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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航运碳规制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及应对路径探析

作者

王一凡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135

摘要: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凭借2023年修订的《欧盟2003/87号指令》,将国际航运业纳入其规制范围。这一举措对中国航运业产生多方面影响,包括法律合规挑战、成本增加以及技术转型压力等。中国航运业需构建综合应对体系,从完善国内碳市场衔接、推动技术升级、强化国际规则话语权等方面着手,实现低碳转型与竞争力提升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航运业;碳减排;应对策略

一、引言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作为较为成熟的碳市场机制,不断拓展其覆盖领域。2023年,欧盟通过修订《欧盟2003/87号指令》,将航运业纳入规制范围,规定5000总吨以上船舶自2024年起按航次碳排放缴纳配额。这一单边行动突破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航运国家,船队在欧盟航线占比达35%,预计2024年碳成本超2000万欧元,2030年或增至4000万欧元。本文运用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剖析该体系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策略。

二、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概述

(一)核心机制与法律依据

EU ETS的核心是”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通过设定碳排放总量上限,创造碳排放配额的稀缺性,建立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市场主体在获得欧盟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后,可根据自身排放需求在二级市场交易。在体系运行初期,免费分配占主导,早期被纳入行业每年可免费获得欧盟总量95%的排放配额(EUA),每个EUA代表一吨二氧化碳排放量。随着碳减排目标推进,免费配额比例逐渐降低,2021年降至43%,拍卖比例相应提升,增强了市场定价效率和对企业减排的约束力。

(二)航运业纳入进程与规则

航运业纳入EU ETS经历了长期过程。2013年,欧盟委员会制定减少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战略,2018年1月1日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认证(MRV)条例正式实施,为后续纳入提供数据基础。2020年12月,欧洲理事会通过”Fit for 55”约束性目标,2021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Fit for 55”一揽子方案,将航运业纳入EU ETS是其中关键内容。2023年4月相关关键立法法案通过,5月16日959号指令发布,标志着航运业正式被纳入,该指令于2023年6月5日生效。依据959号指令,2024年1月1日起,进入欧盟港口的5000总吨及以上货船、客船需履行碳排放义务;2027年1月1日起,覆盖范围扩大到相关海上活动船舶,并涵盖特定航行产生的排放。

三、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

(一)法律合规困境

欧盟将航运业纳入ETS的做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该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率先行动,因其历史排放责任大且技术资金雄厚,发展中国家应在发达国家支持下逐步承担减排责任。而欧盟要求所有进入其港口的符合条件船舶遵守碳排放规定,忽视了各国差异,可能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航运企业承担过重减排义务。

这给中国航运企业带来诸多合规难题。企业运营欧盟航线时,需同时遵循中国国内法规和欧盟ETS规则,增加了合规成本和管理难度。在碳排放监测方面,欧盟与中国的监测标准和方法可能不同,企业需分别按不同标准采集和分析数据,不仅增加数据管理复杂性,还可能导致数据不一致,影响合规判断和决策。中国船企依据欧盟MRV条例承担严格的数据报送与认证义务,但碳排放计算复杂,涉及多个变量,且寻找符合欧盟标准的第三方验证机构困难,部分验证机构对中国船企了解不足,核查易出问题,若未通过核查,企业将面临高额罚款,合规风险剧增。

(二)经济与竞争力冲击

EU ETS的实施使中国航运业成本大幅增加。2024年中国航运业碳成本可能超2000万欧元,预计2030年翻倍。随着欧盟收紧碳排放配额、碳价波动上涨,企业购买配额的支出不断攀升,压缩了利润空间。在竞争激烈、运价波动的航运市场中,企业面临巨大成本压力。

为满足EU ETS减排要求,中国航运企业面临技术转型压力,需投资清洁技术,如液化天然气(LNG)、甲醇燃料等替代传统高污染燃料,并对现有船队进行技术改造以提高能效。但这些措施短期内会推高运营成本。投资清洁技术资金投入大,如LNG燃料动力船舶建造和改装成本比传统燃油船舶高出约20%-30%,小型航运企业难以承受。而且,清洁技术应用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全球LNG加注站数量有限,偏远地区缺乏相关设施,增加了船舶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在现有船队改造方面,不仅需要专业技术和设备,改造期间船舶无法运营,造成运营收入损失。虽然长期来看技术转型有益,但短期内成本压力严峻,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发展前景。

四、中国航运业的应对策略

(一)国内法层面举措

推动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EA)与EU ETS互联互通,有助于降低中国航运企业在欧盟航线的运营成本。通过建立互联互通机制,企业可在不同市场间灵活调配碳排放配额。若企业在国内市场获得充足且低成本的配额,在欧盟运营时可将其转移使用,避免在EU ETS市场高价购买配额。

实现这一目标,需建立统一的碳核算和认证标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和认证体系存在差异,阻碍了碳市场互联互通。中国应与欧盟积极沟通协商,统一燃料消耗与碳排放的换算关系,明确不同燃料的排放因子,建立认证互认机制,使双方认证的数据和减排量相互认可。同时,要加强监管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碳市场运行、企业排放和交易信息,联合打击市场操纵、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国政府应加大对绿色船舶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绿色船舶技术研发。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绿色船舶制造企业和使用绿色船舶的航运企业相关税费,提高企业采用绿色技术的积极性。

(二)国际法层面行动

中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活动,发挥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影响力,推动IMO制定全球统一的航运碳减排标准。在参与规则制定过程中,中国可将自身利益诉求和发展理念融入国际规则,避免欧盟单方面碳减排规则对中国航运业造成不公平影响。在IMO相关会议和谈判中,中国应基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提出航运碳减排方案,明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航运碳减排中的不同责任和义务,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减排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推进减排工作。

中国应坚决反对欧盟将航运业纳入ETS的单边主义做法。这种单边行动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破坏全球航运业减排的公平性和协调性。中国可联合其他受影响国家,通过外交途径向欧盟表达关切和反对意见,促使欧盟重新审视其政策。中国可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应对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对航运业的影响。各国可共同开展绿色航运技术研发合作,共享技术成果,降低研发成本,如共同研发适合”一带一路”航线的清洁能源船舶技术,提高船舶能效和环保性能。

五、结论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纳入航运业对中国航运企业在法律合规、经济成本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产生了显著影响。然而,这些挑战也为中国航运业的绿色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国内层面,通过推动碳市场互联互通、加大绿色航运技术研发支持等措施,有助于降低成本、加速技术升级;在国际层面,积极参与IMO规则制定、联合应对欧盟单边主义,能够维护行业权益并提升话语权。中国航运业应协同推进国内法与国际法层面的措施,实现绿色转型与竞争力提升,在全球低碳经济中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全球航运业绿色发展贡献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