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权利问题分析
李佳禹
延边大学 吉林延吉 133002
摘要: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需要夫妻双方全程参与,由于实施周期较长,往往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因素,如夫妻双方离婚、双方或一方突发意外死亡等,而这会对冷冻胚胎的处理带来一定难度。本文主要分析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并重点探究冷冻胚胎的权利问题,旨在针对冷冻胚胎的处理问题提出见解,为后续冷冻胚胎监管与处置权问题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所有权
引言: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中,胚胎冷冻是重要环节,但在出现夫妻双方离婚、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妻子突然失去孕育能力等特殊情况下该如何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由谁承担医疗机构冷冻胚胎保存费用的缴纳等问题,我国尚未从法律层面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为避免冷冻胚胎处理纠纷问题的发生,有必要深入探究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与权利问题。
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现阶段,有关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学说有三种,一是主体说,即冷冻胚胎在合适的环境下经过一段时间的孕育能生育出自然人,无论自然人健康与否,都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胚胎作为生命的起始,拥有完整的遗传基因,应与自然人一样具备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即冷冻胚胎同时具有生育出人与无法生育出人的可能性,所以应将其视为物,此学说认为,冷冻胚胎虽然能生育出人,但也能不依附人体而在特定的环境中保存,因此可视这种胚胎为物,归法律上的主体所有,由于我国当前规定不得赠予、买卖胚胎,且胚胎禁止以代孕的形式孕育而必须由合法母亲孕育,且合法父母具有放弃胚胎孕育的权利,这说明胚胎本身无法决定是否能通过孕育成为一个人,对此,冷冻胚胎并非是法律主体,其仅为客体,不具备民事主体地位;三是中间说,即冷冻胚胎是生命的初始,但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无法归类为主体,也无法归类为客体,而是两者之间的第三种物质。
针对宜兴冷冻胚胎案,部分专家认为,即使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均说明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但其实质论证主要以一般性权利论证为依据,所以法律属性并不会对归属判决造成影响,在冷冻胚胎归属问题的处置上无需考虑其法律属性。但也有专家认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区别在于主体既享受权利也要履行义务,而客体为权利、义务中的主要事项。对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需要明确主体、客体,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权利、确定义务,因此在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研究领域,需要重点考虑其法律属性[1]。
关于主体说,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自然人,则其享有生存权,这将意味着毁损胚胎、终止妊娠与杀人无异,但在大部分国家中,终止妊娠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说明胎儿无生存权,冷冻胚胎作为生命的初始,尚未发育成胎儿,则更不具备生存权。所以冷冻胚胎主体说缺少准确性。关于客体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不仅仅是物,还有其他形态,例如,在医疗法律关系中,生命健康权为客体;在离婚夫妻对子女探视的法律关系中,子女为客体,所以客体呈现出多样化形式,不一定要将冷冻胚胎定性为客体中的物。关于中间说,此理论认为冷冻胚胎为人与物的中间形态,我国法律目前认定物并不具备主体地位,而客体又包含了物,所以中间说与客体说基本相似。
综上所述,有关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仅包括两种学说,一是主体说,二是客体说。具体可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生命的初始,属于有可能发展成主体的一种客体。
二、冷冻胚胎所有权的确定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冷冻胚胎是特殊客体,其与人的关联十分密切,此外,与人密切相关的客体还有很多,如生命健康权、知识产权等,但这两种客体存在一个明显差异,即冷冻胚胎与合法母亲、父亲二人均紧密联系,两者缺一不可。所以在人工辅助生殖中,夫妻二人同为主体。现阶段,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需要诸多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而合法夫妻之外的人一般无法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在此项技术的实施中,需要由合法夫妻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冷冻胚胎的处置问题。但在医学指征满足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允许在人工辅助生殖过程运用医疗机构精子库的精子,所以胚胎是否由合法夫妻的精子与卵子结合而成并不会对紧密联系人造成影响,换言之,胚胎的紧密联系人为法律上的父母,而这里的父亲不一定为生物学父亲。因此法律上的父亲与母亲共同拥有冷冻胚胎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继承取得
我国规定不得赠予、买卖冷冻胚胎。但拥有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人并不具备保管冷冻胚胎的条件,在医疗机构保存冷冻胚胎是最佳方式。医疗机构会按照冷冻胚胎处置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冷冻胚胎,如果冷冻胚胎所有者逾期未继续缴纳保存费用,医疗机构可丢弃胚胎。换言之,拥有冷冻胚胎所有权的人可委托医疗机构以有偿的形式保存冷冻胚胎,双方需要签订双务合同,如果拥有所有权的人未缴纳保存费用,则医疗机构可终止保存义务的履行。
由于我国规定不得赠予、买卖冷冻胚胎,所以继承冷冻胚胎所有权的唯一方式为继承。在宜兴冷冻胚胎案一审判决中,由于冷冻胚胎有可能生育出人,所以判定冷冻胚胎无法被继承,因为冷冻胚胎的生物学母亲、生物学父亲均已离世,如果胚胎被他人继承可能出现代孕违法现象,由此判定胚胎无法视为遗产而被继承。在宜兴冷冻胚胎案二审判决中指出,生物学祖母、祖父与生物学外祖母、外祖父可共同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与监管,从本质上讲,二审间接认定了冷冻胚胎可由生物学父亲与母亲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与遗产继承一样[2]。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作为特殊客体可被继承,我国法律仅对继承权的行使范围与享有人做出规定,而针对享有人该怎样使用遗产并未做出规定,即使继承人在遗产使用上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也无法剥夺其继承权。所以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应被认定为可继承,如果由此引发违法行为,如代孕等,则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处置即可。
结论:根据主体说与客体说,可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生命的初始,属于有可能发展成主体的一种客体。同时,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应归法律上的父亲与母亲共同所有,且冷冻胚胎作为特殊的客体可被继承,如果由此引发违法行为,如代孕等,则按照当前法律规定处置即可。
参考文献:
[1] 梁甲泉.冷冻胚胎主体性证成及认定规则的建构[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01):83-91.
[2] 石佳友,康令煊.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反思与实践重构[J].学习与探索,2024,(09):7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