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到“融入”: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多主体协同机制研究
詹雅雯
长江大学 湖北省荆州市 434023
摘要:刑满人员的再社会化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任务,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所以为了进一步促进刑满释放人员从“隔离”到“融入”,需要积极构建多主体协同机制,通过多主体协同机制有效整合政府、社会以及家庭等方面资源,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以此遏制重新犯罪风险,彰显出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效果。
关键词:“隔离”到“融入”;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多主体协同
前言: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是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长期以来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着被社会“隔离”这一困境,这一部分人员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之后有可能会受到歧视、缺乏必要支持等而难以融入正常社会生活,这不仅影响了其生存,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不稳定因素。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也给予高度重视,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当中充分明确了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要求。所以,在推进该项工作阶段积极调动多元主体,有效整合政府、社会以及家庭等多方力量去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隔离”到“融入”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有助于充分彰显出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多主体协同机制概述
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多主体协同机制,指的是由多主体共同参与到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中,如政府、社会、家庭等多主体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以此确保刑满释放人员能够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这样既有助于整合社会各方资源,也能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更加充足的帮助和支持。在此过程中,政府是主导力量,由政府引领各项工作,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等;社会组织则能发挥出其自身优势,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多种服务和帮助;家庭则是开展这一工作的基础单元,能给予刑满释放人员多重关怀,满足其情感需要,有助于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顺利完成从“隔离”到“融入”的转变,消除社会中不稳定因素。
二、从“隔离”到“融入”建设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多主体协同机制的意义
从“隔离”到“融入”角度之下建设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多主体协同机制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和价值,通过这一举措既能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也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摆脱长期与社会“隔离”所带来的不适应,同时也能最大化限度减少由于社会排斥因素以及就业困难因素所引发的再犯罪问题,从而削弱不稳定因素而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建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构建多主体协同机制也充分尊重了刑满释放人员的基本权益,从而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享受到公平发展的机会,得到社会的保障,使之能够在多主体协同帮扶之下重新开始、融入社会
三、从“隔离”到“融入”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多主体协同机制建设对策
(一)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保障与资源统筹
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中,多主体协同机制构建需要充分发挥出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充分统筹各项资源,而实现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扶,使之从原本的“隔离”状态逐渐“融入”社会。在实际中,需要政府大力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如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充分明确该项工作的职能定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政府也要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吸引刑满释放人员就业,通过给予企业相应税收优惠去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观能动性。同时,政府也要积极主导建立起刑满释放人员就业保障机制,如建立起多元化资源统筹体系,深度整合公安、司法、民政、人社等多部门资源,通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刑满释放人员帮扶信息的互通和共享,这样既有助于提升服务效率,也能切实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融入社会。
(二)社会参与,构建多元支持与服务网络
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中,社会力量在其中的深度参与是关键,也是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融入社会突破口的重要一环,所以需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大力构建多元支持和服务网络,通过这一举措形成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有效帮扶。在实际中,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专业优势,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多种类型服务,例如:心理咨询类型企业可以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克服再社会化过程中的心理障碍,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社工组织则可以开展个性化的帮扶指导,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需求和面临的问题而提供差异化的帮扶方案,使刑满释放人员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更加积极主动的融入社会。同时,企业除提供就业岗位之外也要注重刑满释放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刑满释放人员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能够掌握一技之长,拥有就业能力,并且也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的包容性,做到对刑满释放人员一视同仁,进而使之能够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接纳和尊重,这样就形成了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多元支持和个性服务,也有助于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常生活。
(三)家庭配合,强化情感关怀与行为引导
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中,家庭的配合也是重中之重,通过家庭配合能够有效强化情感的关怀与行为的引导,使刑满释放人员在家庭成员的理解和关爱之下重拾信心,建立起生活的目标、正确看待生活的困境,而这显然有助于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融入社会。在实际中,在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之后,家人要与其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想法和思想动态,通过多交流、多沟通的方式让刑满释放人员感受家庭温暖。并且,家庭也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有效引导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融入社会之中,逐步使之建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切实提升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效果和质量。
结束语:
综上所述,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工作中,构建起多主体协同机制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使刑满释放人员完成从“隔离”到“融入”的转变,防止社会排斥或者就业歧视等因素而引发再次犯罪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研究发现,政府、社会以及家庭三方属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重要主体,因此构建起以上三方协同机制成为促进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关键一环,也是助力我国社会发展水平和质量得到提升的关键。未来,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发展必将日新月异,也会逐步形成更加多元化、新型化的帮扶机制,使刑满释放人员真正的实现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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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詹雅雯,1996.07,女,汉,湖北襄阳,公务员,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单位:长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