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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作者

黄宗平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 100000

一、导语

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某在北京富某广场乘坐自动扶梯时摔倒骨折。富某广场的经营者富某公司拒绝赔偿。笔者作为张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富某公司作为富某广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主动履行救助义务,富某公司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支持了张某某的合理诉讼请求。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与功能

安全保障义务是来源于德国法上的安全交往义务。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没有义务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没有任何关联的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除非特定行为人开启或持续了某种危险源。在德国法上的安全交往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1]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因特定的先危险行为,对一般人负有的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2]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损害的义务。2003 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首次对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了规定。2009 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危险预防义务,包括告知义务、警示义务、防范义务等。二是危险消除义务,包括消除和控制危险的义务、保护义务等。三是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当损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防止损害扩大。[3]

安全保障义务的功能在于维护公共安全。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侵权人未尽到法律、合同、习惯等产生的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主体特定。责任主体限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不作为侵权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作为义务,采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

3、责任人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安全保障义务案件中,无论是否存在直接侵权人,安全保障义务人都是对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负责。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普通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既证明其不作为是过错,其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普通过错责任,这需要受害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

(一)违反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以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前提。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用客观标准进行评价。一般依据以下要素判断:一是法律法规是否明确规定了义务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辨识出现损害时危险程度的高低。危险性越高,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越大。三是考察危险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越强,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越高。

(二)受害人遭受损害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构成要件首先是存在损害。损害既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

:Ξ)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在没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损害结果,可以直接认定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要考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对损害结果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只要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就认定有因果关系存在。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1、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内涵

指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观心理状态,其通常是通过责任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的。从实践来看,其主要形态是过失。[4]

对于过错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等同说,认为过错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同一问题,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意味着有过错。二是区分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和过错的判断标准之间不能相互替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 6 条第 2 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解释采纳了区分说,成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还必须要行为人有过错。

但《民法典》1198 条删除了“有过错”的表述,直接采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民法典》1198 条采纳了等同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就是过错。笔者同意该说,第一,等同说意味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失是客观过失,应当以客观的行为标准来判断。第二,采取等同说有利于简化侵权责任的认定,既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也有利于简化法官认定责任的过程。

2、过错的判断

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判断可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确定责任人是否负有针对特定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要确定责任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1)义务的来源。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业习惯、合同约定及基于特定关系关系而负有的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根据如下标准确定。

一是法定标准。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程度。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了法律要求的特定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义务。

二是行业标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达到同类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义务。行业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习惯标准,具有补充法律不足的作用。

三是合同标准。如果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对另一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也会产生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四是合理人标准或善良管理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达到一个理性的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义务都作出具体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查明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要考虑义务人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行为人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保护义务。二是警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提醒潜在的受害人注意危险的存在。三是防护义务。主要是指提供防护措施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四是看管义务,对他人所有的或自己所有的危险装置高度注意并加以保管的义务。

(3)义务的违反。从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考虑行为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损害的来源、侵害的强度以及损害预防的能力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五、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一)案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富某房地产公司,被告美某置业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5]

【案例简介】2022 年10 月23 日20 时许,在被告富某公司经营的富某广场,原告张某某和母亲乘坐电动扶梯时,张某某摔倒受伤。被告美某置业公司负责维护该电梯。医院诊断原告右踝关节骨折等。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张某某构成伤残等级十级。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

【裁判结果】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主张因电梯突发故障抖动造成其摔倒受伤,但未对此提供证据。根据视频内容显示,原告母亲在上扶梯后向后摔倒,连带着原告摔倒。引发原告摔倒的直接原因在于其母亲摔倒。富某公司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富某公司作为商场的经营管理方,在发生消费者受伤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第一时间采取相应应急措施、救助措施等。富某公司未举证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金额本院综合案情予以确定。美某置业公司提交了其对扶梯日常维护检查的相关证据,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判决被告富某公司给付原告 5 万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

(二)案例分析

1、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尽义务的合理限度。

原告到富某广场购物,富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原告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被告未在其经营场所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工作人员未及时赶到现场处置,未对原告进行救助。被告未配备专业安保人员或者对其职工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以应对商场可能出现的此类突发事故。被告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自身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的责任承担

如果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或者完全避免损害的发生,应视为其已尽到或部分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自身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容忍和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其相关规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158 页。

[2]王立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版,第90 页。

[3]陈现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年版,第128 页。

[4]王利明著:《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232 页。

[5]参见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 民初3271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