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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引发的造价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作者

李慧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310000

引言

在 EPC 总承包模式的全周期管理中,设计变更是不可完全规避的执行环节,其对项目成本、进度与质量三大核心目标具有显著的连锁影响。设计变更不仅可能直接导致造价超支,还易因变更指令传递滞后、责任界定模糊、成本核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引发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的履约纠纷,甚至造成项目工期延误。如何建立科学的设计变更管控体系,构建高效、公正的造价纠纷解决路径,保障项目按预期目标推进,已成为 EPC 项目管理的核心议题。

1.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引发的重要性

设计变更作为 EPC 总承包项目全周期管理的关键变量,对项目目标实现具有决定性影响,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对成本、进度、质量的联动作用,以及对业主需求满足度与总承包商履约风险的直接关联。从 EPC 模式的本质特征来看,“设计 - 采购 -施工” 一体化的核心优势在于通过设计统筹全流程协同,而设计变更会打破原有的流程协同性:在设计阶段,变更可能导致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如施工图、技术方案)部分或全部失效,需重新投入人力开展方案调整、图纸审核与技术交底工作,直接增加设计成本与时间成本;在采购阶段,变更可能引发已采购设备材料的退换货、重新询价、供应链调整等问题,不仅推高采购成本,还可能延长采购周期,导致施工环节 “等料停工”;在施工阶段,变更需重新制定施工组织计划、调配人员与机械资源,若变更发生于施工中后期,可能涉及已完工部分的拆除与返工,既产生额外施工成本,又极易打乱原进度计划,引发工期延误与索赔风险。此外,设计变更的合理性与管控效率,还直接关系到业主功能需求的最终实现效果,以及总承包商对履约风险的控制能力若变更管理不当,可能导致业主需求无法落地、总承包商利润空间被压缩,进而激化双方矛盾,引发造价纠纷。

2.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引发造价纠纷的解决机制

2.1 内部解决机制

2.1.1 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批流程

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的内部审批流程需遵循 “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多方协同” 的原则,构建全链条管控体系。当变更需求产生时,提出方(设计团队因技术优化提出、施工团队因现场条件限制提出、业主方因功能调整提出等)需提交《设计变更申请单》,文件需明确变更触发原因、变更具体内容(含图纸修改说明、技术参数调整等)、变更对成本、工期、质量的预期影响,以及变更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总承包商需组织跨部门联合审查小组,成员应涵盖项目经理(统筹协调)、技术负责人(评估技术可行性)、商务负责人(核算成本变动)、采购负责人(分析采购影响)及施工负责人(评估施工适配性):技术团队需核查变更方案是否符合现行国家 / 行业技术规范、是否与项目整体技术体系兼容、是否存在技术风险;商务团队需基于工程量清单与造价定额,精准核算变更涉及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成本变动,明确成本增减金额及计算依据;采购团队需评估变更对现有采购计划的影响,如是否需终止原采购合同、重新采购的周期与成本差异等;施工团队需分析变更对施工工序、工期安排及现场安全管理的影响。审查完成后,根据变更影响程度分级决策:一般变更(对造价影响低于合同总价的 1% 、对工期影响少于 7 天)由总承包商内部审批通过后执行;重大变更(对造价影响超过合同总价的 1% 或对工期影响超过 7 天,或涉及结构安全、核心功能调整)需提交业主方审批,业主方需结合项目整体预算、规划目标及变更必要性进行综合评审,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同时需留存审批记录备查,避免后续责任争议。

2.1.2 设计变更的成本控制与管理

设计变更的成本管控是 EPC 项目经济效益保障的核心环节,需构建 “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复盘” 的全周期管控体系。在变更提出阶段,需运用价值工程原理开展方案比选,重点分析变更方案的功能提升幅度与成本增加幅度的匹配性,避免 “重功能轻成本” 的非理性决策 —— 例如,某住宅项目提出地下室标高调整的变更需求,通过对比 “标高上调 0.5 米(增加成本 200 万元,功能提升有限)”“标高上调 0.3 米(增加成本 80 万元,满足基础功能需求)”“维持原标高(无成本增加,功能不达标)”三个方案,最终选择成本与功能平衡最优的第二个方案。在变更执行阶段,需实行 “变更签证 + 造价同步更新” 双轨制度:任何设计变更均需经业主、设计方、监理方三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签证单》,明确变更范围、执行时间及责任主体;同时,造价管理人员需依据签证单同步更新项目造价文件(如施工图预算、已完工程结算书),确保变更成本记录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此外,需搭建多维度动态成本监控体系,定期(如每月)开展 “施工图预算、合同价、实际发生成本” 三算对比分析,设定成本偏差预警阈值(通常为 ±5% ),若偏差超过阈值,立即启动专项审计,排查偏差原因(如变更签证遗漏、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超支等),并制定纠偏措施(如优化后续变更方案、调整采购策略等)。在技术支撑层面,可引入 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构建数字化成本管控平台,将设计变更内容实时转化为三维模型参数,自动测算变更对工程量、材料用量及工期的连锁影响,避免人工计算误差导致的成本漏算或错算 —— 例如,当发生墙体材料从页岩砖改为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变更时,BIM 模型可快速生成两种材料的用量对比表,联动造价数据库自动计算成本差额(含材料单价差异、砌筑人工效率差异等),为成本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持。同时,需在 EPC 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成本责任边界:若因设计方前期勘察疏漏、设计错误导致变更,需约定设计方承担相应的成本补偿责任(如扣减设计费、赔偿部分损失);若因业主方临时调整功能需求导致变更,需明确追加投资的审批流程(如业主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追加资金审批)与支付时限(如变更工程完工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变更款)。

2.2 外部解决机制

2.2.1 协商解决

当 EPC 总承包模式下由于设计变更引发了造价纠纷时,优先会考虑协商解决,纠纷出现后,业主方、总承包商以及其他相关方,像设计单位、分包商等,需怀着诚意与合作精神,马上组织面对面的协商会,各方分别表达自己关于设计变更和其引发造价变动的观点、立场与诉求。总承包商能阐述设计变更所额外增加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业主方则可强调变更的必要以及对项目整体目标的作用,经过充分的信息沟通和观点交锋,尝试基于合同框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探寻共同利益点和妥协空间,倘若变更为业主所提的新功能需求,双方能就新增功能的合理造价达成共识,通过对合同价款、工期等进行调整来解决纠纷。能借助中立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的专业见解,为双方给出客观的造价评估数据,这种解决办法的好处是灵活性强、成本低,能最大程度维系合作关系,推动项目后续顺利开展,适合纠纷金额不大、争议点清晰且各方合作基础不错的情形。

2.2.2 调解解决

调解作为一种高效的外部化解机制,在EPC 总承包设计变更造价纠纷处理中作用显著,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纠纷各方能够共同挑选一名或多名具备丰富工程经验、熟知造价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调解员,像资深造价工程师、行业专家或者专业调解机构人员。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身份,调解员介入纠纷,首先透彻了解纠纷的整个过程,涵盖设计变更的背景、过程、各方在变更前后的表现以及对造价有影响的具体细节等,诸暨某路快速路改造EPC 项目起了争议,调解员详细了解施工细节,剖析纠纷缘由,在情理法之间找平衡点,最终化解了这场矛盾。调解员凭借专业知识和沟通技巧,为各方做解释、做说服、做疏导,促使各方重新考量自身诉求是否合理可行,召集各方开展多轮协商,拿出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办法,遇到变更计价标准的争议时,调解员可参照行业惯例以及类似项目的经验,给出合理的计价调整意见,推动各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2.2.3 仲裁解决

仲裁是解决 EPC 总承包模式里设计变更造价纠纷的有效手段,尤其在纠纷矛盾突出、金额巨大,协商与调解都不管用的时候很适用,项目前期签订的合同里,一般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仲裁机构和适用规则,若发生纠纷且满足仲裁条件,一方能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仲裁机构受理业务后,会依照相关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员是由拥有工程、法律、造价等多领域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的专家充当,仲裁庭将依照法定程序,安排双方开展举证、质证和辩论,双方要充分提供跟设计变更以及造价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像变更指令文件、施工记录、造价计算书、往来函件等。仲裁庭按照事实与法律,对纠纷展开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和诉讼比起来,仲裁的好处是能让当事人自主决定,双方可以自行挑选仲裁员;而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高效,能切实缩短纠纷解决周期;仲裁采用一裁终局制,裁决结果是终局的且有强制执行力。

结束语

总之,EPC 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变更难以避免,它给项目造价和进度带来的影响不容小觑,建立并执行有效的内部审批流程,做好成本控制与管理,以及外部协商、调解、仲裁这类解决机制,能有效预防和处理造价纠纷,保障项目顺利开展。伴随 EPC模式在工程项目中的广泛运用,应当对设计变更管理的研究和实践进一步深化,从而能够应对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1]季广宇. EPC 总承包模式下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措施研究[J]. 建材发展导向, 2024, 22 (20): 28-30.

[2]石海强, 桑兆龙, 李勇胜, 刘亚兴. EPC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设计与施工管理[J].工程建设与设计, 2023, (21): 220-222.

[3]王杰聃, 张高索, 徐佰林, 曾祥超. EPC 总承包模式下水利设计企业应对措施探讨[J]. 水利科技, 2022, (04): 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