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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研究

作者

董洪光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葫芦岛

一、引言

在数字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已深度融入人们的生活。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账号,到网络社交平台的虚拟货币等,其种类繁多且价值不菲。据相关数据显示,2024 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高达3000 亿元,其中虚拟财产交易规模庞大。但与此同时,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频发,如盗窃、诈骗等,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因此,深入研究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概念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够被用户所控制和支配的数字化信息。它以电磁记录的形式存储于服务器内,通过网络平台呈现给用户。如腾讯公司的 Q 币,用户可通过支付法定货币购买,用于购买腾讯旗下各种虚拟服务;在热门网络游戏《王者荣耀》中,玩家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获取的稀有皮肤、高级账号等,这些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二)特征分析

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它依托于网络空间而存在,以数字化形式展现,没有具体的物理形态。

价值性:用户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需要投入时间、精力或金钱。如在一些养成类游戏中,玩家需长时间在线操作,提升角色等级、获取稀有道具,这些虚拟财产在游戏内或交易市场中具有一定价值,可用于交换其他虚拟物品或现实货币。

可支配性: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拥有控制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其进行使用、处分、交易等操作。例如,玩家可以将自己游戏账号中的虚拟装备出售给其他玩家。

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特定的网络平台和服务器,其存在和运行离不开网络环境的支持。一旦网络平台出现故障或关闭,虚拟财产的使用和价值实现可能受到影响。

三、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困境

(一)法律属性界定模糊

在刑法领域,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尚无明确统一的定论。一种观点认为其属于财物,具有与传统财物相似的价值性、可支配性等特征,应受财产犯罪相关规定保护。如在部分司法实践中,将盗窃游戏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虚拟财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本质上是电磁记录,利用计算机窃取虚拟财产应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属性界定的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罪名适用混乱,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

(二)价值认定困难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供需关系、玩家投入成本、虚拟财产的稀缺性等。在游戏市场中,虚拟财产的价格波动较大,不同平台、不同时期的交易价格差异明显。而且,部分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通过传统的市场交易价格衡量,如一些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游戏账号,其价值更多体现在玩家的情感投入上。目前,缺乏科学、统一的价值认定标准,给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带来极大困扰。

(三)犯罪行为定性争议

对于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其定性存在诸多争议。以盗窃虚拟财产为例,有的司法机关认为应定盗窃罪,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质上是秘密窃取他人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也有观点认为,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干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秩序,更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外,在诈骗、侵占等涉及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定性上,也存在类似争议。

四、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路径的完善

(一)明确法律属性

立法明确:通过修订刑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将其纳入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规制范围,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理论阐释:加强刑法理论研究,深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物在本质特征上的一致性。从价值性、可支配性等关键要素出发,论证虚拟财产作为财物受刑法保护的合理性,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构建科学的价值认定体系

综合考量因素:建立以用户获取成本为主,兼顾市场交易价格和虚拟财产稀缺性的价值认定方法。用户获取虚拟财产所投入的时间、金钱等成本,是衡量其价值的重要基础。同时,参考虚拟财产在正规交易平台的平均交易价格,以及该虚拟财产在游戏内的稀缺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专业评估机构辅助:针对一些价值难以确定的特殊虚拟财产,引入专业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运用科学的评估模型和方法,对虚拟财产价值进行准确评估,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

(三)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适用:对于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网络虚拟财产,且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盗窃罪。如行为人通过破解他人游戏账号密码,将账号内的虚拟装备盗走并出售获利,这种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

诈骗罪的适用:若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应认定为诈骗罪。例如,犯罪嫌疑人以高价收购游戏账号为名,诱骗被害人将账号信息告知自己,随后将账号内虚拟财产转移,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特征。

区分不同罪名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区分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不同犯罪罪名界限。对于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又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根据行为的主要特征和危害后果,按照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随着网络的全球化发展,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跨国犯罪日益增多。我国应积极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此类犯罪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通过建立跨境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联合侦查等工作,共同打击跨国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维护国际网络空间秩序和公民财产权益。

五、结论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财产形式,其刑法保护至关重要。面对当前保护困境,我们需从明确法律属性、构建科学价值认定体系、准确认定犯罪行为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入手,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相关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网络空间的和谐稳定。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虚拟财产形态的日益丰富,我们还需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刑法保护机制,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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