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偏差引发的价款纠纷处理原则与司法判例分析
秦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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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计算误差等多种因素影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往往会出现偏差 。当工程量偏差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对工程价款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引发发承包双方之间的价款纠纷。这类纠纷不仅涉及经济利益,还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合作关系破裂等不良后果。因此,明确工程量偏差引发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总结经验,对于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程量偏差引发价款纠纷的处理原则
2.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工程施工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处理工程量偏差引发的价款纠纷时,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若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的范围、调整方法、价款计算方式等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当工程量偏差在 ± 10% 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当偏差超过 ± 10% 时,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照新的综合单价进行计算,且新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此情况下,一旦出现工程量偏差,就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价款调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2.2 公平合理原则
尽管合同约定优先,但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时,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价款纠纷进行处理。公平合理原则要求在调整工程价款时,充分考虑工程量偏差对双方成本和利润的影响,确保调整后的价款既能反映工程的实际价值,又能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利益。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工程量大幅增加,承包人可能因规模效应降低单位成本,此时适当调低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反之,若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的固定成本分摊增加,调高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也是为了保障其合理利益 。
2.3 责任认定原则
确定工程量偏差的责任主体是处理价款纠纷的关键环节。如果工程量偏差是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如设计变更、指令错误等,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工程价款;若工程量偏差是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施工错误、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等,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无权要求发包人增加价款,甚至可能需对发包人进行赔偿;当工程量偏差是由于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引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合同约定,合理分担价款调整的责任 。
三、司法判例分析
3.1 案例一:合同明确约定情形下的裁判
3.1.1 案件概况
某建筑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超过 15% 时,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调整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某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加了 30‰ 。发承包双方就该分项工程增加部分工程量的价款调整产生纠纷,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调高综合单价,发包人则认为应维持原综合单价 。
3.1.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中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有明确约定,双方应严格遵守。根据合同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15% 时,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因此,法院判决对该分项工程增加部分超出 15% 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调低综合单价,重新计算工程价款 。
3.1.3 案例启示
此案例明确体现了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斟酌合同条款,对工程量偏差等可能引发纠纷的事项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以避免后续争议。一旦合同有明确约定,在
无特殊情况下,法院将尊重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裁判 。
3.2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的裁判
3.2.1 案件概况
某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式约定不明确,仅提及“ 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变化,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大幅减少。承包人认为工程量减少导致其成本增加,要求调高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发包人则以合同未明确约定为由拒绝调整 。
3.2.2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对工程量偏差的调整方式约定不明,但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工程量大幅减少确实会对承包人的成本和利润产生影响。参考行业惯例和类似工程的计价标准,法院判决对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进行适当调高,以平衡双方利益 。
3.2.3 案例启示
当合同约定不明时,法院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并参考行业惯例、相关计价标准等对价款纠纷进行裁决。这提示发承包双方,合同条款应尽量详尽,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若合同中对关键事项约定不明,在纠纷发生时,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需通过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等进行裁量 。
3.3 案例三:责任认定影响价款调整的裁判
3.3.1 案件概况
某工业厂房建设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导致部分工程返工,造成该部分工程量增加。发包人认为该工程量增加是承包人的过错所致,不应调整工程价款,承包人则主张这是施工过程中的正常调整,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部分的工程款 。
3.3.2 法院裁判
法院经调查取证,认定工程量增加是由于承包人未按图施工造成的,根据责任认定原则,该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法院判决发包人无需支付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增加的工程价款,同时,由于返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承包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3.3.3 案例启示
该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工程量偏差价款纠纷中,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发承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若一方因自身过错导致工程量偏差,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施工过程中,各方应加强管理,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避免因自身过错引发价款纠纷和经济损失 。
四、结论
工程量偏差引发的价款纠纷处理应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公平合理、责任认定等原则。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分析可知,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尊重合同约定进行裁判;当合同约定不明时,会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及相关行业标准作出裁决;而责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价款调整的承担方。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此类纠纷,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工程量偏差的处理条款,在施工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明确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应依据相关处理原则,结合具体案件事实,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以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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