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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事故衣物痕迹的司法鉴定流程标准化研究

作者

张洪波

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 吉林长春 13000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急剧增加,行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在行人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不知道如何躲避、如何保护自己,行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事故中常常受到车辆的碾压、碰撞甚至是碾压等伤害。行人交通事故衣物痕迹的司法鉴定流程标准化

一、事故现场勘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证据。因此,对道路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事故调查和鉴定的主要方法。为了对现场的物证进行更好的保护,在现场勘验检查时,鉴定机关应该注重以下几点:在对行人穿着衣物进行检测的时候,要尽量使衣物的原始形状和状况不发生变化。衣物破裂或褪色后,要尽可能用显微镜检查,如有怀疑,则需做更多检查。拍摄并保存行人衣物的部位、尺寸、材料和表面状况,尽量保留原始的状况,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受损部位和形态特征。

二、对被检验物品的固定和提取

由于大部分行人交通事故损伤都是通过接触肢体或者衣物造成的,所以检测时要注意被检验物品的固定与提取。道路交通事故后,调查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并填写《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被调查对象。衣物痕迹检查时,应区分衣物与肢体其他部分。对被检验物品的固定,应当在现场勘查开始后及时进行,如果是活体检材,必须在进行保护后立即取出和固定。检鉴定机构对检验对象的固定和提取过程,需要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进行当场笔录,并对检验物品的数量、包装状况、检验结果等做好登记,形成《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对于被检验物品的固定和提取情况,应当在调查过程中形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并在案件移交侦查阶段向有关人员送达。由公安机关出具《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记录》。在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已经固定的衣物痕迹,由司法鉴定部门负责保存。衣物痕迹不能被固定或提取,应当由司法鉴定送检至相关部门进行检验或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三、对被检验物品的检材、样本鉴定

对被检验物品的样本,要进行品种、颜色、长短、厚度等方面的检测,如发现被检验物品与样本特征不一致的,要进行进一步检查和处理。对被检验抽样,要核实抽样的时间,抽样的材料,质量等。在检查旧物料或容易变质的物料时,也要留意被检验物品与样品的一致性。对体积大的货物,可以通过测量其长、宽等数据来求出货物的质量。对体积大的样品,可以依据具体需要,制成标样或标样。对于只从外观上判断被检物体是否为样品的,可以根据被检物体的用途来判断。对于被检验物品,在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被检验物品的数量。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不同种类,不同颜色,不同材料的检材分别存放。

四、鉴定结果的审查判断

司法鉴定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道路事故的侵害行为,但是,在确定道路事故中,不仅要将行为人违法过失作为考量标准,同时也要将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都加以考量,例如,车辆是否存在违章行为,车辆是否具备合法手续,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安全状况等。所以,在确定道路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机关除了要仔细地查看、仔细地查看道路事故的情况外,还要检查有关车辆的特性。例如:对于车辆有无违规,要从其违法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方面进行判定,并将其与车辆特性联系起来。而对行人而言,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所以在事故发生时处于安全状态的可能性较低。因此,在发生行人事故时,要根据现场的实际状况,对衣物的印迹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定。例如:在步行时,如果有车辆刮擦、碾压的情况,则可以通过观察和分析破损的衣物等,来确定是不是由行人和汽车之间的碰撞造成的。在司法鉴定中,鉴定机构可以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形,综合使用各种不同的方式来作出审查和判断。

五、出具鉴定意见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如确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对必要的检测和评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须征得原办案单位的审批。因案情特别或条件特别的,得延期到30 日。接到委托后,鉴定人应立即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未受理或不接受委托的,应告知委托人原因。对于相同的鉴定项目,鉴定人不得连续两次以上作出不同的检验鉴定意见。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考虑上述问题,还应将法医临床学、法医毒物分析等多个领域的知识,对衣物痕迹与交通事故所致的损伤,进行全面的鉴别。

六、审核与送达

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于委托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对于委托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 7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受理、检验、检查和勘验。对于检验超过 3 个月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将检验结果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查工作。

总结:

衣物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民事赔偿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我国衣物痕迹鉴定的标准化,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衣物痕迹鉴定流程为切入点,分析行人交通事故衣物痕迹特征。当然,由于所研究的内容还非常有限,其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相信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后续将会建立起更为完善和科学的标准体系和检验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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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静松.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方法的思考[J].汽车画刊 ,2024,(08):51-53.

[4] 杨腾飞 . 自行车交通事故骑 / 推行鉴别研究 - 推行者损伤与痕迹特点 [D]. 南方医科大学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