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证研究
罗爽爽
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河南郑州 450000
一、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行为界定
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是指依托电商平台(如淘宝、抖音、京东等)开展经营的市场主体,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图文、短视频、直播话术等)对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价格等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策的行为。其区别于传统虚假宣传的核心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技术虚拟性。依赖大数据算法实现精准推送,如通过用户浏览记录定向投放虚假广告,或用刷单软件制造“好评如潮”的虚假信用;
第二,传播迅速性。直播带货等形式可短时间触达海量用户,短时间内销售 57 万单、涉案金额超1500 万元;
第三,范围广泛性。突破地域限制,单一虚假宣传可覆盖全国用户,如“加拿大鹅虚假广告案”影响全国消费者;
第四,方式多样性。涵盖刷单炒信、虚假折扣、虚构产品参数、虚假广告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
(一)损害认定标准模糊,权益界定难
1、消费者身份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为生活消费需要” 的主体,但实践中职业打假人身份存疑 —— 部分法院以“非生活消费”否定其资格,部分法院在食品药品领域认可(依《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裁判标准不一。
2、虚假宣传行为认定无量化依据:法律对“引人误解”的判断依赖法官自由裁量,无统一界定,同类案件判决差异大。
3、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不明: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易隐匿,消费者难确定侵权方;赔偿仅含直接财产损失,维权成本未纳入,导致“维权成本高于赔偿”。
(二)监管机制适配不足,规制效率低
1、多头监管权责交叉:市场监管、广告监管、网信等部门均有权管辖,但权责划分不清,易出现“重复执法”或“推诿”。
2、监管手段滞后于新业态:传统 “事后处罚” 难以应对刷单炒信、直播虚假宣传,且监管部门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无法通过大数据识别异常交易。
3、资质审核宽松与处罚震慑不足:平台对入驻经营者多为形式审核,未定期更新资质;行政处罚金额低,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
(三)司法救济门槛过高,维权成本大
1、案由与管辖难题:无独立“网络平台虚假宣传纠纷”案由,案件归类混乱;平台交易跨地域,被告住所地、侵权地难确定,消费者“立案难”。
举证责任失衡: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消费者需固定电子证据,但经营者可随时删除数据,且鉴定、公证成本高。
2、惩罚性赔偿适用难:适用需以“构成欺诈”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认定严格(需证明“故意虚假陈述+错误意思表示”)。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路径
(一)明确损害认定标准,夯实保护基础
主客观结合认定消费者身份:主观以“生活消费需求”为核心,客观结合购买数量、次数(超合理用量需举证用途),食品药品领域优先认可消费者资格,统一裁判标准。
扩大信息披露与赔偿范围:要求平台强制披露经营者真实信息(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并定期更新;将维权成本纳入赔偿范围,明确平台对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连带责任。
(二)构建多元协同监管体系,提升规制效能
1、建立“政府+平台 + 行业+消费者”共治模式:政府制定规则,平台履行“守门人”职责(监控异常交易、建立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出台自律标准(直播选品规范、虚假宣传黑名单),消费者参与监督(投诉奖励机制)。
2、推进大数据信用监管:由网信部门牵头搭建信用监测系统,实时抓取店铺好评率、销量波动等数据,异常账号预警并推送监管部门;定期公示虚假宣传经营者名单,强化信用惩戒。
3、细化资质审核与加大处罚:要求平台每半年核验经营者资质,对虚假入驻者追责;取消行政处罚金额上限,按违法所得 1-10 倍处罚,屡犯者吊销执照或禁止入驻。
(三)优化司法救济机制,降低维权门槛
1、明确案由与管辖规则:增设“网络平台虚假宣传侵权纠纷”独立案由,简化立案流程;以消费者住所地或平台所在地为管辖法院,避免跨地域维权。
2、扩大举证责任倒置范围:由经营者证明宣传内容真实,平台需留存宣传记录至少 1 年;降低电子证据门槛,认可截图、录屏等非公证证据。
3、强化惩罚性赔偿适用:放宽“欺诈”认定标准,对“明知虚假仍宣传”直接适用三倍赔偿;食品药品领域适用十倍赔偿,激励消费者维权。
四、结语
平台内经营者虚假宣传治理需突破“单一规制”思维,从损害认定、监管、司法三方面协同发力。通过明确标准减少裁判差异,依托技术提升监管效率,优化程序降低维权成本,同时推动平台履责、消费者增强证据意识,方能实现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为数字中国建设筑牢制度基础。