和门店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7. 引导行业自律与技术创新 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研发安全、高效、便捷的产品,从源头上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压缩违规套装的市场空间。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2017)》
2. 农业农村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3. 农业农村部,《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4. 农业农村部,《农药包装通则》(GB3796-2018)
5. 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农办农【2023】2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