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Education and Training

铁路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应对

作者

金贵喜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党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36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已在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单位使用,使用这种用工形式可以为企业压缩支出、减少员工管理费用、从而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但也存在劳务派遣人员对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不认可,以及在工作中工作消极怠工,甚至对抗等以表达自身不满,这些消极表现或多或少影响铁路企业的运输生产、经营稳定与和谐发展。2008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并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三方由于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各种矛盾也逐渐显现,如何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能细致、稳妥与和谐的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为铁路企业当下必须研判与探讨的关键问题。

一、铁路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现状

铁路企业目前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劳动合同制员工,列为铁路企业正式生产定编,这部分人员经铁路企业录用后,直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种则为劳务派遣工,不隶属于企业生产人员,是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仅以哈局为例,目前我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在用工管理上占有一定比例。截止2025 年6 月末,劳动合同制全部职工人数为 124634 人,使用的劳务遣工为 988 人,约占劳动合同制全部职工总数的 0.79% 。上述劳务派遣人员主要应用在铁路装卸、线路维护、货物运搬及中式烹调、服务保洁等相关辅助性岗位工作,均从属《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性质。按照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及派遣公司的分布情况,哈局共有 8 个所属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主要是运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哈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经贸有限公司、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6 家单位。上述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社会劳务派遣工和集体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两种。涉及黑龙江省万资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中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世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九崇世纪人力资源开发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满洲里金桥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满洲里众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7 个社会劳务派遣公司。

二、铁路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管理方式,在铁路企业用工实践中已被证明是符合实际的,劳务派遣的广度也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铁路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也或多或少遇到了一些问题。

1.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通用问题。一是劳动合同存续时间短。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多为半年或一年,到期劳动合同即终止,使得劳务派遣者对未来就业前景着很大的心理负担,因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可能随时会进入失业状态。二是试用期用工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短期用工,但约定试用期高于法律规定期限,甚至以试用期取代劳动合同期,从而达到少支付劳动报酬和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使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三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界限不清,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工存在的同工不同酬问题。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支付相关待遇同工不同酬问题相对突出,集中表现为用工单位使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但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水平明显低于用人单位相同工种人员收入,在福利待遇上与劳动合同制员工更是存在很大差距,在追求降低人工成本过程中,规避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规定内容,劳务派遣工也称做短期工,从事的是技术要求低,劳动报酬相对较少,很难享受到企业的福利待遇等,很难保障劳务用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也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3.劳务派遣工存在社会保险的参保空白。劳务派遣工社保保险福利方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应为其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但企业在实际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且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为降低支付成本和相关管理费用,没有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不但不能调动广大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和上进心,一旦派遣员工与企业发生用工纠纷时或在工作时间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往往非常被动并缺乏基本社会保险对派遣员工的保障,不但不会节约成本,反而得不偿失,往往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和相关连带责任。

三、铁路企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建议

1.必须坚持劳务派遣用工的“三性”规定。《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办法》也对“三性”派遣用工范围给予明确,即铁路运输生产的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装卸、施工、线路维修、调车作业、列车客运乘务、车站客运服务、防洪抢险以及后勤服务等工种(岗位);非运输

生产的辅助性岗位范围由铁路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以杜绝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在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及维护企业稳定的同时,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注重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信誉等方面的考察。目前,全国市场内劳务派遣公司鱼目混杂,有的派遣公司虚假出资、没有固定的经营场,甚至有些中介公司也挂上了派遣公司的牌子,给铁路单位在选择合法合规的派遣公司上造成立难度,一旦错选上了不是依法合规的派遣公司,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诸多的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造成的损失时难以估量的。因此,铁路企业要对拟使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资质、劳务派遣公司的信誉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考察,同时查验其在劳动行政部门是否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可使劳务派遣公司更加规范运行,也向铁路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时提供审查资质的依据,从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市场。只有审查好派遣公司的资质才能避免因选择不符合资质的派遣公司而造成的用工风险,也有利的保护企业权利和使用派遣员工合法权益。

3.逐步弱化派遣用工方式并向业务外包方式转换。铁路企业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规避派遣用工风险,为企业合理用工提供条件。同时要区分好劳务关系和派遣关系,逐步将派遣关系向劳务关系或业务外包关系转换,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策略和处理方式,为铁路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支撑。铁路企业应在充分利用既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工作边界清晰、社会替代性强的业务,逐步实施业务外包的经营方式,以便提高铁路企业用工效率。

4.规范企业用工管理行为并健全完善派遣相关制度。铁路企业要对派遣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自检自查, 对已经存在的劳务派遣合同和使用劳务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寻找与《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相悖的相关问题,用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并制定和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落实派遣员工的参与权与知情权,将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并告知派遣员工,企业作为用工单位主体,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合理安排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做好劳务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从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并为铁路企业运输提供有效服务。

参考文献:

[1]李雪玲.铁路 Y 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及管理优化研究[D].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2022

[2]李峰光.铁路企业劳动用工营业里程换算公里测算方法及调控管理策略[J].铁道经济研究,2024,(0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