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大数据的应用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

曾燕琼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610213

摘要: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社会迈入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与分析在赋能公共服务、商业创新与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公民隐私泄露风险。人脸识别滥用、精准营销过度索权、数据跨境流动失控等现象频发,折射出隐私权保护在技术迭代下面临的严峻挑战,传统法律框架难以应对数据确权模糊、算法隐蔽性增强等新型威胁,个体知情权与自主权遭受侵蚀。本文基于当前隐私权保护的实践困境,系统论证了立法、司法与执法改革的紧迫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推动隐私权保障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治理,在数据价值挖掘与公民权益守护间实现平衡,为数字社会可持续发展筑牢法治根基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个人信息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演进催生了数据采集、存储与分析能力的革命性突破,推动人类社会迈入以大数据为核心驱动的智能时代。从精准营销到智慧城市,从健康码追踪到人脸识别,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为公共服务、商业创新与生活便利注入强劲动能。技术赋能的另一面是公民隐私权保护陷入空前危机,个人行踪轨迹、生物特征、消费偏好等敏感信息被过度采集与滥用,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算法黑箱加剧知情权剥夺,传统的知情同意权在数据聚合与二次利用场景下形同虚设。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权虽在《民法典》中得以独立成章,但难以应对数字时代数据权属模糊、主体控制力弱化等新型挑战。面对技术进步与法律适应的挑战,如何重构隐私权保护范式,平衡数据价值挖掘与公民权利保障,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

一、大数据的简要概述

大数据是指数据量庞大、种类繁多、处理速度快的数据集合,通常以“4V”特征来描述:Volume(大量)、Variety(多样)、Velocity(快速)和Value(价值)。它依赖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技术,通过新型的数据搜索、收集、传输和处理模式,实现数据的发现、挖掘和应用。大数据的核心在于从海量数据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各领域提供支持。大数据不仅仅是数据量的增加,还包括数据种类的多样性(如社交媒体、传感器数据、交易记录等)和处理的高速性。它利用计算机的强大运算能力、互联网的快速传输以及电子存储的超大容量,快速整合和分析信息,揭示隐藏的模式和趋势。这种高效、低成本的处理方式使其具有高收益的特点。尽管优势明显,大数据也存在不足,如公民隐私和商业秘密可能因不当使用而受到威胁,数据安全成为重要议题。

二、公民隐私权的简要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32 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家庭、个人生活及工作中免受非法侵犯。在大数据时代,隐私权面临非法数据收集、泄露等新挑战。企业和政府需依法征得同意并确保数据安全,而公民也应提高隐私保护意识,避免随意泄露敏感信息。

三、大数据的应用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一)隐私权范围界定的问题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与传统认知范围内的隐私权有所不同,首先隐私载体发生根本性变革。传统以物理空间、私人信件为载体的隐私权,已演变为包含位置轨迹、消费记录、生物特征等数据化形态,而数据天然的流动性与可聚合性(如通过cookie追踪形成用户画像)导致隐私边界动态消解。其次,法律界定面临技术性挑战。《民法典》第1032条虽将“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纳入保护范畴,但未明确数据化隐私的认定标准。最后,权利冲突加剧制度困境。数据控制者依据《民法典》第1035条进行“合法、正当、必要”的信息处理时,技术黑箱导致知情同意机制虚置,如APP后台读取通讯录、相册等行为往往以格式条款规避责任。更深层的矛盾在于,现有法律未建立隐私数据的梯度保护体系,未能区分普通个人信息与敏感隐私数据的保护强度,致使司法实践中出现认定困境。

(二)技术漏洞与隐私泄露的问题

在数字化时代,技术的创新和发展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公民隐私泄露的潜在风险。大数据技术凭借其强大的整合性和高度融合性,能够对大量看似分散和零碎的信息进行整合和分析,复原个人或组织的各种信息。然而,这种数据驱动的模式也导致了一系列技术漏洞与隐私泄露问题。首先,网络安全漏洞使个人隐私易受攻击。在大数据交易和数据共享过程中,如果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加密机制薄弱,黑客便可能通过网络攻击手段(如数据窃取、恶意代码植入等)非法获取公民的敏感信息,如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社交活动等,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社会损失。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数据泄露事件频发,涉及用户隐私的大规模泄露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次,数据采集与存储过程中的管理漏洞。在大数据采集过程中,部分企业和机构未能采取有效的数据保护措施,或在未经用户授权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和存储个人数据,甚至将其出售或共享给第三方,导致个人信息在未被保护的情况下暴露于公共网络。最后,算法偏见和数据滥用导致隐私侵犯。在数据分析和利用过程中,部分企业利用大数据进行用户画像和行为分析,精准推送广告。这种数据滥用不仅可能侵犯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可能导致信息被滥用,甚至在招聘、信贷等领域出现算法歧视,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隐私侵权救济机制的问题

完善公民隐私侵权救济机制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保障。而现行救济机制在实践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导致公民在隐私权受侵犯后难以获得有效保护。一方面,隐私侵权往往发生在网络空间,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和滞后性。由于互联网环境复杂,侵权行为涉及的数据链条较长,算法和规则也较为繁琐,导致公民在发现隐私被侵犯时往往为时已晚。现行法律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隐私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难以掌握充分的证据,导致维权过程受阻。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隐私侵权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但在实际操作中,隐私侵权导致的损害往往涉及精神和心理层面,且影响范围广泛,难以通过单纯的经济赔偿或道歉来弥补。由于个人隐私受损的后果难以量化,赔偿金额和恢复原状的操作性存在较大难度,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补偿。最后,现行《民法典》对隐私侵权救济的规定多为原则性条款,缺乏对具体操作程序、赔偿标准和行为方式的明确指引,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隐私侵权案件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

(四)个人保护意识与隐私权的问题

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个人在网络上的活动往往容易被追踪和利用,导致隐私泄露的风险不断增加。许多网民在网络平台上分享个人信息(如照片、定位、消费记录等)时,往往未意识到这些信息可能被二次利用或非法获取。运营商和平台通过收集用户的搜索记录、社交动态和位置信息,用于精准营销和广告投放。这种行为在未获得用户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大多数用户对此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隐私泄露风险持续增加。同时,许多平台在用户注册或使用服务时,隐私条款往往设置得过于复杂或隐藏在不易察觉的位置,用户在“默认接受”条款的情况下,个人信息便被平台广泛收集和使用。即使用户希望限制或取消平台对其信息的使用,操作过程往往繁琐,缺乏便利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加剧了用户信息的不安全性。此外,平台和运营商不仅在数据收集过程中缺乏明确的规范,在数据的二次利用中也存在大量灰色地带。例如,平台可能在未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将用户数据出售给第三方或与其他公司共享,用于产品引流、产品推广等商业目的。再加上算法通过对大量用户数据的分析和交叉比对,还可能精准定位用户的行为习惯,进一步侵犯用户的隐私空间。

四、大数据发展背景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措施

(一)明确界定隐私权的范围

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隐私权的界定需构建“主观意愿+客观标准”的认定体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即体现了这种思路,虽然用户对个人信息收集存在抵触,但法院结合社会普遍认知,认定推送“可能认识的人”未实质性干扰私人生活安宁。这种判断标准综合考虑了地域文化差异、技术应用场景、社会接受度等多维因素,避免将隐私权保护简化为绝对化的主观诉求。在具体场景中,隐私边界的动态性特征尤为明显。社交平台用户的信息公开意愿、移动支付场景的生物特征采集、智能家居的数据收集等不同情境,都要求对隐私权进行差异化认定。司法实践中需重点考察三个维度,信息主体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信息使用的具体场景特征、数据收集处理的必要性程度。例如医疗健康数据的保护标准必然高于电商浏览记录,位置轨迹信息的敏感性因使用场景不同而存在差异。技术治理层面,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保护机制。对于生物识别、行踪轨迹等核心隐私信息实行严格的事前同意制度;对一般性个人信息采用动态授权模式;对经过匿名化处理的统计类数据适当放宽使用限制。同时,通过隐私计算、联邦机器学习等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保障数据价值挖掘的同时维护隐私安全。

(二)加强司法和行政监管力度

要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必须通过司法和行政手段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以落实。政府机构在收集和管理公民数据时,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明确数据管理的权限和责任,防止数据滥用。尤其是国家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扩大监管范围,制定更加细化的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的全流程都在监管之下,防止因管理漏洞导致的隐私泄露。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关键行业(如通信、银行、医疗等)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规范,防止因部门间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数据泄露和滥用。同时,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确保监管信息的互通互联,形成监管合力。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应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违规采集、泄露或滥用公民数据的企业或机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针对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司法部门应简化维权程序,降低取证难度,确保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救济。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审判机制,提升司法处理的专业性和效率。同时,建立全国性的数据安全监测平台,及时发现和处置侵权行为,防止隐私泄露事件的扩大化和常态化。

(三)增大对社会公众的普法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在社会普法宣传中,重点强调隐私权的重要性,帮助公众认识到个人隐私泄露可能带来的法律和安全风险。例如,普及网络隐私保护常识,告知公众在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网站和APP注册时,应仔细阅读隐私条款,避免在不明条件下授权平台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此外,针对常见的隐私侵权行为(如恶意收集数据、非法共享信息等),应通过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帮助公众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护措施。在隐私权受到侵害后,很多公民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维权渠道,往往选择忍受或放弃维权。司法行政部门应通过宣传,向公众普及侵权救济的具体途径,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向平台或监管机构投诉、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通过设置专门的隐私保护咨询平台或热线,帮助公众在发现隐私侵权行为后,能够迅速获得法律援助和专业指导。普法宣传不仅面向个人,也应覆盖企业和社会组织。除此之外,企业内部也应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数据合规操作培训,防止因管理疏忽导致的信息泄露。在新媒体时代,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互联网、社交媒体和公共宣传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扩大普法工作的覆盖范围和影响力。例如,通过短视频、直播讲座和互动论坛等新媒体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四)完善公民隐私权救济机制

面对信息泄露和隐私侵害的复杂形势,救济机制的完善需要在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和惩罚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优化。目前,隐私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通常由受害者承担,但由于互联网环境复杂,受害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弱势地位,难以有效收集证据。因此,完善救济机制需要合理分担举证责任,特别是让掌握数据和技术资源的网络服务商、平台运营方等承担部分举证责任。通过建立透明的数据管理和记录制度,确保相关平台在发生隐私侵权争议时能够提供完整的操作记录,帮助受害者进行维权。目前的侵权救济主要限于经济赔偿和道歉,难以弥补受害者在精神和隐私安全方面的损失。因此,完善救济机制需要引入更多元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对存在严重侵权行为的平台或机构,可以通过取消其信息收集资格、限制其商业运营权限或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等方式,提升违法成本,增强震慑力。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隐私侵权投诉平台,简化投诉和取证流程,缩短处理时间,确保受害者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补偿和保护。同时,司法部门应设立专门的隐私侵权审判机制,提升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为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整合和数据分析为社会经济和个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隐私泄露和数据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大数据带来的发展机遇,更要积极应对其在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监管力度和提高公众隐私保护意识,才能在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的同时,有效保障公民的隐私安全,推动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倩.何处藏身:互联网个人信息的暴露与保护[J].新闻前哨,2024,(14):41-43.

[2]吴胜波.由互联网运行逻辑特殊性区分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J].现代商贸工业,2024,45(06):192-194.

[3]金元浦.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调研与分析报告[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36(01):191-201+206.

[4]潘星容,黄紫妍.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行政与法,2020,(08):92-102.

[5]欧阳素珍.论大数据时代对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J].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21,19(06):50-53.

[6]胥东东.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J].法制与社会,2020,(24):5-6.

[7]张静.大数据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研究——评《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威胁:个人、组织与社会》[J].中国科技论文,2019,14(11):1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