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基本要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
刘克和
湖南省岳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湖南岳阳 414000
摘要:本文基于实际工作经验,深入探讨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的基本要点,包括数据本身合理性审核、上报规范性完整性审核、异常数据复核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详细分析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监测质量审核无保证、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监测方法和时间不统一等,旨在提高监测数据审核效率,提升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要点;问题
1 引言
农村水安全是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民生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工作,每年都会组织对农村各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定期监测。其中农村水(包括地表饮用水和地下饮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由各个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并将各项监测数据上报至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网站平台,并由县级、地市及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先期进行三级数据审核。在此过程中,严格做好地县、市和省三级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审核,有利于保证各项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而为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总结近年来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要点、探讨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对不断提升我们审核工作水平,做好农村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基本要点
2.1上报规范性完整性审核
上报完整性规范性审核主要关注监测数据在上报过程中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首先,要检查所有点位/断面是否均在进行了数据上报,是否有未监测的点位/断面;若有未上报的,是否进行了备注说明。地表饮用水监测项目有28项,地下饮用水监测项目有39项,是否全部进行了监测。河流监测断面一般须监测流量的,未监测流量,必须做补充说明;监测了流量的,要注意流量单位是否规范。
其次,监测数据上报中的记录方式或格式,应符合上级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规范,包括数据的有效位数、单位等。主要有以下方面:
未检出指标填报的检出限过高或过低,或检出限填报错误;
各个监测项目的单位不尽相同,未注意使用的单位,应注意转换。有的单位为mg/L,有的为μg/L。粪大肠菌群数的单位从“个/100ml”变为“MPN/L”。
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蛔虫卵数等应为整数;
若数据未监测填写“-1”或者为空,低于检出限值统一为大写字母“L”,有的采用小写的“l”或ND。注意的是,检出限值与L之间不得有空格;若选取方法无检出限,则填在系统中填“-3”;
另外,上报频次和时间必须符合规定要求,相邻两期的水质监测时间不能太相近;如季度监测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2个月,半年监测一般不少于4个月。
2.2 数据本身合理性审核
数据本身的合理性是审核的核心要点之一。这要求审核人员对农村水环境各个监测项目各类标准的正常范围有清晰的熟悉和了解。例如,对于常见的水质指标的Ⅲ类标准,如氨氮为1.0mg/L,高锰酸盐为6mg/L,总磷(以磷计)0.2mg/L(河流)和0.05 mg/L(湖、库)等。在实际审核中,部分数据可能出现明显的异常,此时,审核人员需要进一步检查数据记录是否准确,确认是否采样分析过程中的问题。对于一些与其他指标存在逻辑关系的数据,更要进行深入分析。
正常情况下,总氮含量应大于等于氨氮与硝酸盐氮之和。有的检测单位未注意将检测出的硝酸盐,转换为硝酸盐N,导致总氮含量小于等于氨氮与硝酸盐氮之和。有的是不同次采样或委托不同单位进行分析检测的结果,导致出现数据的异常。
同一水样,CODcr应当大于BOD5;
一般不超过相应标准的10倍以上,也不应低于Ⅰ类水质标准10%以下;
监测结果不能小于常规分析方法的检出限;
同一区域年度之间的达标率、浓度等变化过大;
2.3 异常数据复核与处理
异常数据,主要包括:无明显因素产生的与前期监测结果相差较大的超标或超低的数据、明显过大或过小的数据、低于检出限的数据,相关数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数据。当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数据时,需要及时通知监测数据上报单位进行复核与处理。监测数据上报单位首先须对照监测报告单进行复核,以确定是否上报错误,如是因为上报时弄错,须及时纠正重新上报,否则交由监测单位进行复核。若整个监测过程中未能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确定是否重新采样监测。如须重新采样监测的,则重新采样监测。由于重新采样监测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各地对农村水环境的质量监测工作应尽可能提前组织进行。
3 农村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监测数据生产来源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够严格。
目前,农村环境监测数据来源较多,有地方四级站自行监测的,有的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监测的,有引用自动站的,还有东拼西凑的,等等。数据质量难以监控到位,数据质量难以保证。各个监测机构本身也还具有监测能力不够的问题,一方面,部分监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在监测过程中可能无法严格按照规范操作。
3.2 数据审核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
保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和可比性,我们每年进行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才具有现实的工作意义。在农村环境监测数据审核工作中,省市两级的数据审核主要还是数据形式上的审核,各地上报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代表性和可比性,还难以进行监管、控制、掌握。如何做到数据质量的全面审核,确保数据的可靠性,还有待我们不断探索建立全面审核的机制和体制。
3.3 监测时间条件不统一
由于目前对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的各期监测时间和监测条件的并未作统一规定,各地根据自身工作较为灵活安排生产各期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因此,某一期水质监测数据与往年同期相比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评价时,不能充分或完整说明水质变化情况,给农村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带来了一定不利影响。比如,同为上半年,一月份为枯水期,雨水较少,六月为雨季,有时可能是汛期,此时对地表水采样,水质可能变化较大,两期水质数据可比性不大。
4 提升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质量的建议
4.1 加强监测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监测质量保障体系是提升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质量的关键。主要的:一是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监测人员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再培训或调整岗位。二是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完善监测和审核人员的责任制度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监测工作和数据审核工作的质量,是提高农村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重要保障。在监测数据上报过程中,对监测人员、数据审核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制定详细的责任追究制度。
4.3 合理规范统一采样监测时间
在工作实际中,虽然每期采样监测时间不便于规定到某一个具体时间,但还须有一个时间范围规范要求,这是提高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可比性和有效性的基本条件。
5 结语
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审核是保障农村用水安全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数据本身合理性、上报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以及异常数据的复核与处理,可以有效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在做好监测数据审核的同时,我们应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完善数据质量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期环境监测时间要求,以保证农村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和可比性。
参考文献:
[1]王巍淞,马巧梅,申连雄.基于物联网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系统的设计[J].科学技术创新,2022,(27):51-55.
[2]陶勇.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其作用[J].中国卫生工程学,2022,21(04):529-531+538.
作者简介:刘克和(1969—),男,汉族,湖南省岳阳人,大专,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