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思考
冯丽敏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队 323000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迅速蓬勃发展,2022年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实现638698亿元,GDP占比达52.8%,随着服务业不断向多元化发展,其经济总量也已超越了第二产业,是我国经济及增长的重要支撑力量。本文在分析当期服务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服务业统计;统计制度;体系
一、服务业的概念和范围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定义,服务业(即第三产业)是指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和建筑产业以外的所有行业。主要包含15个门类,分别为金融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教育行业,卫生和社会工作行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此外,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鱼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也划分在服务业范围内。
总体来看,服务业行业包罗万象,涉及对象既有企业又有政府机构、群团组织等;涉及的活动范围既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又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内容,要客观全面做好服务业统计,必须有一套科学完整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现状
目前,服务业统计采取政府综合统计(统计部门的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模式,政府综合统计针对第三产业已设立贸易、房地产、其他服务业、部分事业单位等的统计调查制度。
贸易统计开展的是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等四个行业的调查统计,对不同行业设置一定的规模标准,对达到或超出规模标准(称为限额以上)的单位采取全面调查方式,对未达到该行业规模标准(称为限额以下)的单位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房地产统计开展的是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活动统计,统计制度规定凡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的单位都应该纳入地方统计;其他服务业统计中包含了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和租赁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未包含在贸易、房地产中的其他服务行业。这部分行业的规模以上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规模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此外,还对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单位进行统计调查。
现有服务业统计涉及到的下发制度主要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等。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范围未覆盖到服务业全部行业
服务业经济构成相当复杂,覆盖的行业范围也是三次行业中最广的,从目前的统计制度看,还有部分行业未直接纳入统计调查,有些已经纳入统计的行业也未能进行全行业的调查而只涉及行业中的一部分。例如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都还没有纳入统计调查中,这部分的产出情况依据主管部门关联性行政记录进行评估;金融行业中的典当、民间融资机构和担保公司等也都没有列入统计定期调查。
(二)服务业统计数据未完全应用到核算中
根据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制度安排,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数据结果,只有小部分指标参与了生产总值核算,多数指标的统计结果并未得到实际的利用。例如,营利性服务业中,主要采用其规模以上口径的营业收入统计数据来参与该行业的增加值核算,而规模以下口径的营利性服务业统计结果几乎未得到应用。再例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该行业季度的增加值主要是依靠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数据进行评估核算,而未采用统计部门相关行业的调查数据。总的来看,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数据结果还未能较为有效地运用到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核算评估中。
(三)统计对象仅为法人单位易有漏统错统
根据现行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报表制度,服务业的调查单位须是法人单位,只有极少数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可视为法人单位入库统计。而市场上的经营主体,很多企业是设立产业活动单位(即分公司)形式开展不同类型的业务活动,这样就容易造成漏统或错统。例如,母公司属于非服务业,分公司属于服务业,根据以法人未单位原则,该分公司不能被纳入服务业统计中,造成漏统;反之,母公司是服务业,而分公司是非服务业,那么该母公司上报的数据须包含分公司的数据,这样就可能造成错统多统的情况。
(四)部分服务业报表指标取数难
由于服务业包含的范围广、经济构成相对复杂,行业间执行的会计制度有所差异,所设会计科目繁多且可能互不一致,服务业的统计指标在设置和选取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当前指标体系中还存在取数难的问题。以规上其他服务业统计报表指标为例,2019年增加了名为服务性营业收入的指标,指标涵义为由服务而产生的营收。在实际的填报过程中,企业的会计报表并没有该项科目,而填报人员对该指标的理解不一,在取数上存在较大困难,可能会影响指标的准确性。
四、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覆盖面
针对当前服务业统计还未覆盖到全行业的现状,应从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出发,把全行业、全机构的统计覆盖作为最终目标。从核算的实际需要考虑,除了财务数据资料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外,其他行业均应被覆盖到。在具体的调查中,应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和规模情况,采取抽样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全面地统计和评价服务业发展情况,使服务业统计调查结果能客观反映发展实际,更好地服务于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二)推进核算方法制度改革
针对当前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结果未能有效运用到增加值核算中的问题,须统筹推进核算方法制度的改革。在扩大服务业调查对象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核算方法制度,使增加值的核算制度与服务业的调查制度更好地相衔接。尽可能多的利用服务业统计的直接调查结果作为核算的依据,使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更直接、全面应用到具体行业的核算中,提高服务业的调查数据利用率,同时也利用好服务业数据来提高核算工作的科学性。
(三)灵活处理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问题
针对产业活动单位易出现错统漏统的情况,建议从科学纳统的实际角度考虑,将产业划分与其母公司不同、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属于服务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单独的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入库和上报数据,避免服务业经济的漏统;产业活动单位划分为服务业而其母公司划分为非服务业的,建议母公司剔除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填报报表;产业活动单位与其母公司均划分为服务业的,则由母公司上报全部数据。
五、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业经济有了十分显著的飞跃发展,与此同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经过持续的努力,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下的具体统计工作基础也得到了进一步夯实。针对服务业调查制度上的不完善之处,须加快推进核算方法改革、制度方案优化,以适应经济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使服务业统计调查在推动服务业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松.关于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统计,2015(05):43-44.
[2]吕瑞林.浅析如何完善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03):8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