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数字图书馆超链接著作权保护的特点
蔡振初
江西警察学院
摘要:超链接为读者快速查找最新或最重要的网上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数字图书馆超链接技术的使用不当也可能引发相应的著作权纠纷。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试图分析数字图书馆超链接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尽可能规避超链接技术在数字图书馆运用中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超链接;著作权;特点
数字图书馆的迅猛发展,对教育和文化事业产生着巨大影响。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具有快捷、方便、成本低等优势,极大地提高了信息检索效率;另一方面,对传统著作权法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形成巨大的冲击。数字图书馆的实现是以数据信息的传递为基础的,同一条信息读者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路径获得,信息的自由链接使每个读者都能高效地获取海量的信息。本文试图分析数字图书馆超链接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规避超链接技术在数字图书馆运用中所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一、与传统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的差异
(一)数字化作品突破了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
因特网信息是通过计算机系统,以二进制数字形式,利用通讯技术加以储存并传输的,看不到作品及载体。需要时就通过计算机下达指令把数字化信息还原,但是依然看不到作品的承载者。数字化作品的承载依靠数字编码的储存技术、加工技术和传播技术,其表达方式极易转换,有很强的技术性、高效性、灵活性和便利性,加上网络容量大,节省了作品的储藏空间,更易保存和复制,也就加速了作品的传播速度。从表现形式上看,数字化作品有以下几种:传统形式作品在网上发表后形成的作品、网页作品、在线交互式作品三种。这三类既可以是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传统单一形式作品,也可以是多种传统形态的组合 。比如网页作品,一个网页如果只刊登一篇文章,就是文字作品,只刊登一件美术作品则属美术作品,而网页通常融合了多种传统作品形态,是由文字、图案、声音等多种形态组合成的多媒体信息。数字化作品突破了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
(二)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特征
传统作品著作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三大特征。数字图书馆中的数字化作品,突破了传统著作权的特征,尤其是专有性和地域性特征。数字化作品借助因特网进行发表和传播,作品一旦上网,就可能被其他人任意使用,而作者很难知晓,即使知晓也难以控制,作者的专有权此时形同虚设,从而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特征。鉴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价值追求,对侵权行为规制也有许多障碍,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在促进数字图书馆发展和维护权利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如果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会堵塞信息畅通渠道,难以丰富数字图书馆的内容,从而吸引力下降,数字图书馆的生存和发展必然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不考虑著作权人的利益则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其积极性,同样会限制信息来源,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二、与数字图书馆其它环节著作权保护的差异
(一)与文献资源数字化过程中著作权保护不同
数字图书馆要开展网络服务,必须对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包括馆藏资源数字化和网络资源馆藏化,前者是对传统馆藏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后者是对网络资源进行组织加工并开展超链接服务。馆藏资源数字化是把文字、数值、图像、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为二进制数字编码,运用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进行存储,并根据需要再把这些数字化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作品的数字化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第三者的创造性劳动。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有丝毫改变,也不会因数字化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数字化后的作品与原作品是同一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著作权人。因而将作品数字化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
(二)与静态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不同
数据库是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组织的主要形式,具有组成材料的独立性、内容编排的系统性和条理性、组成材料的可单独访问性三大特点。数字图书馆在数据库建设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最大的著作权作品使用者,又是活跃的著作权作品传播者和数据库制作者。数据库的开发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核心,开发的数据库主要包括书目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的开发不涉及著作权问题,主要是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而全文数据库的开发就比较复杂,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使用作品原文时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数据库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基本条件 。
三、数字图书馆超链接著作权保护的具体特点
(一)实施载体的非物质性
过去作品信息附着在纸质、布帛等有形物上,读者只需通过阅读报刊、书籍、杂志等文献就能掌握信息。而网络作品的载体是电子信号,是无形的精神创造与非实体性载体的统一,在磁盘、光盘、光缆、光纤中存储的信息只不过是数字化作品“无形的有形安排”。载体的非物质性实现了一对多的作品信息共享,但也给作品侵权认定与保护、著作权属识别和费用给付标准带来了新问题。
(二)保护标准和方式的国际性
各国都积极通过调整和修订有关法律制度来加强数字图书馆超链接中所涉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使保护标准趋向于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尤其是趋向于充分吸纳了《伯尔尼公约》和《罗马条约》诸多积极条款的Trips协议,同时积极寻求国际组织或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著作权争端。
(三)运行环境的虚拟性
质料作品是在“属人”的环境中进行信息传播和交换,而数字图书馆超链接中所涉网络作品的复制与传播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其时间、地点、人物、内容都经过虚拟化,人与人的交流与对话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可视界面,避开了面对面交流所要承担的责任,避开了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等道德评价的外来压力。
(四)作品侵权的隐蔽性
网络的匿名性和人的行为不确定性导致数字图书馆超链接侵权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作品一旦上传入网,权利人就难以对用户的自由浏览、随意下载、轻易复制等行为进行约束和控制,一个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会产生若干同类行为的连锁反应。数字图书馆中读者个性的张扬,超链接的不合理利用,法律对高技术犯罪的制裁乏力等诸多因素加剧了社会信息的失控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