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对人口老龄化的价值探索
郭馨嵘
吉林师范大学 吉林省四平市 136000
摘要: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即自然人与继承人范围外组织或个人订立扶养协议,被扶养人自主选定监护人,以此实现养老保障。其发轫于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初衷为保障鳏寡孤独老人的基本生活。伴随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呈现加剧态势,该制度在缓解养老压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本文将从法律与社会融合视角,深入剖析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中的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 人口老龄化 意思自治 继承合同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当前,全球正共同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我国也毫不例外,深陷其中。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总人口约为14亿,但人口增长率已转为负值,较2022年减少了约208万人。从年龄结构来看,15至59岁的劳动年龄群体占总人口的61.3%,而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比达到21.2%,其中65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占15.4%[1]。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年人口总体数量及增速均在快速增加。依此数据可知,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在未来将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进入超老龄化社会,人口结构将面临深刻调整。在此背景下,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议题,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对缓解人口老龄化的价值
(一)利于减轻国家养老压力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得知,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呈持续攀升现象,我国人口结构发生显著变化,人口老龄化步伐愈发急促,我国养老保障体系页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难”如今不再是个别家庭面临的个体困境,已然演变成了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社会性难题。
在众多应对养老难题的探索中,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养老模式逐渐崭露头角。根据其实际发展情况来看,遗赠扶养协议为缓解老龄化给家庭和社会造成的经济压力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这种模式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以及老龄化严重的区域逐步获得认可并得到推广。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起对老年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而老年人则在去世后将自己的遗产赠与扶养人。这一模式既解决了部分老年人养老缺乏照料的困境,又减轻了家庭和社会在养老方面的经济负担,实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双方的互利共赢。
(二)利于弘扬传统文化
在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始终将敬重长辈、赡养老人视为核心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一种独特的养老模式,完美地传承了我国 “尊老敬老” 的传统美德。被扶养人与扶养人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扶养人承担老人生养死葬,待老人离世后,扶养人便可继承协议所指定的财产。这一模式精准地瞄准了老年人的养老刚需,以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保障老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使得中华民族传统的“孝”文化在现代社会得以延续和弘扬。
三、遗赠扶养协议现存问题
遗赠扶养协议初看似乎是一个能够缓解人口老龄化难题的完美制度,但结合司法实践不难看出,该制度也存在着扶养人范围过于单一、协议具体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形式要件规定模糊等问题。
首先,扶养人范围过于单一。我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我国将继承人刨除在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范围内,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扶养人更广这一基本事实。也没有充分重视那些拥有亲属、且倾向于选择亲属作为扶养人的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导致现行立法与实际社会需求之间出现矛盾,难以满足现实生活中对扶养的需求。
其次,协议具体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当今社会飞速发展,老年群体的需求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逐步呈现多元化需求现状。然而就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条款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对其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对履约细节、责任义务界限以及应对特殊情形策略等关键要素的明确指导。然而,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需求早已突破物质层面的局限,涵盖了诸如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社交娱乐等诸多领域,如此狭窄、刻板的协议内容界定,显然难以切实满足老年人日益复杂的现实需求[2]。这无疑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履约流程、标准及责任划分等问题频繁产生争议。
最后,形式要件规定模糊。立法层面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应具备何种确切形式并未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这一立法留白致使在现实生活场景中,当事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所采取的形式呈现出口头、书面、公正等多样化态势。其中,口头约定方式由于缺乏书面证据支撑。极易存在协议履行细节以及遗赠财产归属等关键权利事项的争议。并且由于当前立法规定的不明确,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协议形式争议的案件时,裁量标准难以达成统一。如此一来,老年人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核心权益主体,其合法权益在面对此类争议时难以得到充分、稳定且有效的保障。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未来发展
在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养老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如何完善养老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域外成熟的继承合同制度中汲取经验,对我国养老制度的优化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对域外继承合同制度的探索研究,笔者认为可从明晰形式要件、加强权利救济、注重权益保障三个方面进行学习探讨。
第一,明晰形式要件。目前,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对于形式要件的规定极为宽泛和模糊,这导致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频频出现纠纷,且在司法裁量方面极难取得统一。反观德国与瑞士的继承合同制度,对被继承人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和形式要件等关键要素都有明确界定。他们通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让养老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由此可见,明确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形式要件势在必行。
第二,加强权利救济。瑞士法的权利救济机制精简明确,直击问题核心,对继承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等进行针对性规定,有着成熟的合同规则体系和多元灵活的救济途径。而我国在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机制方面相对薄弱,既未充分体现保护老年人养老权益的立法理念,在协调当事人双方权利冲突时,也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借鉴域外立法在权利救济机制方面的先进经验,填补当前制度在权利救济立法层面的短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继承合同领域的实现。
第三,注重权益保障。遗赠扶养协议制度是一种互惠基础上的迟延给付[3]。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在先,遗赠人履行遗赠义务在后,但双方当事人权利取得时间上却相反。就此而言,扶养人权利与义务取得之间具有异时性与风险性[3]。然而我国立法对扶养人的权益保障机制关注不足,存在诸多立法漏洞,这导致扶养人在实践中容易陷入“出力不讨好”的困境中。在契合本土国情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借鉴德国立法经验,针对被扶养人的恶意处分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后果规定,强化对扶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 https://www.stats.gov.cn/sj/zxfb/202402/t20240228_1947915.html,2025,访问时间,2025-02-27
李丽容,王净.中国优秀传统孝文化视域下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J].中国老年学杂志,2022,42(05):1262-1265.
缪宇.遗赠扶养协议中的利益失衡及其矫治[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5):84-99.
作者简介:郭馨嵘(1998.04.07)女,汉族,吉林省白山市,硕士研究生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